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安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计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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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02240000211957 发布时间:2022-02-24 文档页数:55页 所需下载券:10
宁夏公安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计服务项目

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一、概述

2022 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信息系统定制软件开发类、信息系统货物采购类、信息系统服务类或信息系统环境工程建设类项目及其他与信息化建设有关的项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投资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的规定,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预算审计、采购文件审计、待签合同审计和结算审计四个节点开展工作,并根据情况适时开展效益审计工作。

二、项目预算、采购方式及支付方式

(一)项目预算:

按照 2022 年度厅本级拟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统计情况,计划采购审计服务预算金额 200 万元,具体涵盖以下项目(不限于以下项目且依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进行调整):

序号

项目名称

拟审核项目金额

1

出入境便民服务设备

98

2

宁夏公安监管视频联网督导平台

100

3

“宁警通”平台二期建设

106

4

食药环快检设备

111

5

刑事技术装备项目

435

6

宁夏公安大数据中心项目

100

7

等保测评及监理

210

8

移动警务终端

400

9

机场无人机侦测反制装备

300

10

安康医院精神科医护安全智能监护系统

152

 

11

毒品原植物踏查项目

200

12

“红蓝对抗”毒品查缉大比武

80

13

全区禁毒短视频大赛项目

 

 

110

14

全区青少年禁毒知识竞赛项目

15

全区大学生禁毒辩论赛项目

16

宁夏禁毒短视频政务号运营项目

 

60

17

宁夏禁毒微信、网站运营项目

18

全区禁毒工作汇报、宣传专题片摄制项目

 

105

19

利用国家及宁夏主流媒体开展禁毒宣传项目

20

宁夏中心课程制作

155

21

外宣(第三方合作)

175

22

融媒体团队建设(购买服务)

100

23

外宣(新媒体演播室改造建设项目)

85

24

厅机关、业务技术用房餐厅托管

272

25

厅机关、业务技术用房食材采购

368

26

厅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物业托管

281

27

涉密项目

4472

28

其他项目

4083

29

合计

12558

(二)采购方式:

拟采用政府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

(三)款项支付方式:

根据全年项目开展情况分 2 次支付费用。

三、采购需求

(一)审核内容

拟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信息系统定制软件开发类、信息系统货物采购类、信息系统服务类或信息系统环境工程建设类项目及其他与信息化建设有关的项目)开展四个节点审核工作,并根据情况适时开展效益审核。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项目预算阶段审核;

2、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文件等) 审核;

3、采购结束后,对拟签订合同审核;

4、项目履约验收审核或竣工结算审核;

5、有关项目建成使用后的效益审核(根据情况适时开展)

6、其它协助审核事项。

(二)具体要求

1、审计程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开展审计工作前,投标人应根据信息化项目的具体情况,向采购人提交项目审计工作方案,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实施。

2、开展审计过程中,应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2.1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每月向采购人汇报审计进度及阶段性汇总情况, 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采购人汇报。

2.2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投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审计资料的交接和签收工作,对于送审资料必须当天一次性要求补充完整, 不能多次要求补充资料,不能以送审资料不完整为由耽误审计时间、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审计资料取还必须一致,投标人不得留存。

2.3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如遇需要沟通、核对的事项,投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沟通、核对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 投标人与建设单位进行面对面沟通必须在采购人指定的地点或由采购人到场监督,电话沟通必须经采购人同意授权后方可进行;未经采购人同意而进行的沟通,无论何种形式其结果无效,相关法律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2.4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如遇项目建设内容漏项、填项或未履行审批手续即变更建设内容的,以及其他影响项目投资和违反政策法规等重大事项的,投标人应及时向采购人汇报,按采购人的要求出具书面意见,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审批手续和文件依据等,必要情况下应进行退件并书面说明情况。

2.5投标人应建立审计台账,对项目的审计过程进行完整记录,并将审计结果、审计问题、审计证据、审计依据等内容完整录入工作底稿。

2.6审计严格执行三级复核机制,由本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项目进行逐级复核并签字确认,方可拟制审计报告。

2.7审计报告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软件工程造价评估专用章);审计报告中附件应该为审计资料原件或经投标人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关键附件应全部使用纸质原件或复印件,不得使用电子文档。

2.8项目需要和采购人提出要求时,投标人应撰写并向采购人提交项目建设管理建议书,对项目整体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进行汇总分析和风险预判,避免因审计依据、审计标准等不合理而出现所审计项目流标的情况。

2.9审计成果文件提交时间按照要求完成时限执行;

3、审计过程及所产生的成果文件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按时独立完成委托审计任务。

3.2投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专业、合法、高效的审计服务,并对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投标人提交的审计成果形式上应符合审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审计结果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3.3采购人根据工作流程对投标人保证提交的审计工作成果进行形式方面的审查,可以出具合格意见,但采购人出具的该意见并不代表审计成果的实质内容符合合同要求,有下列情形的采购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审计机构进行复审, 如最终结果显示投标人的审计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仍视为投标人审计成果不合规:

①采购人认为审计过程及审计结果存在瑕疵的;

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提出异议,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复审或重新审计的;

③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或财政、审计机关抽查或认为需要复审或重新审计的。

4、项目时间要求

4.1投标人拟派的审计人员应在接到采购人审计服务需求指令后 1 个工作日内到达指定的审计现场。

4.2对于预算(含需求文件)审计,投标人应自所审计信息化项目送审资料真实完整送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采购文件、待签合同审计在信息化项目送审资料真实完整送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结算审计在信息化项目送审资料真实完整送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

4.3审计服务期限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2 年度所有信息化项目完成结算审计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移交全部审计资料至采购人为止。具体完成时间根据信息化项目数量以及各项目进度确定。

5、项目人员要求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派本项目的审计人员名单,拟派本项目审计人员必须为与投标人签订合法有效劳动合同的投标人单位正式员工,投标人需提交拟派审计人员名单(包含姓名、职务、文化程度、专业、证书名称、证书编号等内容)。

投标人拟派本项目审计人员基本要求:(1)项目负责人 1 名,至少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可同时兼备信息化类工程相关证书。(2)审计人员具有信息化项目度量师或软件工程造价师证书等。

6、其他相关要求

6.1投标人必须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独立完成审计任务,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任务再委托其他机构。

6.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实质上响应投标文件服务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要求,投标文件须提供审计服务质量保证承诺书,对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6.3投标人应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并在实际服务过程中,对采购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投标方对其拟派本项目审计人员的泄密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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