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户 需 求 书
说 明
1.在磋商文件中凡有“★”标识的内容条款被视为重要的响应要求、技术指标要求和性能要求。报价人必须对此作出回答并完全满足这些要求不可以出现任何负偏离,如果出现负偏离则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2.本项目报价应包括:项目的需求分析、调研、设计、文件编写、图纸编制和递交评审费用以及其他伴随服务等相关的全部费用。
3.本项目由成交供应商承包及负责招标文件对成交供应商要求的一切事宜及责任。
4.报价人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不许转包,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分包。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成交供应商所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准更换。因特殊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
一、 采购项目简况和内容
1、项目名称:《中山市养老服务设施空间专项规划研究》(2020-2035)。
2、规划范围:中山市 24 个镇区,涉及 277 个村(社区),规划面积 1783 平方公里。
3、规划对象:包括机构养老设施和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两大类。
4、采购内容: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结合中山市实际,初步确定本次规划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中山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研究,二是中山市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
5、采购项目预算(最高限价):1,020,000.00 元。
6、规划期限:2020-2035 年,其中近期:2020-2025 年。
二、 工作依据
(一)政策文件
1、《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 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 号)
4、《关于进一步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民福字[2020]1 号)
5、《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养老院的意见》(鄂民政发[2014]7 号)国家
6、广东省及中山市关于养老的其他政策文件
(二)规范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年)
2、《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
4、《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 144-2010)
5、《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
(三)相关规划
1、《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2、《广东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
3、《广东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 年)
4、《中山市发展规划(2017-2035)》
5、《广东省中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6、中山市相关部门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三、 规划编制背景
1999 年我国步入了老龄化社会,中国人口老龄化存在规模大、发展速度快、程度高、超前于经济发展等趋势,老龄问题已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养老服务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如何合理有效的配置资源成为政府和全社会面临的巨大挑战。在我国有限的养老资源现状下,需要改变传统的养老观念和养老照顾模式,整合全社会各种资源,形成机构-社区-居家相互补充的模式。2020 年伊始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更让我们对未来养老事业有了新的思考。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 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认真落实并有效破解“养老难”问题,补齐养老发展短板,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努力提升我市养老服务水平,以应对中山市人口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为目的,本着规划先行的指导思想, 需先行制定中山市养老事业、产业、设施布局“三位一体”专项规划。
四、 工作目标
1、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政策要求,建构“五级三类”规划体系,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衔接相关专项规划,根据老龄化发展趋势和国家及广东省关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内的养老服务设施人均用地指标、养老机构床位整体配建指标与分区配建指标,落实到详细规划中。在城市整体配建标准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新老城区的配建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主要考虑区位和土地经济性等要素)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2、根据测算的老年人口规模、老龄化率和配建指标,合理确定养老机构床位规模。市域规划确定市域和市辖各镇、街道、管委会养老床位规模;镇、街道、管委会规划应确定全域范围和各镇、街道、管委会或独立分区的养老床位规模。
3、新建养老机构的容积率和床均用地,应根据区位条件和土地经济性等要素,结合地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本导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确定,并与各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地块控制指标进行反馈与衔接。
五、 工作内容及成果要求
工作内容:规划范围:中山市 24 个镇区,涉及 277 个村(社区),规划面积 1783 平方公里; 规划期限:2020-2035 年,其中近期:2020-2025 年;规划对象:包括机构养老设施和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两大类;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结合中山市实际,初步确定本次规划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中山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研究,二是中山市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
(一)中山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研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老年人人口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2、养老服务设施配置现状及问题分析;
3、养老服务设施供需关系分析;
4、养老服务设施存量空间分析;
5、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及案例研究;
6、发展目标、思路与策略;
7、养老服务设施规模需求预测;
8、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研究;
9、养老服务设施配置类型研究;
10、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模式研究;
11、 后疫情时代养老体系的发展变化趋势及应对研究。
(二)中山市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
1、上层次及相关规划分析;
2、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原则;
3、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影响因素分析;
4、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适宜性分析;
5、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分区研究;
6、养老服务设施规模(用地规模、床位规模)及数量研究;
7、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
8、相关规划协调分析;
9、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图则制定(用地边界、控制指标等);
10、实施保障措施与建议。
成果要求:根据规划内容,形成“中山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研究”“中山市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两部分成果,两部分成果均应包含规划文本、图集及规划说明。其中:
规划文本与规划说明在上述规划内容基础上进行扩展; 图集包括但不限于:
1.区位图;
2.现状老年人口空间分布图;
3.现状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分布图;
4.养老服务设施存量空间分布图;
5.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模式图;
6.相关规划指引图;
7.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影响因素分析图;
8.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适宜性分析图;
9.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分区图;
10.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图;
11.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图则(衔接详细规划)。
六、 项目阶段安排及成果验收
本项目服务于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研究养老服务设施现状、特征、存在问题,预测需求、研究配 置类型、标准等,落实空间布局,保障规划实施,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大力建设或改造成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丰富养老产品。通过养老服务公共产品供给的系统性完善,增强银发事业抵御灾害、风险能力,打造韧性城市,提升现代化社会治理能力,共建宜居家园。本次服务时间要求如下:
(一)规划编制阶段(2020 年 9 月-10 月)。开展规划编制现场调研、搜资、座谈等活动,收集并梳理调研基础资料,形成基础资料汇编,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着前瞻性、差异性、可操作性的原则,通过“谋划、策划、规划、计划”四划一的手段形成养老服务空间专项规划初步成果,并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二)深化成果及评审阶段(2020 年 11 月)。根据有关部门征求的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技术文件要求, 核对我市实际养老服务设施发展需求,对初步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专家评审成果按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修改意见。深化成果及评审阶段(2020 年 10 月)。根据有关部门征求的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技术文件要求,核对我市实际养老服务设施发展需求,对初步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专家评审成果按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修改意见。
(三)最终成果完善阶段(2020 年 12 月-2021 年 1 月)。根据专家评审修改意见,对专家评审成果进行最终修改完善,视具体情况报送市规委会审查,形成最终报送审批实施成果,并开展成果标准化校核和“三规”符合性审核,与相关部门特别是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成果对接落地。
七、 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后 15 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根据项目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编制项目工作方案并通过采购人组织的专家评审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的 40%作为第一期付款;
2.成交供应商 提交《中山市养老服务设施空间专项规划研究》(2020-2035)报告书 》(文本)、《中山市养老服务设施空间专项规划研究》(2020-2035) 报告书 参考依据说明 30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的 40%作为第二期付款;
3.《中山市养老服务设施空间专项规划研究》(2020-2035)报告书(文本)、《中山市养老服务设施空间专项规划研究》(2020-2035) 报告书 参考依据说明,通过采购人组织的专家评审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20%作为第三期付款。
4.成交供应商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
(1)合同;
(2)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
(3)成交通知书。
(4)各阶段的工作方案、报告书等
八、 人员要求:
九、 其他要求
1.本项目的所有中间成果、最终成果以及采购人提供的资料,其所有权均属采购人,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外泄,否则采购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2.成交供应商在履约服务过程中涉及到采购人禁止公开的秘密资料必须给予保密,不得擅自使用或泄漏给任何第三人,否则采购人有权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