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与技术需求
▲一、服务内容及范围:
1.1将堆置在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分布在梁弄镇各个村)的建筑(装潢)垃圾收集运输至梁弄镇建筑垃圾中转站内;
1.2对镇村级主要道路(以路基为标准,1.5m范围内)及主要溪道两侧和重要景点沿线及周边的建筑(装潢)垃圾进行每日动态巡查,并负责及时将建筑(装潢)垃圾收集运输至梁弄镇建筑垃圾中转站内;
1.2.1其中主要道路(包含但不限于):余梁线、浒溪线、四明路、镇中路、镇北路、镇南路、如意路、正蒙街、梁朱线(梁弄段)、机器人大道、荷梁线、滨溪路(横坎头沿溪至滨溪公园)、滨溪绿道、西环线、横蔡线、四好公路(梁冯至横坎头、横坎头至岭头);
1.2.2其中主要溪道(包含但不限于):东溪、梁弄大溪、横岙大溪、湖东大溪、中溪(新中溪和老中溪);
1.2.3其中重要景点沿线及周边(包含但不限于):镇北路北侧湿地、后陈横路池衫林、横坎头中心区域、白水冲景区;
1.3对建筑垃圾中转站进行管理(根据甲方要求做好场地调整、整治、相关台账资料登记等工作)(开放时间段为6:00-18:00);
▲二、服务期限:
一年;注: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二年,合同一年一签;
三、服务要求:
3.1巡查及垃圾清运
3.1.1将堆置在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分布在梁弄镇各个村)的建筑(装潢)垃圾收集运输至梁弄镇建筑垃圾中转站内,当天垃圾当天完成清运。如遇特殊情况(含临时建筑垃圾堆放点外新增的建筑及装潢垃圾),成交单位仍应在当天负责将所有建筑(装潢)垃圾清运完毕。投入足额作业人员和作业车辆,达到清运需求。
3.1.2临时堆放点的建筑(装潢)垃圾外运完毕后,须对临时堆放点进行打扫清理。
3.1.3负责对镇村级主要道路两侧(以路基为标准,1.5m范围内)及主要溪道两侧和重要景点沿线及周边的建筑(装潢)垃圾进行每日动态巡视(须有记录台帐),并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建筑(装潢)垃圾及时进行清理(将建筑及装潢垃圾清运至梁弄镇建筑垃圾中转站内),不得过夜,巡视过程中发现的乱倾倒行为应立即上报。
3.1.4在垃圾清运过程,若清运车辆对机耕路造成破坏的,应及时修复,否则修复费用将在服务费中扣除。
3.1.5协助并配合镇、村及四明湖水库管理局做好建筑(装潢)垃圾的相关工作;
3.1.6节假日、双休日等节假日期间必须照常完成垃圾清理服务;
3.1.7建筑(装潢)垃圾装车后,运输车辆一般应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防止泄漏、散落和带泥运行,并保持车容整洁,防止污染环境;装运车辆和装运过程中应设置防护罩或防护网,做好防尘措施,并与本镇内道路保洁单位及相关单位做好衔接工作,保持路面清洁,如发现“滴、漏、撒”等情况应当及时清理。
3.2建筑垃圾中转站的管理服务
3.2.1在服务期间,应保证现有或新增的设备设施和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完整,损坏的(不管是成交单位的责任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应及时修复或照价赔偿。
3.2.2中转站管理节假日不休。在开放时间(开放时间段为6:00-18:00)内,成交单位有专人值守,负责现场倾倒车辆的指挥和疏导工作,并做好建筑垃圾中转站内建筑(装潢)垃圾的各项运营台帐。运营台帐包括:装入车辆的记录、包括装入车辆的时间、装入车辆的号牌及倾倒量,运营台账每月上交一次,随发票一同上交至甲方。
建筑(装潢)垃圾倾倒记录单
序号 |
倾倒车辆车牌号 |
倾倒日期 |
进入时间 |
离场时间 |
倾倒量 |
垃圾来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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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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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应根据中转站内建筑(装潢)垃圾的数量,合理安排现有场地,防止建筑垃圾中转站内的集中一处满溢。允许倾倒的建筑(装潢)垃圾(本镇域内)应保证随到随倒,严禁出现拒倒或倒不进的现象。
3.2.4成交单位应严格按照采购人指定的方式,对已在中转站内的建筑(装潢)垃圾进行分布及堆放。
3.2.5成交单位应空置相应场地,供采购人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的存放,接受采购人监督,听从采购人管理。
3.2.6做好中转站内部及四周的环境保护工作,做好进出场的车辆和进出场道路的清洁工作。
3.2.7中转站进出口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车辆进出口道路要硬化,并设置排水沟等车辆冲洗设施。
3.2.8中转站内自行配置排水设施、照明设施及相关机械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
3.2.9中转站内严禁倾倒(偷倒)不符合规定的工业垃圾及生活垃圾,对于倾倒垃圾的车辆不得收费。
3.2.10中转站及村级临时堆放点若有白色垃圾等除建筑垃圾外的其他垃圾时,需及时清理,清运至相应的堆放处置中心。
3.2.11中转站内管理人员按规定接纳好建筑(装潢)垃圾倾倒工作,保证建筑(装潢)垃圾能顺利倾倒,不准刁难。
3.2.12中转站管理人员在开放时间应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如遇特殊情况,应加班保证清运车辆能顺利倾倒。
▲四、车辆、设备及人员要求【特别说明:成交人须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满足“本章第4.1、4.2及4.3点”的要求用于本项目的服务,若成交人不能满足“本章第4.1、4.2及4.3点”的要求服务本项目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自行负责】:
4.1车辆要求(应考虑到临时堆放点分布在村内的情况)
4.1.1小型垃圾运输车辆(适合村道行驶,车况良好、有高清行车记录仪):数量不少于4辆;
4.2设备要求
4.2.1小铲车及小型挖掘机(设备良好):总数量不少于2台;
4.2.2 200型及以上挖掘机(配置在建筑垃圾中转站内,设备良好):数量不少于1台;
4.3人员要求
4.3.1项目负责人(可兼职在“4.3.3”或“4.3.4”人员中):男性,1人,60周岁以下;
4.3.2日常巡视人员(可兼职在“4.3.3”或“4.3.4”人员中):男性,1人,60周岁以下;
4.3.3车辆驾驶人员:性别不限(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共4人,持证上岗;
4.3.4设备(铲车、挖机)操作人员:男性,共3人,60周岁以下,持证上岗;
4.3.5建筑垃圾中转站现场管理人员:男性,1人,60周岁以下。
五、其他要求:
5.1采购人所属区域内突发事件等原因而产生的临时性垃圾亦由成交单位负责清运。
5.2采购人遇重大活动或事项时,成交单位应无条件保障主要道路及街区不出现建筑垃圾,及时发现应马上处理,不得耽搁,否则采购人有权视情况对成交单位进行处罚。
5.3有应对突击性检查的能力,遇上级部门检查等特殊情况时,能在采购人的限期内完成任务。
5.4装运建筑(装潢)垃圾可能涉及到的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必须保证安全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5.5采购人所属区域内的收集运输作业、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作业、中转站管理作业、镇村级主要道路及主要溪道两侧和重要景点沿线及周边巡查时产生的安全问题由成交单位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6成交单位自备清运车辆及设备,保证车况良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5.7各类车辆设备设施保养、维护、检测由成交单位负责。
5.8成交单位必须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为作业车辆投保相应保险,并在签订合同后采购人指定时间内向主管办线处提交保单,若未提供,采购人视乙方单方面违约,立即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所有的违约责任,且不予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5.9成交单位必须为项目组人员投保足额的人身意外险,并在签订合同后采购人指定时间内向主管办线处提交保单,若未提供,采购人视乙方单方面违约,立即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所有的违约责任,且不予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5.10成交单位要制订用工计划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员工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负责支付上岗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会保险及根据国家规定应支付的各项费用。
5.11成交单位在承包服务期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工作人员发生各种事故(包括治安、交通、劳资纠纷等事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12如因成交单位引起的劳资纠纷等问题,影响正常工作的,甲方有权另行聘请人员确保正常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承包经费中相应扣减。
5.13成交单位必须文明、规范、安全作业,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堵塞交通,不得污染路面、损害市容市貌。
5.14成交单位自行负责收集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交警罚款、公管处罚等,与采购人无关。
5.15成交单位要对服务质量进行日常自检,并做好相关记录,企业质量问题责任由成交单位承担。
5.16成交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及理由(含增加临时建筑垃圾堆放点)向采购人提出增加清运服务费及中转站管理作业费用。
5.17建筑垃圾中转站的管理及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按《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186号)》文件规定执行。
5.18成交单位承诺在成交后30天内提供余姚市(或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的《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若未按时获取审批的《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采购人视乙方单方面违约,立即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所有的违约责任,且不予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5.19服务期满,乙方(成交单位)未能继续获取本服务项目时,乙方(成交单位)要积极配合与下一承包单位交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交接,影响正常垃圾装运及中转站管理作业工作,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成交单位)的履约保证金。
5.20合同期满前15天,乙方乙方(成交单位)应对各临时建筑垃圾堆放点的垃圾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成交单位)的履约保证金。
六、监督、服务考核(处罚):
6.1余姚市梁弄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对乙方(成交单位,下同)在服务期间进行日常监督,并对每次监督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具限期整改意见或罚款通知。
6.2由采购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乙方的作业服务采用百分制评分结合处罚的方式进行不定期巡查、监督、考评,并按评分标准(含处罚)扣减承包经费,具体办法为:每月检查平均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不扣减当月承包经费(处罚除外);每月检查平均评分90分以下的,每扣1分即扣乙方月承包经费的1%,以此类推。每月评分结果在检查汇总后于下月10日前通知乙方。连续三个月达不到90分(不含90分),除扣减经费外,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6.3乙方在管理服务建筑垃圾中转站期间,不得从事与建筑垃圾中转站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一经查实,甲方视乙方单方面违约,立即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所有的违约责任。
6.4若发现建筑垃圾中转站内的有收取费用的行为,一经查实,第一次扣人民币20000元,第二次发生有收取费用行为扣人民币50000元,第三次发生有收取费用行为,立即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所有的违约责任。
6.5建筑垃圾中转站内严禁(偷倒)不符合规定的工业垃圾,每发现一次扣人民币5000元。
6.6乙方在服务期间,如发现建筑垃圾中转站值守人员不到位每发现一次扣人民币1000元,如连续发现一周建筑垃圾中转站值守人员不到位或镇村级主要道路两侧(以路基为标准,1.5m范围内)及五条溪道两侧无人巡视的情况,采购人视乙方单方面违约,立即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所有的违约责任。
6.7如乙方对于监督中的整改意见未在限期内整改或整改完毕的,每发现一次扣人民币1000元。监督部门将组织第三方进行整改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在服务费用中扣除。
6.8乙方在服务期间,因镇村级主要道路两侧(以路基为标准,1.5m范围内)及主要溪道两侧和重要景点沿线及周边每日动态巡视未到位或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导致村民有反映,若当月村民反映次数达到三次,甲方将在当月服务费中扣除500元,若当月反映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扣500元,以此类推。
6.9若出现巡查反馈问题(含甲方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等问题),乙方连续三次发生未在限期内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出现情节严重(上级督查发现、或新闻媒体曝光后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等情况)的每一次除扣减当月全部服务经费外,采购人视乙方单方面违约,立即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所有的违约责任。
6.10遇上级部门检查等特殊情况时,如乙方未在采购人的限期内完成任务的,每次扣人民币10000元,并由第三方组织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在服务费用中扣除。
6.11如果因乙方原因,连续延误三天及以上垃圾装运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6.12乙方完成市里重要检查或重大突击性任务中,发现属乙方造成的质量责任问题,经查属实,且不及时或不配合整改,因此导致垃圾清运工作及中转站管理作业受到上级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即扣减当月全部服务经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