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1.本技术规范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基本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优质服务。
2.供应商服务与本技术要求不一致时,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予以说明,并由磋商小组鉴定供应商服务能否达到要求。如供应商没有在响应文件中提出异议,则视为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完全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
3.技术要求及标准的执行
磋商供应商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完成本项目所需做的所有工作。磋商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标明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若同一标准已颁发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若同一服务同时有几个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则按最高层次的标准执行。
二、 项目概况
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普查工作,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普查,摸清全国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地区抗灾能力,客观认识全国和各地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灾险普办发〔2020〕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6号)、《浙江省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方案》(浙灾险普办﹝2020﹞1号)和《温州市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瑞安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
三、 主要内容及具体要求
本次采购的内容是瑞安市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应急管理系统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应急管理系统的公共服务设施承灾体调查、历史灾害调查、综合减灾资源调查、重点隐患排查、普查数据整理汇集、普查工作宣传、培训、报告总结及上级针对这次普查所有已明确或后续增加的一切工作内容,遵循“在地统计”的原则,调查对象包括瑞安市辖区内相关技术标准(详见具体采购描述)规定的所有对象,包含但不局限于下述工作:
(一) 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资料梳理,组织开展实施方案编制及评审论证,开展实地检查,开展总体技术培训及各相关行业部门的普查业务培训,指导各地各单位普查数据表格的填报工作,以及相关文件材料起草,部门调查成果的收集审核等。
其中,资料梳理主要包括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方案收集整理,6类灾害一百多项技术规范收集整理等工作;实施方案编制主要包括根据国家、省市要求,编制符合瑞安市实际的《瑞安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应急管理部分)》并安排专家评审等工作。
(二) 公共服务设施承灾体调查
根据《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公共服务设施调查技术规范》,完成辖区内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公共文化场所、旅游景区、星级饭店、体育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大型超市/百货店/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共9类公共服务设施、基础指标统计和房屋建筑重置价格标准统计的普查数据整理、审核与填报并按外业终端要求现场采集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具体调查对象的描述如下:
1.学校: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机构);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机构);经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实施基础教育的学校(机构)。主要包括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三类,具体如下:(1)基础教育: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含各类学校教学点,不包含附设教学班、托班。(2)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不包含附设教学班。(3)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技工学校、其他中职机构,不包含附设教学班、研究生培养机构。
2.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护理院,含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但不包括类属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等。(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不包括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3)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不包括卫生监督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不包括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教育机构、卫生监督(监测、检测)机构、医学考试中心、农村改水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统计信息中心等卫生事业单位。
3.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专指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的提供住宿的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和救助机构、精神疾病服务机构和其他提供住宿机构。(1)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机构、养老院、农村互助幸福院、老年公寓等各类养老机构,不包含社区家庭互助式养老机构。(2)儿童福利和救助机构:包括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3)精神疾病服务机构:指精神卫生中心等未达到医院级别的精神疾病服务机构;不包含精神病院,精神病院相关信息由医疗卫生机构填报。(4)其他提供住宿机构:主要指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不包含军供站等其他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不包含未提供住宿条件的任何社会服务机构。
4.公共文化场所:由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的文化文物机构以及由文化部门主办的其他文化机构等,包含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艺术表演场馆场所。(1)公共图书馆:包括公共图书馆,不包括学校机构图书馆、各类机构内部举办的或单独举办的图书馆、部队系统以及文化馆(文化中心、群众艺术馆)、文化站内设的图书室等。(2)博物馆:包括博物馆(院)、纪念馆(舍)、科技馆、陈列馆、收藏馆。(3)文化馆:包括国家、省、市、市级文化馆、综合性文化中心、群众艺术馆、文化站。(4)美术馆:包含由文化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的国有美术馆,以及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文化部门备案的非营利性民营美术馆。(5)艺术表演场馆:包括剧场、影剧院、电影院、影视城、音乐厅、书场、曲艺场、杂技场、马戏场、综合性剧场等有观众席、舞台、灯光设备,公开售票、专供文艺团体演出或放映的文化活动场所。
5.旅游景区: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认定或授权省级旅游部门认定的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包含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景区。
6.星级饭店:经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审核认定的一星级及以上星级饭店,具体包含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可包含未定星级但客房在50个以上,且占地面积在5000㎡以上的宾馆酒店(自选)。
7.体育场馆:各系统、各行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情况。
8.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备案的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活动场所,具体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处所。
9.大型超市/百货店/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包括有店铺的零售业态大型超市、百货店和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可包括1000-6000m2的大型超市、百货店。(1)大型超市:实际营业面积6000m2以上,品种齐全,满足顾客一次性购齐的零售业态;(2)百货店:在一个建筑物内,实际营业面积6000m2以上,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3)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商品交易市场指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有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指年成交额在亿元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
10.辖区相关基础指标统计。
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数据整理、审核与填报。
11. 房屋建筑重置价格标准统计。
参考当地征地补偿安置中对地上附着物中不同类型房屋建筑的补偿标准进行填报。
(三) 历史灾害调查
根据《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历史年度自然灾害调查技术规范》、《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历史一般灾害事件调查技术规范》、《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历史重大灾害事件调查技术规范》和上级确定的历史重大灾害事件名录,完成年度自然灾害调查、历史一般灾害事件调查和历史重大灾害事件调查,其中年度自然灾害和历史一般灾害事件调查时间范围为1978年以来,历史重大灾害事件调查时间范围为1949年以来。
(四) 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
开展政府综合减灾资源(能力)、企业及社会应急力量减灾资源(能力)、基层减灾资源(能力)和家庭减灾资源(能力)的调查。
1.根据《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政府减灾资源(能力)调查技术规范》,完成政府灾害管理能力、综合性、政府专职和企业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装备、森林消防队伍及装备、航空护林站队伍与装备、地震专业救援队伍与装备、矿山/隧道行业救援队伍、危化/油气行业救援队伍与装备、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灾害应急避难场所调查,按应急管理部下发的11项普查技术规范调查有关内容,完成普查数据整理、审核与填报。
2.根据《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企业及社会应急力量减灾资源(能力)调查技术规范》,完成社会应急力量的调查,普查数据整理、审核与填报。包括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主要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业务的社会组织,以及各级红十字会组织。
3.根据《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基层减灾资源(能力)调查技术规范》,完成乡镇(街道)政府和社区(行政村)居委会(包含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管委会)减灾能力的调查,普查数据整理、审核与填报。
4.根据《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家庭减灾资源(能力)调查技术规范》,完成家庭减灾资源(能力)抽样调查。抽样调查家庭减灾资源能力,每村至少调查两户。
(五) 重点隐患调查
1.自然灾害次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
根据《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自然灾害次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源调查技术规范》,完成自然灾害次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完成自然灾害-化工园区重点隐患影响分布图及自然灾害次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点隐患综合评估报告。对象包括辖区内在建或建成的化工园区,以及未处于化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使用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许可证的仓储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企业(加油站、加气站、不含仓储的经营企业、运输企业等除外)。
2.自然灾害次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重点隐患调查和评估
根据《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自然灾害次生非煤矿山事故危险源调查技术规范》,完成辖区内依法开办和生产经营、证照齐全在建设和在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生产安全重点隐患调查和评估。完成自然灾害次生非煤矿山事故重点隐患分布图及自然灾害次生非煤矿山事故重点隐患调查综合评估报告。
(六) 普查数据整理汇集
对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地震灾害涉及部门上报成果进行整理、汇总。
(七) 普查工作培训
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培训工作,主要分为调研培训、技术培训。调研培训拟组织普查工作人员前往我省、市先行(试点)市调研,学习先行(试点)工作经验;技术培训按市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普查工作人员三个类型考虑,可通过录制教学视频、开展培训会议等方式举行,要求培训全覆盖,原则上组织培训不少于三场次,具体按照采购人实际需要和上级有关要求完成培训工作。
(八) 普查工作宣传
全国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实施全国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重要论述的具体行动,是一项基础性、科学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普查宣传的内容和重点在于要宣传普查的重大意义,宣传普查的内容和方式,宣传统计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宣传基层普查人员的事迹和经验。通过开展宣传视频、宣传品、宣传氛围营造等方式,结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风险普查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原则上至少开展一次专题现场宣传活动。让我市各级党政领导重视支持风险普查,让普查工作人员掌握风险普查的内容与方法,让广大普查对象了解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使风险普查全民知晓、群众支持、人人如实申报普查资料,确保普查质量。
(九) 成果实地核验
根据浙江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应急管理专篇)要求,做好对采集数据的随采随检工作,上报前对数据进行100%梳理和核查;首先采用软件和人工质检相结合的方式对填报单位上报数据进行全面质检,并根据要求开展成果实地核验,质检通过后开展 100%核查,待核查通过后,通过普查系统上报至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十) 总结报告
根据普查工作进度情况,定期编制进度报告和各类工作情况汇报,根据最终普查成果,编制《瑞安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应急管理部分)工作总结报告》,具体按照采购人实际需要和上级有关要求做好报告总结等文字材料的编制。包含但不局限于工作总结、技术总结、质量审核总结、普查台账整理等内容。
四、 履约服务要求
1.上述任务具体工作要求应以上级普查部门的普查相关最新印发技术规范要求及采购人的实际要求为准,磋商供应商应及时按国家应急管理部、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及采购人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要求开展普查工作。
2.磋商供应商应须具备与本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磋商供应商应为本项目配备专业的技术服务团队,其中项目负责人1名,技术负责人1名,其他人员不得少于8名,本项目技术服务团队的人员配备将列入评审依据。
3.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一项全国范围内新增的综合类普查工作,涉及的技术规范较新,因此为符合瑞安市自然灾害的实地情况,存在着在实施过程中对技术规范进行微调的可能。成交供应商在项目服务期内,须及时根据最新技术规范,进行工作内容的调整和完善,最终使得数据成果符合项目验收要求。本项目中标价款不因技术规范调整或国家政策性变化导致工作内容调整(或增加)而发生调整,各磋商供应商须自行考虑报价风险。
4.成果本地化留存:本次自然灾害风险普查依托国家部委统一开发和下发的数据录入系统和外业调查 APP 开展,按照普查工作要求所有数据成果(包括空间矢量数据和表格属性数据)均通过系统和工具录入,同时,按照“边普查、边应用”的原则,须将所有普查数据留存到瑞安市本地,融入瑞安智慧应急一张图系统,为下一步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化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5.以上所有数据需录入上级部门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并完成相关的数据空间化工作,并通过上级管理部门的审核。
五、 任务清单表
序号 |
任务内容 |
单位 |
数量 |
一 |
前期工作 |
项 |
1 |
二 |
承灾体调查(公共服务设施调查) |
||
(一) |
普查数据整理、审核与填报 |
||
1 |
学校 |
项 |
1 |
2 |
医疗卫生机构 |
项 |
1 |
3 |
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 |
项 |
1 |
4 |
公共文化场所 |
项 |
1 |
5 |
旅游景区 |
项 |
1 |
6 |
星级饭店 |
项 |
1 |
7 |
体育场馆 |
项 |
1 |
8 |
宗教活动场所 |
项 |
1 |
9 |
大型超市、百货店、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 |
项 |
1 |
10 |
基础指标统计 |
项 |
1 |
11 |
房屋建筑重置价格标准统计 |
项 |
1 |
(二) |
公共服务设施外业调查 |
项 |
1 |
三 |
历史灾害调查 |
||
1 |
年度历史灾害事件调查 |
项 |
1 |
2 |
历史一般灾害事件调查 |
项 |
1 |
3 |
历史重大灾害事件专项调查 |
项 |
1 |
四 |
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 |
||
(一) |
普查数据整理、审核与填报 |
||
1 |
政府灾害管理能力调查 |
项 |
1 |
2 |
综合性、政府专职和企业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装备 |
项 |
1 |
3 |
森林消防队伍及装备 |
项 |
1 |
4 |
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
项 |
1 |
5 |
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
项 |
1 |
6 |
渔船避风港 |
项 |
1 |
7 |
社会应急力量 |
项 |
1 |
8 |
乡镇(街道)减灾资源(能力)调查 |
项 |
1 |
9 |
村(社区)减灾资源(能力)调查 |
项 |
1 |
10 |
家庭减灾资源(能力)调查 |
项 |
1 |
(二) |
综合减灾资源(能力)外业调查 |
项 |
1 |
五 |
重点隐患调查 |
||
1 |
自然灾害次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 |
项 |
1 |
2 |
自然灾害次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重点隐患调查和评估 |
项 |
1 |
六 |
普查数据整理汇集 |
项 |
1 |
七 |
普查工作培训 |
项 |
1 |
八 |
普查工作宣传 |
项 |
1 |
九 |
成果实地核验和总结报告 |
项 |
1 |
十 |
成果本地化留存 |
项 |
1 |
十一 |
及时按国家应急管理部、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及采购人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要求开展普查工作。 |
项 |
1 |
注:上表中任务清单及任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参考,具体工作要求以上级普查部门的普查相关最新印发技术规范要求及采购人的实际要求为准。磋商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由任务清单及任务数量变化引起的成本投入,中标价款不再调整。
六、 成果提交
所有普查成果录入上级部门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并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的形式提交普查成果,包括相关数据、图件和文字报告。并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成果展示或提供成果展示相关材料。
七、 验收方式
通过上级管理部门的成果审核。
八、 服务期限
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所有应急管理系统普查所有任务,具体进度要求以采购人的实际要求为准。
九、 其他要求
1. 服务响应:要求提供7*24小时的实时支持响应服务。未经采购人许可,本项目投入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工作期间,保证随叫随到。要求在12小时内响应采购人提出的疑问并进行答复,如有必要,应及时提交修改意见。
2. 本磋商文件中所提的是基本服务要求,磋商供应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人机构特点,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
3. 成交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4. 成交供应商应自行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责任,采购人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5. 成交供应商负有保密责任,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未经采购人同意,关于本项目的任何情况均不得私自对外发布或散播,否则,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6. 在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并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实际需求,配合采购人进一步完善成果细节,以满足建设要求。
7. 编制署名权归成交供应商所有,版权归采购人所有,采购人有权公开展示成果,并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及其他形式介绍、展示、评价成果。
8. 成交供应商提交的规划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 提交成果不符合相关规范;
(2) 提交的成果图纸、文字辨认不清,内容不全或粗制滥造的;
(3) 未经采购人同意,逾期提交成果的。
十、 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报价包括调查、研究、资料收集、统计、分析、数据处理、报告制作打印、材料费、人工、通讯、交通、食宿、差旅、保险、技术服务、培训费、宣传费、管理费用、税费、利润、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计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属于完成本次项目所必需的但磋商供应商未列入报价的费用将被视为供应商优惠,采购人均不予支付。
十一、 付款方式
1.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以银行转账/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险单位出具的保函形式向采购人提供合同总额5%的履约担保。(保函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①为无条件保函:即在成交供应商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采购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成交供应商违约,就可对保函进行收兑;②保函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履约完毕之日止;③如果由于服务期限延误或银行、保险公司要求分期出具保函的,则在前一份保函有效期满之日2个月前必须重新出具相同内容的保函。)
2. 采购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预付款抵作进度款),所有工作完成提交成果资料报告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项目最终验收通过后付清余款并退还履约担保,成交供应商应出具正式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