招 标 需 求
序号 |
子项 |
招标需求 |
一 |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
完成服务片区内“建筑工地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饮食业油烟污染执法、排水执法水质应急和建筑工地夜间噪声检测值班等”检测服务。 |
为落实政府采购需满足的要求 |
详见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第六条。 |
|
二 |
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
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2、已具备《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拟定的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检测资质 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31962-2015; 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注:以上标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更新,则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
三 |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
详见第二章 招标需求第一条。 |
四 |
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
采购标的数量:详见“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 实施的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五 |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
详见第二章 招标需求第二条。 |
六 |
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
详见后款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中考核办法。 |
七 |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
详见第二章 招标需求第三条。 |
八 |
现场踏勘 |
无。 |
一、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需满足的要求
1、 检测区域分布:
采购人将划分三个检测服务片区(以下简称序号一、序号二,序号三),合同期限内,供应商在自己的服务片区内按照合同开展工作,如供应商在本单位服务片区内不能满足采购人的服务响应和要求的,由另一服务片区供应商代替其进行该次检测(以下简称“替代检测任务”),并按该次检测价(检测费+差旅费)在当月核拨经费中予以直接扣除,同时计入“无法满足服务响应和检测任务”考评次数。替代的顺序为:序号二替代序号一,序号三替代序号二、序号一替代序号三。
检测服务片区划分:
序号一:中河、首南、南部商务区、白鹤、东胜、五乡、东吴、瞻岐;
序号二:东部新城、福明、明楼、东郊、下应、姜山、横溪、咸祥;
序号三:钟公庙、百丈、东柳、潘火、邱隘、云龙、塘溪、大嵩;
2、油烟、噪声、恶臭污染物、水质检测服务内容
2.1、油烟检测方法
2.1.1、测量仪器
(1)红外分光仪,能在3400cm-1至2400cm-1之间吸光值进行扫描操作,并配合4cm带盖石英比色皿;
(2)超声清洗器;
(3)容量瓶、比色管;
(4)油烟采样器与滤筒;
(5)带盖聚四氟乙烯圆柱形套筒;
(6)烟尘测试仪等。
2.1.2测点位置
(1)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十B),式中A、B为边长。
(2)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平方米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2.1.3、测点工况及频次
(1)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2)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
2.1.4、测量结果要求: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
2.2、噪声检测方法
2.2.1、测量仪器
(1)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检测仪,性能不低于GB3785和GB/T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测量35dB以下的噪声,使用1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有测量噪声的需要。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3241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2)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
(3)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4)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2.2.2、测量条件
(1)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2)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2.2.3、测点位置
(1)根据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区域的类别,在排放源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2)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噪声排放源边界外1m,高度1.2m以上位置。
(3)当边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边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
2.2.4、测量结果要求:测量记录表的记录内容满足“18点”要求。
2.3、恶臭污染物
2.3.1、测量仪器:大气污染物分析仪、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仪等。
2.3.2、测点位置
(1)有组织排放源监测
a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b凡在下表所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的高度。下表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气口的垂直高度。
序号 |
控制项目 |
排气筒高度,m |
排放量, kg/h |
1 |
硫化氢 |
15 20 25 30 35 40 60 80 100 120 |
0.33 0.58 0.90 1.3 1.8 2.3 5.2 9.3 14 21 |
2 |
甲硫醇 |
15 20 25 30 35 40 60 |
0.04 0.08 0.12 0.17 0.24 0.31 0.69 |
3 |
甲硫醚 |
15 20 25 30 35 40 60 |
0.33 0.58 0.90 1.3 1.8 2.3 5.2 |
4 |
二甲二硫醚 |
15 20 25 30 35 40 60 |
0.43 0.77 1.2 1.7 2.4 3.1 7.0 |
5 |
二硫化碳 |
15 20 25 30 35 40 60 80 100 120 |
1.5 2.7 4.2 6.1 8.3 11 24 43 68 97 |
6 |
氨 |
15 20 25 30 35 40 60 |
4.9 8.7 14 20 27 35 75 |
7 |
三甲胺 |
15 20 25 30 35 40 60 80 100 120 |
0.54 0.97 1.5 2.2 3.0 3.9 8.7 15 24 35 |
8 |
苯乙烯 |
15 20 25 30 35 40 60 |
6.5 12 18 26 35 46 104 |
|
|
排气筒高度, m |
标准值(无量纲) |
9 |
臭气浓度 |
15 25 35 40 50 ≥60 |
2000 6000 15000 20000 40000 60000 |
c采样点:有组织排放源的监测采样点应为臭气进入大气的排气口,也可以在水平排气道和排气筒下部采样监测,测得臭气浓度或进行换算求得实际排放量。经过治理的污染源监测点设在治理装置的排气口,并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d有组织排放源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2)无组织排放源监测
a 采样点:厂界的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
b采样频率:连续排放源相隔2h采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间歇排放源选择在气味最大时间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2.4、水质检测服务内容
2.4.1、水质检测项目范围(具体检测内容以单次作业任务为准)
序号 |
基本检测项目 |
单位 |
检验方法 |
1 |
水温 |
℃ |
温度计法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a |
温度计法 |
|||
2 |
色度 |
倍 |
稀释倍数法a |
稀释倍数法 |
|||
3 |
易沉固体 |
mL/(L·15min) |
体积法 |
4 |
悬浮物 |
mg/L |
重量法a |
重量法 |
|||
5 |
溶解性固体 |
mg/L |
重量法 |
6 |
动植物油 |
mg/L |
红外光度法a) |
重量法 |
|||
7 |
石油类 |
mg/L |
红外分光法 |
紫外分光光度法 |
|||
8 |
PH值 |
- |
玻璃电极法a |
电位计法 |
|||
9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mg/L |
稀释与接种法a |
稀释与接种法 |
|||
10 |
化学需氧量(COD) |
mg/L |
重铬酸钾法a |
重铬酸钾法 |
|||
11 |
氨氮(以N计) |
mg/L |
容量法a |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
|||
纳氏试剂比色法 |
|||
蒸馏-中和滴定法 |
|||
12 |
总氮(以N计) |
mg/L |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a |
蒸馏后滴定法 |
|||
蒸馏后分光光度法 |
|||
13 |
总磷(以P计) |
mg/L |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a |
抗坏血酸还原钼蓝分光光度法 |
|||
氧化亚锡还原分光光度法 |
|||
过硫酸钾高压消解-氧化亚锡分光光度法 |
|||
14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
mg/L |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a |
电位滴定法 |
|||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
|||
高效液相色谱法 |
|||
15 |
总氰化物 |
mg/L |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a |
银量法 |
|||
吡啶-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 |
|||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
|||
16 |
总余氯(以Cl2计) |
mg/L |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a |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
|||
17 |
硫化物 |
mg/L |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a |
对氨基N,N二甲基苯胺分光光度法 |
|||
容量法 |
|||
碘量法 |
|||
18 |
氟化物 |
mg/L |
离子色谱法a |
离子选择电极法 |
|||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
|||
19 |
氯化物 |
mg/L |
硝酸银滴定法a |
离子色谱法 |
|||
20 |
硫酸盐 |
mg/L |
离子色谱法a |
重量法 |
|||
铬酸钡容量法 |
|||
21 |
总汞 |
mg/L |
原子荧光光度法a |
冷原子吸收光度法 |
|||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
|||
22 |
总镉 |
mg/L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a |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
|||
螯合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
|||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
|||
23 |
总铬 |
mg/L |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a |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
|||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
|||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
|||
24 |
六价铬 |
mg/L |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a |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
|||
25 |
总砷 |
mg/L |
原子荧光光度法a |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
|||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
|||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
|||
26 |
总铅 |
mg/L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a |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
|||
螯合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
|||
原子荧光光度法 |
|||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
|||
27 |
总镍 |
mg/L |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a |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
|||
直接火焰原子吸收光度法 |
|||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
|||
28 |
总铍 |
mg/L |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29 |
总银 |
mg/L |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a |
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
|||
30 |
总硒 |
mg/L |
原子荧光光度法a |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
|||
31 |
总铜 |
mg/L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a |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
|||
直接火焰原子吸收光度法 |
|||
螯合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
|||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
|||
32 |
总锌 |
mg/L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a |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
|||
直接火焰原子吸收光度法 |
|||
螯合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
|||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
|||
33 |
总锰 |
mg/L |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a |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
|||
直接火焰原子吸收光度法 |
|||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
|||
34 |
总铁 |
mg/L |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a |
直接火焰原子吸收光度法 |
|||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
|||
35 |
挥发酚 |
mg/L |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a |
溴化容量法 |
|||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
|||
36 |
苯系物 |
mg/L |
气相色谱法a |
气相色谱法 |
|||
37 |
苯胺类 |
mg/L |
N-(1-萘基)乙二胺偶氧分光光度法a |
偶氮分光光度法 |
|||
38 |
硝基苯类 |
mg/L |
还原-偶氮分光光度法a |
气相色谱法 |
|||
39 |
甲醛 |
mg/L |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
40 |
三氯甲烷 |
mg/L |
顶空气相色谱法 |
41 |
四氯化碳 |
mg/L |
顶空气相色谱法 |
42 |
三氯乙烯 |
mg/L |
顶空气相色谱法 |
43 |
四氯乙烯 |
mg/L |
顶空气相色谱法 |
44 |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
mg/L |
离子色谱法a |
微库仑法 |
|||
45 |
有机磷农药(以P计) |
mg/L |
气相色谱法 |
46 |
五氯酚 |
mg/L |
气相色谱法a |
藏红T分光光度法 |
注:若在实际操作中检测项目未在以上范围内的,由采购人和承包单位协商决定相关费用,费用协商依据参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方式执行。
2.4.2、水质检测其他服务内容
(1)执法水质应急检测服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具体根据执法办案需要确定,增加项目单次检测费用不再增加)
序号 |
可能涉及的检测项目 |
1 |
PH值 |
2 |
化学需氧量(CODcr) |
3 |
总磷 |
4 |
氨氮 |
5 |
悬浮物(SS) |
6 |
动植物油 |
7 |
色度 |
8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9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2)提供必要的水质应急检测装备(包含但不局限于采样器材及辅助工具、水样送检装备等)
(3)根据执法案件办理需要,提供可行性检测方案。
2.4.3、其他服务内容
1、中高考期间、环保督察期间、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要求跟随采购人巡查检测,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供应商应自行考虑。
2、紧急检测服务。如遇突发紧急情况,供应商必须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个小时内赶到检测地点采样,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3、建筑工地夜间噪声应急检测服务:在中心城区街道(含邱隘镇)范围内,供应商接到中队执法队员通知后,应在30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其他镇根据路程远近在1—1.5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
二、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1、服务标准:
(1)检测标准:社会生活噪声检测不少于3个点位(含背景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检测不少于3个点位(含背景噪声),超过基础点位数量,检查费用不再增加。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检测点位数量的,中标人因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在结算清单上予以备注说明。
(2)检测任务按次结算(除建筑工地夜间噪声应急检测外),同一组检测人员在同一街道、乡镇行政区域或同一中队服务区域差旅费只计算一次。
(3)建筑工地夜间噪声应急检测(除提前预约检测计划外),服务期限内不再计算检测差旅费,如发生检测工作,仅按次支付噪声夜间检测费。
(4)建筑工地夜间噪声检测值班时间 晚21时至次日6时。
(5)饮食服务油烟检测单次检测费用应包括检测点位踏勘、检测孔开设、脚手架和登高梯等检测方案设计、检测辅助设施的费用、税费等一切费用。
(6)检测采样工作中需要使用登高车、吊车等大型机械设备、所需合理费用,经采购人书面确认后另行计算。
2、服务期限:总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后续合同的签订以采购人根据中标人在上一年度的合同履约、考核情况及财政资金审批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3、交货期:供应商应在采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并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检测报告,未能按时交付检测报告的,应向采购人支付100元/天的违约金。
三、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合同期限内,供应商在收到“替代检测任务”后,应及时响应安排完成检测任务,如检测单位不能满足采购人替代检测任务服务响应和要求的,在当月核拨经费中予以直接扣除该次检测价(检测费+差旅费),并计入“无法满足服务响应和检测任务”考评次数。
2、合同期限内,供应商累积3次“无法满足服务响应和检测任务”或者无正当理由累积5次“未按时完成检测任务”的,将自动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各中标人应服从采购人跨本单位服务区域检测工作调度和联合开展检测工作安排。各中标人在接到重大活动、联合检测、跨区域检测等重大工作任务时,应根据采购人工作计划和要求,提前进行磋商,科学调度设备和人员,加强合作和沟通,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统一人员开展跨区域、联合检测等重大工作任务,禁止互相推诿。重大检测工作任务项目负责人必须到达现场指挥协调。
4、采用合适谨慎态度及科学准确的方法,以保证提供优质高效的检测服务。
5、保证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方法进行检测,使用非标准方法进行检测的项目,应向采购人申明并取得采购人同意。
6、中标人就检测报告的有关内容,接受采购人的咨询,且不收任何咨询费用。
7、中标人的采样人员在现场采样过程中应遵守采购人的规章制度,因采样人员不遵守相关规章制度而导致自身、采购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
8、现场采样人员在采样过程中严禁以任何形式索取好处费或其他与客户约定之外的行为,保证廉洁检测。若采购人发现供应商的采样人员发生廉洁问题,采购人立即解除供应商合同,将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同时五年内禁止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采购人组织的一切采购活动。
9、因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和电子设备室外使用环境条件限制,如遇阴雨天气,中标人可临时调整采样计划,但需提前与采购人商定另行采样时间。
10、未经对方书面许可, 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如下内容: 合作范围、内容、方式、费用;双方权利、责任;争议处理的方式。 一旦一方泄密,则泄密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1、中标人禁止在采购人执法工作区域内承接餐饮业油烟检测服务工作,如需承接其他政府部门油烟检测服务的,需征得采购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