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需求一览表
说明:
1、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内容如与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3、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业服务业。
A分标
一、服务内容及要求
序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及单位 |
服务要求 |
1 |
西乡塘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营方 |
1家 |
一、服务范围:共5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具体为:西乡塘街道的瑞士花园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科园大道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大学东路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大学西路社区农机院日间照料中心、西乡塘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二、服务对象 社区范围内的老年人。包括政府兜底保障对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五类人员(具体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19〕21号)内的五类人员,由政府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保障)、以及社会上的老人。服务对象为动态统计数,需项目承接方在项目实施后开展入户调查工作。 三、服务内容 1.生活照料方面: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助餐配餐、居家上门(助洁、助浴、助医、助急、一般照料和专业陪护)等服务。 2.家政服务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保洁、洗衣、修补、购物、缴费、整理家务等家政服务。 3.医疗保健方面: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理疗、紧急救助等服务。 4.精神慰藉方面:与老年人开展谈心情感交流活动,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个人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使老年人保持健康心理状态。 5.其他:文化体育、法律咨询及其他老年人需求的服务。 三、服务要求 1、基本要求。 (1)运营方组织机构健全,具备相应管理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岗位职责、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志愿者管理制度、信息上报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2)运营方须具备提供和配备养老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并配备专职驻点服务人员。 (3)运营方要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为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4)运营方要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做好年度服务方案、服务总结及每月服务计划、服务总结等工作,按要求报送等。 (5)运营方开展服务要做到敬老爱老,态度和蔼,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名誉权,并建立服务对象的台账。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7)运营方需在运营前与中标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签订运营委托协议。 (8)衡阳北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南铁北四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吉秀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西乡塘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北湖中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边阳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大学南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7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现由广西颐养自在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运营期限为2018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1日截止,2021年10月11日前由原运营方负责社会化运营,2021年10月11日后由本次中标的运营方负责社会化运营,并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2、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要求。 (1)具备相应的劳动从业资格,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 (2)遵纪守法,信守职业道德,熟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具有相应岗位的服务礼仪。 (3)提倡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简洁、清晰。 (4)尊老敬老,对老年人富有爱心、耐心、孝心。 3、站点运营要求。 (1)运营方负责每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站点的开放及日常管理。每1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站点至少安排一名法定劳动年龄段工作人员每天专职驻点(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2)每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站点每个季度至少组织老年人开展2次以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养身保健、社区公益等活动,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3)设置有“长者饭堂”试点的,运营方必须按有关规定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若后续有相关补贴政策出台的,则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4)若政府需要运营方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运营方应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5)运营方不得以养老服务、健康养老名义向老年人进行非法集资、欺诈销售“保健品”,不得以收取会员费、床位费等方式募集资金,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6)运营方应通过工作简报等多种形式定期向城区民政局汇报近期工作情况,并分类保存各阶段推进项目的文本、照片和音像等材料,每半年提交给城区民政局。 四、运营监管 (一)资产管理。在正式运营之前,委托方和运营方应共同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全部资产进行登记造册。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进行经营,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与自己集团、母子公司、个人、其他机关组织、其他机构团体的债务、财产纠纷、争议等问题均与委托方无关,委托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问题或责任。合同期满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资产归政府所有,运营方不得拆卸、搬迁。 (二)人员管理。运营方需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医养结合。运营方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四)消防安全管理。运营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身财产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食品、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等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档案台账;定期组织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实地演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城区民政局。 (五)监督管理。民政部门会同卫健、市场监督、住建、消防、街道、社区等部门通过实地检查方式对运营方的服务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卫健部门对运营方内设医务室的院感控制、医疗质量管理、依法执业、医疗废弃物等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运营方持证情况、食品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落实、索证索票、从业人员及食品安全员健康培训证明、餐饮具洗消保洁、食品留样、加工过程、健全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住建和消防部门重点检查运营方消防手续是否按要求办理;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要求配置并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灯是否配齐;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老人宿舍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城区民政局会同所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运营方的经营管理、设施设备、服务、消防安全、举报投诉等履行管理职责,督促运营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和整改。 (六)项目验收和评估 1、验收和评估 运营方应接受采购方对项目的验收和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评估,一是由采购方组织城区、街道、社区三级对运营方进行考核评估,二是由采购方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合同及相关制度对运营方进行考核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运营方可按采购方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第二年的签约,整改不合格的停止项目执行(具体考核评估细则由西乡塘区民政局根据本合同及相关制度制定)。 2、成果提交 运营方提交成果时间:服务期每满1年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当年服务成果;地点:南宁市衡阳西路19号西乡塘区民政局。 |
二、商务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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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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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点 |
南宁市西乡塘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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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式 |
由中标单位开展养老服务,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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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
运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正常履约,根据情节轻重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个月内,运营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运营内容范围运营,未履行养老服务的相关约定,且不在委托方规定的时限内整改的; 2.向负责监督检查的相关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或者对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要求整改而未及时整改的; 3.运营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违反规定累计达到三次经委托方通知后一个月内不整改的; 4.运营方承接运营后,配备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及软硬件条件、养老服务质量达不到相应服务标准或综合评估考核不合格的,经委托方通知后不及时整改的; 5.未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6.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规定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7.以养老服务、健康养老名义向老年人进行非法集资、欺诈销售“保健品”,以收取会员费、床位费募集资金等行为的; 8.因运营方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流失,运营方未按期支付或赔偿的; 9.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运营方、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10.运营方在委托运营中出现重大事故(如因运营方责任造成入住人员伤亡等)、违法行为的;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委托方考核不合格、要求整改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 12.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视为运营方违约。 因运营方责任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约的,运营方的其他所有损失(含人力物力、前期投入、预期效益、后期安置处置等损失)由运营方自行承担,运营方投资购置的各类设施设备不得拆除,委托方对运营方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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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对项目的特殊要求及说明 |
1.运营方在运营期间建设补贴标准及运营补贴标准暂时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运营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9﹞8号)执行,若出台新的政策和新的补贴标准以新的为准。 2.附件:《南府规﹝2019﹞8号》、《西乡塘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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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1.签订合同。 南宁市西乡塘区民政局作为采购方与中标运营方签订并严格履行运营合同,将合同文本、运营法人信息及有关资料归档保存。中标运营方还需与采购方、日间照料中心所在社区签订运营委托协议书。 2.资产使用权移交。 2.1移交时间:暂定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移交(实际移交时间以项目具体进度为准)。 2.2移交方式:采购方与中标运营方共同清点移交养老设施的建筑物、设施、设备(以上统称“资产”)使用权,并填写《养老设施资产明细表》,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完成移交。 2.3其他费用:运营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网络通信服务费、有线电视服务费、物业管理费和购置医疗器械等设备、设施及其他与运营相关的费用均由中标运营方自行支付。 |
*详情请见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