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计划备案编号:〔财采字20201372〕
(二)采购项目名称:潼侨镇第三方服务机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项目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推荐候选人名单和满足开标条件的数量
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满足开标条件的数量
该项目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设置为 1 名,评审委员会将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名顺序,推荐第一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其次者可根据需要预设为替补候选人(1名)。
该项目满足开标条件的数量设置为不少于 3 家,开标前的投标人数量或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少于此要求的,将予以废标。
(五)定标方法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采购人按照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法依规确定该项目的中标人。
(六)本项目未采取分包方式履约合同。
本项目不适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的“二、招标文件中(十)关于项目采取分包方式履约合同”的相关内容。
(七)有效的投标报价。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按要求提供了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或证明,且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对此报价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可以佐证此报价的产品质量和具有合理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备注:如果投标报价比本项目最高限价低 25%(含 25%)以上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书面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认定;或者投标人的报价比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低25%(含 25%)以上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认定)。
投标风险提示:
(1)投标报价比本项目最高限价低 25%(含 25%)以上,评标委员会认为此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书面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对此报价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可以佐证此报价的产品质量和具有合理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简称“有效报价提示一”)
(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低25%(含 25%)以上,此情形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市场竞争的现场情况来认为此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按评标委员的要求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对此报价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可以佐证此报价的产品质量和具有合理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简称“有效报价提示二”)
(3)投标人可以有预见地参照“有效报价提示一”情形的要求,投标文件预先提供书面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以预先准备好书面说明和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此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而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或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能够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如果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八)关于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投标人对本招标项目进行违法分包和转包。
(九)政策扶持功能。
1、中小企业政策扶持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有关规定,采购人依法确定本项目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之间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同时,符合政府 采购政策扶持规定(如《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供应商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序号 |
扶持名称 |
详细要求 |
1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价格优惠 |
采购人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从6%-10%选定)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一)最高限价(元):人民币:2987100.00元,该项目采购预算为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在最高限价之内,否则作废标处理。
(二)报价方式:按项目总价报价的报价方式
(三)报价要求:
1、供应商的报价需要符合本项目“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中的“一、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关于有效报价的要求。
2、供应商未按报价要求进行投标报价的,视为无效报价,其投标无效,由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中不予通过。
3、供应商必须在交易平台上成功提交电子唱标,才能参加该项目的投标签到、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投标。
4、价格构成。本项目投标报价应当包括人工费、服务费、资料费、差旅费、利润、税金等)以及完成本采购项目(含排查整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整治专项宣传及广告安装、整治验收资料指导等服务)的一切费用。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查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应当独立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
4、本项目不接受关联企业投标;
5、投标人按要求声明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并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1、根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关于资格响应一览表的声明函》(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关于资格响应一览表的声明函》),并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该项目允许自然人可以投标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投标人没有委托授权其他人而是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并签署相关材料的,其投标文件中可以不用提交该委托授权书。如需认定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信息时,可以查阅开标会议的《开标人员签到情况表》中该投标人的投标签到记录和其投标文件中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内容,如果不一致的,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如果此种情况缺少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将导致该投标人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
(3)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可参见附件)。
(4)如果该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该投标联合体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且投标联合体之间不存在投资关系。(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可参见附件)
投标人作出的声明必须真实有效,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
2、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第5条规定,投标人应认真阅读该条的备注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
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第5条规定的备注说明:
(1)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类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投标人投标时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此声明函,否则其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
(3)在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第5条时,审查者应访问“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访问“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时,应分别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对于被列入名单中的投标人,审查者应及时截屏打印存档;访问“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时,审查者应查询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对于被列入名单中的投标人,应及时截屏打印存档。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4)如果该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审查者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该联合体的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在“投标人名称”处盖章(可以并列盖章),在“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负责人、自然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名)”签名(可以并列签名),否则此联合体的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
3、如果本项目允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参加投标将会预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视为自然人不能参加。
4、如果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供应商符合性审查
1、供应商没有违反招标文件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约定;
2、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交纳保证金的结果状态见已唱标的电子开标一览表);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承诺函(见投标文件格式提交的投标承诺函);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公开文件》(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交的各个表格);
5、投标文件没有无效签署的;
6、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进行了报价且报价方案是唯一确定;
7、投标报价未超出采购预算的,如设定最高限价的,且未超出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见已唱标的电子开标一览表);
8、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9、投标文件未附带有采购人依法不能接受的条件;
10、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没有串通投标情形;
11、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按要求提供了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或证明,且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对此报价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可以佐证此报价的产品质量和具有合理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备注:如果投标报价比本项目最高限价低 25%(含 25%)以上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书面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认定;或者投标人的报价比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低25%(含 25%)以上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认定);
12、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无效投标、未实质性响应的其他情形。
四、本项目采购需求
(一)本项目采购清单的情况
采购人确定本项目的核心产品(主要标的)公开事项,包括:
序号 |
名称 |
服务期限 |
预算金额 |
备注 |
1 |
潼侨镇第三方服务机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项目 |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
2987100.00元 |
|
发布中标公告时,主要标的为服务类将公布服务时限、价格等公开事项,由于开标一览表已经包括了服务时限、价格的公开事项,投标人无需再填写《核心产品公开事项》。
2.1服务类核心产品:
1、标的名称 |
|||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期限 |
主要标识指标 |
1 |
潼侨镇第三方服务机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项目 |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
是 |
2.2整治项目背景
潼侨镇地处惠州西南部,属于仲恺高新区管辖,地域总面积31.1平方公里,总人口近4万人,下辖5个居委会和3个村委会。今年4月,被市政府列为第七批火灾隐患重点整治地区,现拟对全镇1238家“三小”场所、321家工厂企业、496栋出租屋等单位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设完善辖区公共消防设施、专职消防队及社区微型消防站。由于检查人员数量及技术力量的不足,不能彻底消除火灾隐患,为更好、高效地开展辖区火灾隐患整治,建议采用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整改辖区消防安全环境,彻底消除火灾隐患,降低辖区火灾风险,努力实现年底摘牌脱帽目标。
2.3第三方技术服务的意义及工作目标
2.3.1第三方技术服务的意义
(1)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可以让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性的指导意见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排查整治,解决政府检查人员数量不足和技术力量匮乏的问题,提升辖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能力及整治工作效率。
(2)通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建立“一户一档”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帐,协助政府监管部门深入查找、分析场所的风险隐患,对风险隐患分门别类,按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管控,结合政府监管部门自身的检查工作实际,提高对高、中风险场所的检查频率,合理安排低风险场所的检查频率,并形成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2.3.2通过全面排查整治实现以下目标
(1)全面深入开展潼侨镇辖区“三小”场所、出租屋、工厂企业等生产经营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降低火灾风险。
(2)通过第三方整治技术人员参与排查整治及技术服务指导,确保整治后的场所达到整治验收标准。
(3)努力协助镇政府完成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任务,实现年底摘牌脱帽。
2.4本次整治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
2.4.1参与现场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方机构整治专业技术人员和镇、村(社区)排查整治工作人员组成相应的排查整治小组,以村(社区)为片区,参与潼侨镇各片区“三小”场所、出租屋、工厂企业等生产经营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
2.4.2排查整治技术服务指导
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向受检单位及参与排查整治的镇、村(社区)排查整治工作人员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指导,提高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能力和效率,降低区域火灾风险,确保排查整治后的场所达到整治验收标准。
2.4.3开展宣传培训教育
在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镇、村(社区)排查整治工作人员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业务培训,提升镇政府和村(社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人员的整治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七进”系列宣传教育活动。
2.4.4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帐
安排专人对检查过的“三小”场所、出租屋、工厂企业等生产经营场所分门别类,按照“一户一档”建立各类场所排查整治基础台帐。
2.5潼侨镇火灾隐患整治内容和主要做法
2.5.1工厂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整治
(1)整治标准1:“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
①主要做法:一是组织工厂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培训单位各岗位、部位的火灾隐患(风险)辨识,熟悉本单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做到会检查消除本单位的火灾隐患。二是到每个单位开展灭火器材使用的培训,使单位员工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懂得扑救初起火灾。三是指导每家单位编制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使单位员工掌握疏散逃生方法。四是组织单位集中开展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员持证的培训,提高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宣传教育能力。
②采购人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制订全镇工厂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培训计划,确定每家工厂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培训时间,并协助中标人开展培训。
③中标人工作:按工厂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类型制订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课件)并实施培训。
④工厂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责任人工作:与镇政府确定培训时间,提供培训场地并组织员工参与消防安全培训。
⑤培训费用:采购人承担。
⑥整治效果:“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
(2)整治标准2:工厂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防火设置和建筑消防设施达到国家相关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①主要做法:专业技术人员和潼侨镇政府机关和村(社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人员组成隐患排查小组,按工厂企业和公共建筑检查整治标准,运用检查表(检查表附后)检查法对现有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按时复查限期整改单位,确保隐患落实整改。
②镇政府工作:安排人员参与排查,复查,并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对不配合整治的单位采取停电等强制措施促进落实整改。
③第三方机构工作:安排专业整治技术人员参与排查,复查。在排查整治过程中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并书写相关的检查记录、整改、复查文书。
④工厂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工作:按排查整治组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配合整改。
⑤整改费用:工厂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责任人承担。
⑥整治效果:达到工厂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2.5.2“三小”场所的整治
(1)整治标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1591-2015)
(2)主要做法:中标人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和潼侨镇政府机关和村(社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人员组成隐患排查小组,运用检查表(检查表附后)检查法对现有“三小场所”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按时复查限期整场所,确保隐患落实整改。
(3)采购人工作:安排人员参与排查,复查,并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对不配合整治的单位采取停电等强制措施促进落实整改。
(4)中标人工作:安排专业整治技术人员参与排查,复查。在排查整治过程中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并书写相关的检查记录、整改、复查文书。
(5)“三小”场所业主工作:按排查整治组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配合整改。
(6)整改费用:“三小场所”业主承担
(7)整治效果:达到“三小场所”整治验收标准
2.5.3出租屋的整治
(1)整治标准:《出租屋定义及整治标准》(惠州市消防安委员会关于印发《惠州市2020年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方案》的通知附件3)
(2)主要做法:中标人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和潼侨镇政府机关和村(社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人员组成隐患排查小组,运用检查表(检查表为附后)检查法对现有出租屋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按时复查限期整场所,确保隐患落实整改。
(3)采购人工作:安排人员参与排查,复查,并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对不配合整治的单位采取停电等强制措施促进落实整改。
(4)中标人工作:安排专业整治技术人员参与排查,复查。在排查整治过程中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并书写相关的检查记录、整改、复查文书。
(5)出租屋产权人工作:按排查整治组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配合整改。
(6)整改费用:出租屋产权人承担。
(7)整治效果:达到出租屋整治验标准。
2.6第三方机构技术指导工作内容
2.6.1中标人派出的注册消防工作师作为潼侨镇火灾隐患整治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将依据现有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辖区消防规划、市政消火栓建设、专职消防队建设等工作,并为各项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2.6.2配合采购人和村(社区)开展“打通生命通道”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指导辖区小区物业规范管理业主交通工具及影响消防车通行广告牌、装饰物等。
2.6.3协助采购人检查指导各村(社区)消防组织机构建设,健全完善消防工作制度。
2.7第三方技术人员安排及排查整治时间
本排查整治项目第三方机构安排工作人员14人(1人为项目总负责人,负责协调排查整治具体工作;1人负责建立完善整治工作台帐;1人为专职宣传教育培训教师;11人为排查整治专业技术人员,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人,中级设施操作员10人),其中11名排查整治专业技术人员与镇、村(社区)排查整治工作人员组成11个排查整治小组对排查整治场所开展检查、复查等工作。排查整治时间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
2.8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流程
2.9整治工作实施步骤
2.9.1人员分组
本整治项目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排查整治,拟分成11个排查整治小组,每小组3人,小组长由镇政府机关排查整治人员担任。其中第三方机构11人,镇政府机关排查整治人员11人,村(社区)排查整治人员11人。
2.9.2人员培训
镇政府机关及村(社区)排查整治人员确定、分组完成后,立即组织开展排查整治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三小场所”、出租屋、工厂企业等场所的排查整治技术规范标准,如:《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1591-2015),《出租屋定义及整治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各类场所排查检查、复查相关表格规范填写等内容。通过培训,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能力和效率。
2.9.3排查整改及复查
按照人员分组及排查整治区域划分,全面深入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工厂企业三类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当场立即整改的责令业主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写明整改的具体事项,指导单位场所开展隐患整改,并按整改期限开展复检,确保每家单位场所落实隐患整改,做到隐患闭环管理。
(1)排查整改方法
各村(社区)排查整治小组按排查整治内容开展排查整治,若整改项为电气线路、应急器材等一般隐患整改期限为5工作日;整改项为防火门、防火墙、逃生窗等整改难度大的隐患整改期限为15工作日。每排查检查15工作日后开展复查,复查完一遍前期排查检查的场所后继续开展排查检查(复查未能完成整改的安排到下次的复查,复查第三遍后仍不完成整改的报请综合执法组采取强制措施促进整改),以此类推,确保隐患排查与隐患整改同步推进。
(2)设立排查整治示范街
在潼侨镇选取比较容易整治的某路段或某区域设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示范街,按火灾隐患整治标准先行开展整治,再以示范街为模板,在全镇全面铺开。通过由易到难,以点带面的方式全面稳步推进。
(四)总结巩固
按照各类场所的检查整治标准,对前期所检查整治的部份单位场所进行“回头看”,抽查测评,对抽查中发现的不足或“隐患回潮”等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并实施,确保每家场所隐患彻底整改到位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积极配合镇政府开展验收前的各项迎检工作,努力实现年底摘牌脱帽的目标。
2.10整治工作职责
整治工作职责 |
|
采购人 |
1、按计划安排整治人员与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组成排查整治小组对各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工厂企业等三类单位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每个排查整治小组由小组长牵头统筹安排检查整治区域和检查整治单位,小组成员应积极参与督促“三小”场所、出租屋、工厂企业隐患整改。排查整治小组长负责向综合整治执法组函告不配合整改或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场所,并主导跟踪落实隐患整改。 2、提供培训场地或培训对象,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应的培训教育活动。 3、“三小”场所、出租屋、工厂企业以外单位场所的整治(建设)由镇政府自行完成。 4、消防宣传“七进”活动以外的其它宣传工作由镇政府自行完成。 5、排查整治所需的交通工具,检查表、纸张、文件袋、笔等办公检查用品由镇政府提供。 6、为第三方机构人员在饭堂提供就餐,餐费由第三方机构自行支付。 |
中标人 |
1、按要求安排相应数量的排查整治专业技术人员,在“三小”场所、出租屋、工厂企业三类单位场所的排查整治过程中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并书写相关的检查记录、整改、复查文书。 2、排查整治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与督促“三小”场所、出租屋、工厂企业的隐患整改。 3、组织开展消防宣传“七进”活动。 4、安排培训讲师及准备相关培训课件参与政府组织的培训教育活动。 5、按照每周(月)检查整治工作计划或工作推进表的要求完成排查检查工作任务。 6、自行安排解决本方检查技术人员住宿问题,项目负责人做好检查技术人员日常安全管理。 7、应确保通过技术服务指导并完成整治后(未改变整治后现状)的单位场所符合整治验收标准,验收时不应被扣分。 |
(二)本项目服务因素的需求
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在惠州市提供自有或租赁的固定场所作为服务场所并为本项目派出人员提供服务;或供应商承诺中标后按上述要求设置服务场所并提供相关服务。
供应商按要求提供的服务场所作为合同履约的要求需列入合同管理,合同需要依法公开。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未按要求签订合同履约,视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采购人可以依法主张有关权利。
供应商提供投标文件需要按照“关于服务场所所需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来佐证自己满足采购人要求服务场所的需求。各种服务场所的情形是否响应满足采购人的服务需求,由评标委员会依法在评标会议期间对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认定。
关于服务场所所需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17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规定,采购人要求投标文件提供证明材料为:
(1)供应商提供自有的固定场所作为服务场所,并为本项目派出人员提供服务,一般需提供固定场所自有产权证复印件(可以只复印关键页)、为本项目服务人员有购买社保记录复印件或者个人商业保险的复印件等;
(2)供应商提供租赁的固定场所作为服务场所,并为本项目派出人员提供服务,一般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可以只复印关键页)、为本项目服务人员有购买社保记录复印件或者个人商业保险的复印件等;
(3)供应商由于自身原因在该项目投标期间未能设置服务场所来投标响应服务场所的需求,可以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在中标后的签订合同环节按采购人要求服务场所的服务需求完成设置服务场所并为本项目派出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以及在投标时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为本项目服务人员有购买社保记录复印件或者个人商业保险的复印件等。
投标人需要安排服务团队的人员数量共 14 名,具体如下:
(1)项目总负责人(1名)
负责协调排查整治具体工作。
(2)项目技术负责人(1名)
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3)拟投入人员(12名)
①拟投入排查整治专业技术人员10名,具有由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
②技术人员1名,负责建立完善整治工作台帐;
③专职宣传教育培训教师1名。
1、企业信誉的一般需求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供开标当月之前六个月内由县级以上信用中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者经人民银行备案的机构出具的一份信用报告材料复印件或打印稿文件作为证明材料。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供税务行政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的材料,按照A级、B级、M级、C级、D级的顺序进行评价。须提供自我查询结果截图打印及查询路径作为证明材料。
关于纳税信用等级的情况说明: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提出,新增M级。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所在地政府因转变政府职能交由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或守合同重信用的证明材料。
关于企业信誉的一般需求的情况说明:信用报告在国内近几年才开展,当前信用报告并无具体年限的查询信息,一般显示报告日期或打印日期,因此要求投标文件提供开标当月之前六个月内出具报告日期或打印日期的一份信用报告复印件或打印稿文件作为证明材料。当前税务部门对“纳税信用等级”没有出具盖章书面或匾额的证明材料,一般由纳税人在网上自行打印,因此,投标人提供纳税信用等级的自我查询结果截图打印及查询路径作为证明材料,不再限于书面盖章或匾额,不再要求原件备查。“重合同守信用”或“守合同重信用”由于有些城市未再开展或连续情况不同,也没有有效期,因此,投标人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所在地政府因转变政府职能交由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或守合同重信用的复印件材料。
2、采购人根据自身项目需求增加的信誉
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的。
根据投标人2017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完成的同类业绩,单个同类业绩项目金额不小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同类业绩。同类业绩证明文件一般是中标通知书或相对应合同的复印件,投标人可以复印合同的关键页面。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的会计审计报告。
(六)本项目技术能力因素的需求
1、项目管理总体规划
投标人需针对本项目情况提供项目管理总体规划。
2、项目实施组织
投标人需对本项目开展消防安全排查及整治培训项目重点和难点问题识别、阐述、分析及拟定项目实施方案。
3、人员配备、培训方案
投标人需提供的本项目的服务人员配备、培训方案。
4、质量管理方案
投标人需提供本项目的消防安全检查服务、培训工作流程提供的质量管理方案。
1、项目实施
实施地点为: 惠州市 。
2、验收标准:
(1)投诉跟踪服务要求。中标人需要提供常设的投诉热线服务,并对投诉内容进行及时跟踪、回访。对采购人的投诉通知,需要按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若突发事件不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中标人必需要按采购人相关新的管理方案或规定严格执行;
(2)优化服务要求。中标人在管理服务期内,中标人可对管理方案进行深化,向采购人提供更优的管理服务,但对于更改或优化的内容,需要得到采购人的认可方能执行。
3、付款方式:
(1)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至中标人;
(2)开展服务工作满60日历天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至中标人;
(3)中标人完成整个服务项目,待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至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