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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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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发布 43页 文档编号:202009180000107929 需下载券:10
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项目

磋商项目要求

一、项目背景

嘉兴秀洲高新区前身为秀洲工业园区,2011年被批准为省级高新园区,2015年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红船旁的国家高新区”,“十三五”以来,高新区已经成为嘉兴市经济转型升级的经济转型升级的主战场、最富活力和最具潜能的创新主阵地,成功创建省级特色光伏小镇并获命名授牌,获评浙江省高端人才引领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光伏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列入省级创建名单,正全力推进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创建工作,打造高质量全面发展的国家高新区典范。

“十四五”(2021-2025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国家高新区进入“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关键五年。嘉兴秀洲高新区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平台、最富活力的科技创新主战场,新形势下,根据“努力建成国内一流的创新型特色园区,勇当高质量发展的引领者、招商引智的排头兵、品质提升的奋斗者”总体部署,以及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国家级高新区建设工作要求,亟需通过开展《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进一步谋划高新区战略定位、明确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理清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推进机制,全面推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高新区“十四五”发展规划要突出问题导向,将规划做深做实,有效提高规划的前瞻性、导向性和战略性。规划主要内容包括趋势研判、问题分析、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从产业规模、产业结构、产业布局、投资结构、自主创新、绿色发展、项目推进、基础配套、园区面貌等方面,全面总结和回顾“十三五”时期高新区发展的基本情况,探究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同时,认真分析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期,面临的国际、国内,以及浙江省的经济发展环境,研究新趋势、新模式和新形态对高新区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第二部分,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方面战略决策,通过与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上海张江高新区、杭州滨江高新区等发展较为领先的高新区开展对标研究,紧抓长三角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和“沪嘉杭G60科创走廊”建设契机,进一步明确嘉兴秀洲高新区总体定位,提出未来五年的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力争在经济规模、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营商环境等方面实现全面提升,高水平建设国内一流的创新型特色园区。

第三部分,重点领域和空间布局根据高新区现有企业和项目招引情况,按照延链、补链、强链和错位发展、特色发展的思路,明确光伏新能源、高端装备、时尚产业、数字产业和健康产业等产业发展重点和提升方向。同时,紧抓十四五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契机,对现有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进行全面摸排和研究,提出空间布局优化方案指导性意见,明确存量提升和增量拓展方向,加快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和调整能源资源结构,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和集聚发展,努力构建与资源/环境容量相适应、产业特色优势突出、区域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第四部分,主要任务和重点举措以提高高新区整体核心竞争力为主攻方向,围绕重点产业领域,结合创新驱动、双创载体、特色园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工业强基、战略新兴产业培育、特色小镇、两化深度融合、智能制造、工业投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体制机制创新等工作,明确一批重点工程,全面提升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五部分,切实保障规划实施。根据经济发展的新阶段,着力在规划统筹、政策引导、市场环境、人才引进、土地保障、资金投入、自主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有利于高新区加快做大做强的配套机制和保障措施,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三、进度要求

此次工作分为前期准备、实地调研、报告起草和征求意见、成果报送等阶段,其中:

(一)第一阶段(9月底前):前期准备

收集相关资料,确定实施单位。

(二)第二阶段(10月上旬前):实地调研

召开相关部门座谈会,走访相关平台和重点企业,实地了解各主导产业代表企业的现状、存在不足、下阶段谋划和重点项目等。

(三)第三阶段(10月中旬10月底前):规划编制及意见征求

采取边调研、边起草报告的形式,力争10月中旬前形成《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四五”发展规划》初稿,10月底前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的意见与建议,并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四)第四阶段(11底前):成果报送

形成《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四五”发展规划》(送审稿),报送嘉兴市委或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并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规划至火炬中心。

四、费用支付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规定:

1.各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2.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支付。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第二年预付时间为次年相对应月份,以此类推;当年度预付款尚未扣回的,次年不重复安排。

3.各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应当取消或者减少预付款担保。

4.签订合同后15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款的30%;规划初稿完成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款的30%;成果报送通过后10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总款的40%。中标人需提供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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