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长沙经开区机关院内零星维修服务定点单位采购项目
2、项目预算:2400000元/三年,每年80万元。
3、项目清单及说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关大院建筑物建成已有十多年,各类建筑、构造物的零星维修逐渐增多。为保障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关大院建筑物的正常运行,同时规范零星维修相关事宜,需选择一家单位作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关大院零星维修施工单位,由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二、工程质量和验收执行的标准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部CJJ/T82-2012)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1985)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1993)
其他现行相关的施工、验收、质量评定等的规范和标准。
三、工程承包范围
包括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关大院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水电、零星改造等维修维护,具体项目以采购人下达的作业通知为准。
四、项目实施要求
1、建筑材料运输、保管及保险
1.1中标人负责建筑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中标人负责建筑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施工要求
2.1中标人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2施工期间,不能影响办公区域的上班秩序,否则,由此引起的停工、赔偿等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质量保证
3.1工程质量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方可准予验收。
3.2施工期间,中标人应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五、关于工器具、材料、备件及耗材要求
工器具
1、中标人应配备满足生产的全部工器具,所有设备、工器具、通讯工具、劳保用品、安全防护用具等由投标人自行解决。未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者,不允参与生产维修。
2、中标人应对所有参与该项目的维修人员和班组,配备个人工器具和班组工器具,每位维修工配备工具包及个人常用工器具。
3、原则上不得借用采购人的工器具。
材料及备件
1、维修过程中所有材料均由中标人提供。
2、中标人在项目维修前应向采购人提交材料一览表,一览表包括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准、出产厂家,一览表由采购人进行审核。
3、对于维修换下的废旧备件和材料,在维修结束后,中标人应及时派人回收到采购人规定的位置,使用和报废,双方都应有记录。
4、在维修的过程中针对同类产品及备品逐步统一规格型号,把非标准件逐步更换为标准件。
5、项目维修时所使用的材料、配件等需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如有)。
6、项目维修时所用主要材料、配件的型号、技术规格均需得到采购人认可,如因产品更新淘汰无法购买到与原件同规格型号的产品而需使用更新换代的替代品时,应报采购人同意并提交样品。
7、所使用的材料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且施工完毕后,由采购人确认所验证的材料切实使用在相关设备的维修中。
8、凡是不符合要求或未按程序经采购人对应专业技术人员确认的,中标人须负责无条件返工、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凡经采购人监督检查发现备件、材料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中标人应及时更换。
10、项目维修时所消耗的水电,由采购人承担;项目维修时所使用的易耗品,由中标人承担。
六、作业流程与服务质量
1、采购人向中标人下达作业通知,中标人应当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提供施工组织方案且按照采购人要求组织实施,服务项目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和中标人共同验收,并核定服务项目的实际工作量。
2、中标人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国家现行施工管理规定和其它技术规范、以及采购人下达的作业通知要求进行维修和改造施工服务,服从采购人的技术指导。
3、保修要求:质保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80号)执行,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七、项目建设要求及说明
1、服务时间要求
1.1定点服务期限: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
1.2履行合同的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3开工日期:合同签订后立即执行。
2、项目验收
2.1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2验收过程中由于维修质量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2.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2.4维修响应时间
1)1小时内驻点人员到达维修项目现场
2)提供7×24小时的服务受理。
3)对重大紧急维修项目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维修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4)备件服务:遇到重大维修,提供施工所需的相关备件。
3、采购人拥有“长沙经开区机关院内零星维修项目”的定义权,采购人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向中标人下达作业通知,定点服务期限内,采购人不保证机关大院所有维修、维护、改造项目均委托中标人实施,中标人不得对此有异议。
八、违约处理办法
1、中标人在工程中所用材料必须为合格产品,材料经采购人检查,若发现并检验证实以次充好,除已使用部分立即拆除重新施工、已进场的该项材料全部退货外,中标人还须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对使用不合格产品所造成的返工,损失全部由中标人负责。
2、中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设计,因擅自变更而影响成本的增加或质量问题,其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九、其他要求及说明
1、结算方法
1.1、付款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2、付款方式: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监理机构)审核工程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工程单价,本次投标报价(A%)采用优惠率形式报价,中标人的最终结算价=通过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单价*工程量*(1-A%)。
(2)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为准。
(3)中标人在接到维修任务后,应当根据任务要求和现场情况编制维修方案(同时列明为完成维修任务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并报采构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监理机构),经审核确定方可展开维修施工,如中标人遗漏任务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中标人自负,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采购人按单个项目进行结算,在单个维修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办理完毕,中标人提供正规建安工程税务发票后,采购人十五日内进行支付。
(5)履约保证金4.8万元,合同签订前由中标人交纳到采购人指定账户,合同期内完成最后一次维修任务达到维修质保时限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维修质保金,不计利息。
1.3、工程变更
(1)采用暂定价形式的由有关部门审定。
(2)当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时,由采购人进行初审,报有关部门审定后报政府采购部门备案。
1.4、工程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后,中标人应积极主动和及时的办理工程结算,采购人将在15个日历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2)中标人必须保证所有竣工结算资料以及归档资料的真实性。
(3)未办理完项目结算的,采购人不支付工程款。
2、中标人在维修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含各类建筑材料、各类配件、新增的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等达不到采购人要求时,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采购后交付给中标人,中标人应当完全接受且必须使用。
3、中标人在单个维修项目实施前提供的维修方案,未被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监理机构)认可的,必须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进行调整,直至采购人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施工。如中标人未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调整完毕的,视为中标人违约,超过2次以上的,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
4、双方就工程质量、维修效果、验收结果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采购人有权邀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因中标人原因导致的问题,中标人应当无条件按采购人的要求进行免费整改。中标人拒不执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超过2次以上的,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
5、中标人拒绝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施工的,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6、单个维修工程施工完毕,中标人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清扫,施工场地必须恢复原样,卫生标准应当符合物业保洁的相关要求,未进行现场清扫或扫尾工作不彻底的,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7、中标人必须指定至少1名专业人员现场驻点,其作息时间与采购人的保持一致。
8、中标人必须为其工作人员购买好全套的保险后方可开展工作。
9、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做出承诺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