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清单及项目要求
1.报价说明
1.1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该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招标内容及要求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范围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除非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所述的招标范围计算费用,并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4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投标人所报价格须包含但不限于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交通差旅、现场服务、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成果的评审费用、购买专利及其他专有技术、检验试验、临时设施和管理的费用以及后续为实现合同目的所涉及的机构、编制报告、调研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保险、利润、税金(增值税发票)、政策性文件规定、风险、责任和参与投标等所有费用,且报价应综合考虑采购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服务承诺及不可预见风险等费用。应计未计部分视为已经计入,结算时不再调整。
1.5投标人可预先充分了解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而导致的索赔或其他申请将不被批准。
2.项目要求
2.1项目背景
2018 年 10 月 10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研究提高我国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等问题。会议强调,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关系国计民生,要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 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提供有力保障。针对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明确提出实施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掌握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
2020 年 5 月 31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 号),定于 2020 年至 2022 年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2020 年为第一阶段,完成前期准备与试点任务。2021 至 2022 年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完成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调查和风险评估,汇总普查成果。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由水利部门负责水旱灾害风险普查的行业指导,完成水旱灾害风险普查任务,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提供支撑。
2020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试点版)》(国灾险普办发(2020)13 号)。2020 年 8 月山东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了《山东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山东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明确了水旱灾害风险普查的内容。
2020 年,山东省 14 个县先期开展水旱灾害调查与评估、隐患调查与评估工作、风险评估与区划等工作。包括青岛市崂山区,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莒县,济南市平阴县、泰安市新泰市,滨州市滨城区、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博兴县、邹平市。
2021 年 6 月,水利部水旱灾害风险普查组印发了《水旱灾害风险普查实施方案》(试行)及相关技术要求。2021 年 8 月山东省水利厅编制了《山东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水旱灾害部分)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范围、建设内容、组织安排、进度安排、资金等。
2021 年 8 月潍坊市水利局根据国家、省对水旱灾害风险普查的任务分工与安排编制本《实施方案》,除对水旱灾害普查的总体任务与要求进行传示外,重点对市县级任务干旱灾害致灾调查、洪水灾害隐患调查等结合我市实际进行明确、细化和提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要求,坊子区加快推进水旱灾害风险普查,准确把握水旱灾害风险普查任务,做到普查范围全覆盖,排查任务有侧重,全面掌握水旱灾害致灾、孕灾风险底数,科学分析评估水旱灾害承灾、抗灾能力,完成全区水旱灾害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图,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2项目原则
一是真实可靠性。调查对象的信息必需真实反映水旱灾害致灾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水利工程、水文气象等情况,填报的信息需真实可靠。
二是规范统一性。调查采取中央和地方分工协作、逐级审核的工作方式。地方各级要在中央统一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指导下,采用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方法开展调查工作。
三是成果合理性。调查要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如现有统计年鉴资料、已有相关规划收集资料等。对已有成果,有的可直接引用,有的可作为复核和调查评估的参考资料。
2.3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规范规程
《防洪标准》(GB50201-2014)。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GB51079-201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2016)。
《全国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国减办发〔2019〕17 号) 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防洪治涝的规定、规范、规程等。
2.4工作任务清单
本次水旱灾害防御普查范围为坊子区全域。水旱灾害重点隐患调包括坊子区调查范围内的堤防工程、水库工程、水闸(橡胶坝)工程等。
2.4.12021 年度工作任务
(1)干旱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
主要开展基础资料和灾害事件资料两类资料调查与评估。
1)基础资料:2017-2020 年水资源总量、地表水供水、地下水供水,居民生活、生产等供用水资料。现状(2020 年)抗旱工程及非工程能力调查表,主要调查蓄、引、提、调,灌区等抗旱水源工程防御能力,监测、预案、服务保障等非工程措施防御能力。现状(2020 年)城镇水源情况,主要调查城镇水源构成、现状供水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应急备用水源现状。
2)灾害事件资料:2008-2020 年各次干旱灾害事件的发生时间, 原因,范围,气象水文情况,农业、城镇等受灾及损失情况,以及历年实施的抗旱措施、投入人力物力、抗旱效果效益等。
3)对干旱灾害致灾调查成果进展整理、审核,汇总提交《干旱灾害致灾调查表》,包括干旱灾害致灾调查统计及汇总数据,通过水旱灾害调查分系统录入。经过分析评估,形成干旱灾害致灾调查总结报告。
4)水旱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主要是配合省水利厅做好基础资料收集、数据复核等工作。
5)历史水旱灾害灾情调查。主要是配合应急部门调查历史年度水旱灾害灾情、重大洪涝灾害,分析灾害发生规律,为历史灾害灾情评估提供基础数据。
(2)洪水灾害隐患调查
1)采用现场调查、内业调查和资料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洪水灾害隐患调查,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调查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主要河流的现状防洪能力、防洪工程达标情况或安全运行状态, 及存在的隐患等。水库调查范围为总库容 10 万m3 及以上的水库。对堤防级别 5 级及以上的堤防工程进行防洪安全隐患调查。水闸调查范围为位于河道上过闸流量 5m3/s 及以上,且失事会造成严重洪涝灾害的水闸。
2)提交洪水灾害隐患调查成果。包括:①数据成果,包括水库 、水闸、堤防安全隐患调查表。②洪水灾害隐患调查报告,包括洪水灾害隐患基本情况、工作开展及获得的成果总结。③在工作底图上标绘的信息,包括水库大坝、水闸,堤防等位置范围、隐患位置等信息。
(3)普查成果审查汇集与质量管控
1)利用普查软件完成县级普查数据成果的汇集、分析、审查, 并编制报告。
2)根据国家下发的“水旱灾害风险普查成果数据质检审核技术”要求,利用水旱灾害调查分系统(采集软件)和水旱灾害风险普查数据质检与核查分系统(质检系统),进行成果质量检查和审核,并出具干旱灾害致灾调查成果质检审核报告、洪水灾害隐患调查成果质检审核报告。
(4)配合省、市两级完成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收集、整理及汇总工作。
2.4.22022 年度工作任务
(1)根据 2021 年度普查进展情况及上级要求,实时补充完善已有普查成果,进行必要调整或修订,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年度具体安排。
(2)最终审核汇集
1)水旱灾害致灾调查成果最终审核、汇集以县为单元,对干旱致灾调查成果进行最终审核、汇集。
2)洪水灾害重点隐患调查成果最终审核汇集以县为单元,对洪水灾害隐患调查成果进行最终审核汇集。
3)国家水旱灾害调查分系统的调查数据标绘、上传以县为单元,对干旱致灾调查成果及洪水灾害隐患调查成果进行系统最终标绘、上传。
2.5成果要求
针对水旱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水旱灾害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水旱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等三部分内容,开展普查数据的汇总、校验、整合、集成入库等工作,具体包括:数据源质量检查、数据模型建立、格式转换、图形编辑、标准化处理和成果质量检查等,并做好后续相关服务工作。
2.6时间要求及服务周期
按甲方要求提供干旱致灾调查和洪水灾害隐患调查任务等过程及成果文件,12 月 31 日前完成本年度对县级数据审核汇集并提交相关单位;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 2022 年度工作任务。
2.7验收标准
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及行业标准。项目完毕后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