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普查工作,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普查,摸清全国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地区抗灾能力,客观认识全国和各地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灾险普办发〔2020〕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6号)、《浙江省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方案》(浙灾险普办﹝2020﹞1号)、《浙江省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试点实施方案》(浙灾险普办﹝2020﹞4号)的要求,组织开展庆元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根据《庆元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方案》(庆灾险普办〔2020〕1号)要求,庆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清查工作、公共服务设施承灾体调查、历史灾害调查、综合减灾资源调查和重点隐患调查和评估等任务。
二、项目实施主要内容
本次采购的内容是庆元县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应急管理系统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应急管理系统的清查工作、公共服务设施承灾体调查、历史灾害调查、综合减灾资源调查、重点隐患调查和评估,遵循“在地统计”的原则,调查对象包括庆元县辖区内相关技术标准(详见具体采购描述)规定的所有对象。具体描述如下:
(一)应急管理系统负责的清查工作
根据《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应急管理系统普查任务清查工作手册》的要求,完成应急管理系统清查工作。清查对象共包括3个大类、7个中类、33个小类(具体以实际清查数据为准)。
清查对象为:(1)自然灾害承灾体:公共服务设施中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公共文化场所、旅游景区、星级饭店、体育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大型超市/百货店和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2)综合减灾资源:政府综合减灾资源中涉灾政府部门、综合性/政府专职和企业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航空护林站队伍、地震专业救援队伍、矿山/隧道行业救援队伍、危化/油气行业救援队伍、海事救援队伍、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渔船避风港;企业与社会力量减灾资源中救援装备资源企业、保险和再保险企业、社会应急力量;基层综合减灾资源中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3)重点隐患:自然灾害次生危化品事故危险源中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加油加气站;自然灾害次生非煤矿山事故危险源中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自然灾害次生煤矿事故危险源中煤矿。
清查内容为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机构代码等指标信息和空间位置信息(点位)。对于不同类型的调查对象,所选取的清查指标也有所不同。在清查过程中,必须要厘清调查对象范围,确保在外延明确的基础上开展清查工作。
供应商配合庆元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各参与部门组织调查对象的清查,汇总庆元县内所有调查对象清查成果,审核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完成数据的调查系统录入和对象的空间数据化工作,并逐级审核上报至市级、省级、国家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公共服务设施承灾体调查
根据《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公共服务设施调查技术规范》,完成辖区内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公共文化场所、旅游景区、星级饭店、体育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大型超市/百货店/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共9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调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教育、卫健、民政、文广旅体、宣传、科技、统战、商务、统计、住建等部门做好配合。具体调查对象的描述如下:
1.学校: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机构);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机构);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实施基础教育的学校(机构)。主要包括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三类,具体如下:(1)基础教育: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含各类学校教学点,不包含附设教学班、托班。(2)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不包含附设教学班。(3)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技工学校、其他中职机构,不包含附设教学班、研究生培养机构。
2.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护理院,含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但不包括类属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等。(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不包括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3)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不包括卫生监督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不包括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教育机构、卫生监督(监测、检测)机构、医学考试中心、农村改水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统计信息中心等卫生事业单位。
3.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专指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的提供住宿的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和救助机构、精神疾病服务机构和其他提供住宿机构。(1)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机构、养老院、农村互助幸福院、老年公寓等各类养老机构,不包含社区家庭互助式养老机构。(2)儿童福利和救助机构:包括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3)精神疾病服务机构:指精神卫生中心等未达到医院级别的精神疾病服务机构;不包含精神病院,精神病院相关信息由医疗卫生机构填报。(4)其他提供住宿机构:主要指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不包含军供站等其他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不包含未提供住宿条件的任何社会服务机构。
4.公共文化场所:由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的文化文物机构以及由文化部门主办的其他文化机构等,包含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艺术表演场馆场所。(1)公共图书馆:包括公共图书馆,不包括学校机构图书馆、各类机构内部举办的或单独举办的图书馆、部队系统以及文化馆(文化中心、群众艺术馆)、文化站内设的图书室等。(2)博物馆:包括博物馆(院)、纪念馆(舍)、科技馆、陈列馆、收藏馆;不包含场地面积小于5000㎡的民间收藏场馆。(3)文化馆:包括国家、省、市、县级文化馆、综合性文化中心、群众艺术馆、文化站;不包括街道(乡镇)、社区(农村)文化站或文化中心等机构,也不包括由临时抽调人员组成的文化工作队、服务站等。(4)美术馆:包含由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的国有美术馆,以及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文化部门备案的非营利性民营美术馆。(5)艺术表演场馆:包括剧场、影剧院、电影院、影视城、音乐厅、书场、曲艺场、杂技场、马戏场、综合性剧场等有观众席、舞台、灯光设备,公开售票、专供文艺团体演出或放映的文化活动场所。不含广播电台、图书市场、图书城、新华书店等机构。
5.旅游景区: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认定或授权省级旅游部门认定的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包含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景区,不含未定级及其他类型景区。
6.星级饭店:经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审核认定的一星级及以上星级饭店,具体包含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可包含未定星级但客房在50个以上,且占地面积在5000㎡以上的宾馆酒店(自选)。未定星级饭店不包含客房数小于50且占地面积小于5000㎡的宾馆酒店。
7.体育场馆:各系统、各行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情况。不包含观众席位数小于500的体育场、体育馆,也不包含未设置固定观众坐席的泳游馆和跳水馆;不包括学校(机构)体育场所;不包括其它类型体育场馆。
8.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备案的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活动场所,具体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处所。不包含在重要活动或重要节日期间瞬时最大人数小于500人的宗教场所。
9.大型超市/百货店/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包括有店铺的零售业态大型超市、百货店和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1)大型超市:实际营业面积6000m2以上,品种齐全,满足顾客一次性购齐的零售业态;(2)百货店:在一个建筑物内,实际营业面积6000m2以上,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3)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商品交易市场指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有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指年成交额在亿元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
10.辖区相关基础指标统计:
调查对象为辖区内满足上诉要求的所有对象,按照“在地统计”的原则,确保不重不漏。
11.房屋建筑重置价格标准统计:
调查对象为住宅、非住宅各类建筑结构类型的房屋建筑重置价格
(三)历史灾害调查
根据《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历史年度自然灾害调查技术规范》《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历史重大灾害事件调查技术规范》和上级确定的历史重大灾害事件名录,完成年度自然灾害调查和历史重大灾害事件调查,其中年度自然灾害调查时间范围为1978年以来,历史重大灾害事件调查时间范围为1949年以来。
(四)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
开展政府综合减灾资源(能力)、企业及社会应急力量减灾资源(能力)、基层减灾资源(能力)和家庭减灾资源(能力)的调查。
1.根据《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政府减灾资源(能力)调查技术规范》,完成政府的灾害管理能力、专业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政府专职消防、企事业专职消防、森林消防)、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应急避难场所和渔船避风港等的调查。
2.根据《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企业及社会应急力量减灾资源(能力)调查技术规范》,完成社会应急力量的调查,包括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主要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业务的社会组织,以及各级红十字会组织。
3.根据《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基层减灾资源(能力)调查技术规范》,完成乡镇(街道)政府和社区(行政村)居委会减灾能力的调查。
4.根据《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家庭减灾资源(能力)调查技术规范》,完成家庭减灾资源(能力)抽样调查。抽样以乡镇为单元,总抽样比例不低于1‰,每个行政村(社区)抽样比例不低于1‰,户数少于1000户的不低于1户。
(五)重点隐患调查和评估
1.自然灾害次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点隐患调查和评估
根据《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自然灾害次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源调查技术规范》,完成自然灾害次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点隐患调查。对象包括辖区内在建或建成的化工园区,以及未处于化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使用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许可证的仓储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企业(加油站、加气站、不含仓储的经营企业、运输企业等除外)。
2.自然灾害次生非煤炭矿山生产安全重点隐患调查和评估
根据《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自然灾害次生非煤矿山事故危险源调查技术规范》,完成辖区内依法开办和生产经营、证照齐全在建设和在生产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调查。
(六)培训
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培训工作,主要为技术培训;技术培训会议按县级各部门、乡镇级、普查员三个类型考虑。
(七)成果报告
根据应急管理系统普查成果,编制相关调查成果报告及工作总结报告。
(八)任务清单表
序号 |
任务内容 |
单位 |
数量 |
一 |
清查工作 |
|
|
1 |
数据收集与整理 |
项 |
1 |
2 |
数据录入审核与平台校核 |
项 |
1 |
二 |
承灾体调查(公共服务设施调查) |
|
|
(一) |
数据收集 |
|
|
1 |
学校 |
项 |
1 |
2 |
医疗卫生机构 |
项 |
1 |
3 |
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 |
项 |
1 |
4 |
公共文化场所 |
项 |
1 |
5 |
旅游景区 |
项 |
1 |
6 |
星级饭店 |
项 |
1 |
7 |
体育场馆 |
项 |
1 |
8 |
宗教活动场所 |
项 |
1 |
9 |
大型超市、百货店、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 |
项 |
1 |
10 |
基础指标统计 |
项 |
1 |
11 |
房屋建筑重置价格标准统计表 |
项 |
1 |
(二) |
普查数据审核、整理、填报 |
项 |
11 |
(三) |
数据空间化处理和现场复核 |
项 |
1 |
三 |
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 |
|
|
(一) |
数据收集 |
|
|
1 |
政府灾害管理能力调查 |
项 |
1 |
2 |
综合性、政府专职和企业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装备 |
个 |
1 |
3 |
森林消防队伍及装备 |
项 |
1 |
4 |
矿山/隧道行业救援队伍 |
项 |
1 |
5 |
危化/油气行业救援队伍与装备 |
项 |
1 |
6 |
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
项 |
1 |
7 |
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
项 |
1 |
8 |
大型救援装备企业调查 |
项 |
1 |
9 |
保险和再保险企业调查 |
项 |
1 |
10 |
社会应急力量 |
项 |
1 |
11 |
乡镇(街道)减灾资源(能力)调查 |
镇 |
19 |
12 |
村(社区)减灾资源(能力)调查 |
村 |
219 |
13 |
家庭减灾资源(能力)调查 |
个 |
438 |
(二) |
普查数据审核、整理、填报 |
项 |
13 |
(三) |
数据空间化处理和现场复核 |
项 |
1 |
四 |
重点隐患调查 |
|
|
(一) |
自然灾害次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设施调查 |
|
|
1 |
化工园区重点隐患调查 |
项 |
1 |
2 |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隐患调查 |
项 |
1 |
3 |
加油加气站 |
项 |
1 |
(二) |
自然灾害次生非煤矿山事故危险隐患调查 |
项 |
1 |
(三) |
普查数据审核、整理、填报 |
项 |
1 |
(四) |
数据空间化处理和现场复核 |
项 |
1 |
历史灾害调查 |
|
|
|
1 |
年度历史灾害事件调查 |
项 |
1 |
2 |
历史重大灾害事件专项调查 |
项 |
1 |
六 |
成果报告 |
|
|
1 |
普查工作总结 |
项 |
1 |
七 |
培训 |
项 |
|
1 |
培训 |
项 |
1 |
三、成果提交
所有普查成果录入上级部门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并按照上级要求的形式提交普查成果,包括相关数据、图件和文字报告。
四、验收方式
通过上级部门的成果审核。
五、进度要求
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应急管理系统普查所有任务。
六、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所有工作完成提交成果资料并通过上级部门验收后15天内付清余款。以上款项均不计息。
七、其他
1、项目完成后,由采购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将委托第三方进行,采购单位负责监督验收过程,相关验收所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本项目投标报价中。
2、本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未注册成为“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暂缓发布中标通知书,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