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采购总说明
1.1本技术规范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基本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2供应商产品与本技术要求不一致时,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由评标委员会鉴定供应商产品能否达到要求。如供应商没有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异议,则视为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完全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
2、技术要求及标准的执行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若同一标准已颁发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若同一产品同时有几个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则按最高层次的标准执行。
供应商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完成本次采购产品的供货、运输、装卸、就位、安装、调试、技术培训、检验、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维保期服务、产品终身维修等各项工作,并保证投标产品使用的安全性能与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如中标,中标供应商及制造商对中标产品使用的安全性能与可靠性负全部责任。中标供应商须随产品提供使用说明书与维保卡。供应商提供相关数据与说明,投标文件须对下列要求作出实质性回应。
二、采购内容及详细要求(以下所有参数是为了对拟报价的货物的技术指标和功能要求更好的说明,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更优的产品参加。产品性能是否更优由磋商采购小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定。)
1、维护点位清单
序号 |
点位名称 |
序号 |
点位名称 |
1 |
DD1 104国道与万石线路口 |
62 |
车站大道-环城路 |
2 |
DD1 104国道与人民路口 |
63 |
车站大道-纬四路 |
3 |
DD1 104国道与公园路口 |
64 |
车站大道与新河北路北段 |
4 |
DD1 104国道与平阳高速口 |
65 |
车站大道与新河北路南段 |
5 |
DD1 104国道与水阁村路口 |
66 |
车站大道与昆鳌大道交叉口 |
6 |
DD1 104国道与环城路口 |
67 |
车站大道与曙东路 |
7 |
DD1 104国道与蒙垟村路口 |
68 |
车站大道与疏港大道路口 |
8 |
DD1 104国道与西戈村路口 |
69 |
车站大道与纬三路 |
9 |
DD1 104国道与郭庄村路口 |
70 |
鳌江胜利东路与西山村路 |
10 |
DD1 104国道与长口村路口 |
71 |
鳌江镇新河路与环城路口 |
11 |
DD1 104国道与雅河路口 |
72 |
230省道-上周村 |
12 |
DD1 104国道与鸣山路口 |
73 |
230省道-凤翔路 |
13 |
DD1 体育路与汇水河路口 |
74 |
230省道与建安村路口 |
14 |
DD1 体育路与雅河路口 |
75 |
230省道与泾川东路路口 |
15 |
DD1 吉祥路与联东路口 |
76 |
230省道与环城北路 |
16 |
DD1 平海大道与平甫路 |
77 |
57省道复线-南湖路口 |
17 |
DD1 横阳路与解放街路口 |
78 |
57省道复线-南雁路口 |
18 |
DD1 雅河路与汇水河路口 |
79 |
57省道复线-塘尾路口 |
19 |
DD1 飞鳌大道与联华路口 |
80 |
57省道复线-龙涵路口 |
20 |
DD1人民路与汇水河路口 |
81 |
山门梅岭隧道路口 |
21 |
DD1人民路与联东路口 |
82 |
水头环城北路-占山线 |
22 |
DD1人民路与雅河路口 |
83 |
环城北路-二中北路 |
23 |
DD1平瑞路与吉祥路口 |
84 |
环城北路-凤林北路 |
24 |
DD1平瑞路与横阳路口 |
85 |
环城北路-外岙村路 |
25 |
HK昆宋大道与昆鳌大道 |
86 |
环城北路-站东路 |
26 |
LD1汇水河路与横阳路口 |
87 |
环城北路-高水线 |
27 |
人民路与公园路口东 |
88 |
环城北路与水凤线路口 |
28 |
平海大道与横杨路路口 |
89 |
山门镇畴溪路与平西路交叉口 |
29 |
平鳌路-104国道连接线 |
90 |
104国道与尤里路口 |
30 |
昆阳白垟路和飞鳌大道 |
91 |
104国道与镇前街交叉口 |
31 |
昆鳌大道与昆宋大道路口 |
92 |
104国道孙楼路口 |
32 |
飞鳌大道与会文路口 |
93 |
DD1 104国道与郑楼大道路口 |
33 |
飞鳌大道与凤凰路口 |
94 |
DD3 104国道与万盛路口 |
34 |
飞鳌大道与长口路口 |
95 |
HK昆宋大道孙宋口 |
35 |
104国道-长庚医院 |
96 |
HK昆宋大道长青路口 |
36 |
104国道-鸽巢路口 |
97 |
平海大道与榆茶路口 |
37 |
104国道与务垟路口 |
98 |
昆阳镇平海大道廖垟路口 |
38 |
104国道与垂杨路口 |
99 |
昆阳镇平海大道柳洋路口 |
39 |
104国道与新河北路口 |
100 |
飞鳌大道与万盛路口 |
40 |
104国道与曙光路口 |
101 |
飞鳌大道与三号路口 |
41 |
104国道与车站大道路口 |
102 |
飞鳌大道与四号路口 |
42 |
104国道广场路路口 |
103 |
飞鳌大道与纬三路口 |
43 |
104国道钱马线路口 |
104 |
飞鳌大道与纬五路口 |
44 |
DD1车站大道与纬二路口 |
105 |
飞鳌大道与纬十一路口 |
45 |
YD1 104国道与鳌江一桥路口 |
106 |
飞鳌大道与纬四路口 |
46 |
兴鳌东路与河滨路口 |
107 |
飞鳌大道与郑林西路口 |
47 |
兴鳌中路-新河路口 |
108 |
104国道-东江工业园 |
48 |
兴鳌中路与兴鳌东路口 |
109 |
104国道与230省道交叉口 |
49 |
兴鳌中路与志澄路路口 |
110 |
104国道与萧江高速路口 |
50 |
兴鳌中路与柳下路路口 |
111 |
104国道和永乐路路口 |
51 |
兴鳌中路与海关南路口 |
112 |
230省道与学前路口 |
52 |
园林路与柳下路交叉口 |
113 |
57省道复线-夏桥路口 |
53 |
岗务路与西塘路 |
114 |
57省道复线-渔塘路口 |
54 |
新河路与园林东路口 |
115 |
57省道复线-麻步二桥路口 |
55 |
曙光路与兴鳌中路口 |
116 |
57省道复线-麻步镇路口 |
56 |
曙光路与园林路口 |
117 |
57省道复线与104国道 |
57 |
火车站大道与兴鳌中路交叉口 |
118 |
世纪大道与河滨路口 |
58 |
火车站大道与胜利路口 |
119 |
昆阳镇兴良路与工兴路 |
59 |
火车站大道与鳌一中路口 |
120 |
凤卧镇红军桥与吴桥中路 |
60 |
甬台温高速复线鳌江墨城高速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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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疏港大道-经五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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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维护内容包含:监控摄像机、信号灯、信号控制器、补光灯、人行道信号灯等路口所有电子设备设施的维护,确保上述点位中的所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2、维护作业的主要要求
1)维护车辆不少于2辆,维护小组人员不少于6人,移动信号灯2台(签订合同时提供2台移动信号灯,发电机2台,监控摄像头10支(700-900W电警),照明灯20只、信号灯(箭头灯20盏、圆盘灯10盏),信号控制系统1台,备品备件存放于维护单位公司或维护车辆,以便接受检查。
2)服务方须设立专线电话,并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当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时,接到通知后(包括网络通知、短信通知、电话通知及书面通知等),服务方必须在昆阳、鳌江两大集镇城区1小时内、其他地方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不能规定时间到达现场维护的,每次扣除2000元,同个点位同个设备3次连续维护仍出现故障的必须更换新配件,以保证信号灯等设施运作正常,并扣除2000元。
3)若线路井盖及线箱损坏或被盗时,服务方必须负责更换;如在更换或维修信号灯等设施时对绿化造成损害,服务方必须负责补种,补种费用由服务方负责。
4)如果线路维修需要开凿路面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服务方才能施行路面开凿工作,开凿及恢复开凿路面的费用由服务方负责。
5)承包期间,服务方须承担维护范围内的交通设施故障引起的交通事故产生的一切责任。
6)对承包项目内的信号灯等设施,服务方必须定期保养以便其正常运转。
7)在设施维修施工过程中,服务方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且遵守和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尽可能不影响道路交通。必须为所有维修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维护期所有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服务方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在维护管理期间,服务方必须购置相应的维修应急配件,承包费用不作增减,由服务方在报价中考虑。
9)服务方必须接受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业务指导,及时处理和改正提出的存在问题。
10)各路口如设备损坏后,无法修复,必须更换新的设备时,更换设备应与原有设备同系列同型号或更高档次产品,如原型号的产品停产或不再销售时,需更换为同系列更高级别的产品,不得以次充好,设备更换前需征得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同意。如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经查实后,需立即按照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人队的要求无条件更换,并给予罚款3000元/次。
11)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本次采购服务期为一年,投标报价按一年服务期报价。)
▲12)本项目为日常维修项目包含设施费用、维修费用等,本项目涉及到平阳县内公路较多及实际施工维修情况较复杂,因此采购人会根据实际需求要求中标供应商及时施工维修,中标供应商须接到采购人通知后按采购人要求施工,服务周期为1年。因此中标供应商须在平阳本地有服务网点,供应商中标后若在平阳县内没服务网点,且不设置服务网点,则中标无效。
13)拟投入本项目的所有设备供应商自备。
14)服务方应及时维护,无条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不能按时维护的按点位扣除相应费用:超过4小时不能正常运行的扣除500元,超过8小时不能正常运行的扣除1000元,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运行的扣除3000元。(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应每天做好每个点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如发现故障超过规定时间未能正常运行的应扣除该点的当天费用,甲乙双方对设备运行情况有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
其他说明:
1、本项目包干(包含本项目的所有内容)。招标文件的配置要求仅是本项目的关键技术要求,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无法实施或者缺少相关设备和配件的情况,供应商应免费予以更换或补充同档次或更高档次的相关设备和配件。
2、投标供应商需保证投标资料的真实性,供货时,采购人将进行如实核对,如查实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上报采购主管部门,废除其中标人资格并有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3、本项目采购人将对到货设备进行严格验收,供应商投标文件偏离表中未注明偏离,但实际到货设备达不到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做验收不通过处理,对此采购人有权无条件取消合同并给予相应处罚;供应商到货及安装、退货等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供应商须慎重投标。
4、供应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等相关证明资料给予佐证。
5、本次招标的货物如涉及国家规定强制认证的,供应商未在投标文件偏离表中用明显字体予以声明的,均视为供应商投标产品符合了强制认证规定(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3C认证等),中标供应商须在采购人对上述货物验收时提供相关证书证明资料(上述产品相关强制认证的证明文件投标时不需提供,招标文件另有要求的除外),否则按验收不能通过,采购人给予退货、解除合同或经采购人同意换货处理,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6、供应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采购内容中带“▲”内容的相关承诺或证明资料。
三、商务条款
1、质保期
1.1、▲质量保证期至少1年(采购内容中有明确的除外)。
1.2、中标供应商必须对合同中规定的内容提供相应的质保期一年(另有超过1年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时间从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供方须免费负责修理和替换任何由于产品自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并负责有关费用。
1.3、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说明质保期内提供的服务计划。
2、付款方式(或按财政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可以以非现金形式提交),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6个月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9个月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12个月服务期满后最终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40%,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应每天做好每个点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如发现故障超过规定时间未能正常运行的应扣除该点的当天费用,甲乙双方对设备运行情况有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扣除费用:年费用÷365=天费用,天费用÷ 点)。不能按时维护的按点位扣除相应费用:超过4小时不能正常运行的扣除500元,超过8小时不能正常运行的扣除1000元,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运行的扣除3000元。)
3、工期及服务期限要求
中标供应商接到采购人施工通知后按采购人实际要求完工。
四、工作范围:
根据招标文件,各供应商须按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完成下列工作:
1.提供完整成套的货物或服务
2.货物及相关附件的提供、运输、装卸、就位、施工、检验、通过验收;
3.完成各项施工、检验、测试工作,并在采购人的配合下进行验收;提供各种数据资料;直至通过验收。
4.保期内系统的维保及维修;
5.售后服务的措施及承诺。
以上工作内容的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