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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年七星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残疾人托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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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11290000197421 发布时间:2021-11-29 文档页数:54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1-2022年七星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残疾人托养服务

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采购要求

(一)项目概况:

1、为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深入开展,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根据《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残联字〔2021〕11号)文件精神,结合七星区实际, 以推动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制度为核心,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的原则,不断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制度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培育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建立合理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运行补贴政策,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残疾人托养服务中来,为残疾人提供就近、便利的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服务,让残疾人得到实惠。

2、根据七星区实际情况,对辖区所有符合托养服务条件的残疾人全部进行托养服务。根据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初步摸底调查结果,计划2021-2022年两年共为辖区内664人次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其中居家托养586人次,机构托养78人次。

(二)服务项目:2021-2022年七星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残疾人托养服务

(三)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年。

(四)项目预算金额(供应商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单价及总金额):

项目

单价

人数

服务期

合计 人次(2年)

总金额(元)

备注

机构托养

日间照料(托养费)

10800元/人/年

39

2年

78

842400

 

日间照料(午餐费)

10元/人/餐

39

78

205920

每月按22天计算

居家托养

1500元/人/年

293

586

879000

 

合计

 

332

 

664

1927320

 

(五)托养对象和资助标准

1、托养对象

具有七星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6周岁以上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多重残疾人有符合上述残疾类别和等级的等同。

托养服务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机构日间照料服务对象还必须同时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并经区残联和服务机构评估,能够适应或符合托养服务要求。

2、资助标准

(1)居家托养按照1500元/人/年的标准补助;

(2)机构托养日间照料:托养费900/人/月(10800元/人/年)的标准补助;餐费10元/人/天(每天安排中餐),每月按22天计算(2640元/人/年)。

(3)为残疾人能就近就便接受日间照料服务,机构托养服务场地由七星区残联从七星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分配提供。

(六)服务内容及标准:

1、机构日间照料服务

服务机构为项目内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辅助性就业服务、支持性就业服务和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社会服务。(服务内容见附件1)

2、居家托养服务

根据残疾人残疾类别、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需求,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和结对关爱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上门入户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服务(简单康复训练、居家护理等)、家政(务)、心理疏导、紧急援助等针对性服务。(服务内容和价格见附件2)

托养服务时间以签订的托养服务协议和服务机构服务管理规范为准。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七)服务机构要求:

1、承接服务的机构设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审批、注册登记手续、相关证照齐全。

2、机构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热心残疾人事业,具备相应管理能力和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水平,机构应至少具有1名中级及以上资格的社会工作师。

3、机构日间照料人员按照服务人员与服务残疾人不低于1:8的比例(不少于5人)配备开展残疾人康复、护理、职业培训与指导生产劳动等具备专业资格的服务人员,供应商承诺在服务年限内为机构日间照料服务人员购买社会保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诺书格式自拟)。

4、机构日间照料托养服务须在七星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七星区空明西路4号)中实施,采购人在中心为服务机构提供不少于15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服务机构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七星区财政局交纳场地租金。

5、服务期间,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安全制度和服务标准规范,机构与托养对象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必须督促每位日间照料托养对象落实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确保服务安全。

6、服务期间,服务机构需为托养残疾人建立一人一档的服务档案,如实填报服务内容、达到项目考核(考评)标准。

7、服务机构保证为项目内在机构进行日间照料服务的托养对象提供工作日标准午餐(两荤一素一汤)。

8、服务机构必须设立“七星区阳光家园项目托养资金”专门账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账目清晰,不能挪用、挤占、截留和弄虚作假。

9、服务机构进行项目外收费事先须征得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确认同意,并向采购人报备。

(八)结算细则:

1、结算细则:每年根据实际托养服务人数和服务质量(按项目考评细则(见附件3)进行考评)情况进行结算。考核按百分制计算,综合考核评分达到≥85分为合格,项目结束后拨付全部资金。得分≥70分<85分为基本合格,存在限期整改事项,整改3次以上仍达不到要求,扣减2%的项目资金;得分<70分为不合格,扣减10%的项目资金。

2、机构托养:托养费每月(平均按22个工作日计算)按实际人数进行结算按,因残疾人自身原因中途退出项目,由采购人对人员进行增补。

3、伙食费:伙食费按月按人按餐进行结算,服务对象当月连续缺勤3天以上(含3天),缺勤期间的伙食费不予结算支付。

4、居家托养: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指定内容的服务包,按实际完成的服务内容和实际享受服务金额结算。

二、本项目商务要求:

报价要求

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只要填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本项目各项购买服务及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对于本文件中明确列明必须报价的货物或服务,供应商应分别报价。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

服务时间和地点

(一)服务时间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年。

(二)服务地点

七星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七星区空明西路4号)。

付款方式

1、 本次付款按年度分阶段三次进行拨付(无息);

2、 2021年签订合同后,拨付当年(第一年)合同金额的40%;服务满6个月拨付当年(第一年)合同金额的40%;服务满12个月结算当年(第一年)服务费;

3、 2022年待2021年合同金额结算完毕后,拨付2022年(第二年)合同金额的40%,2022年服务满6个月拨付2022年(第二年)合同金额的40%,服务满12个月结算2022年(第二年)合同金额。

4、 本合同使用货币币制如未作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按人民币贰万元整缴纳(注:若成交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则免收履约保证金),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将履约保证金以非现金形式转入采购人履约保证金专户。

账户名称: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

银行账号:45001635207050505832

开户银行:建行桂林高新支行

三、本项目其他要求及说明

其他

(一)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章及磋商文件其他部分的要求。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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