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 项目概况
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是乐清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以全国试点为契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主体责任,聚焦群众需求,科学优化布点,提升服务内容,做好融合叠加文章,把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点)打造成管用、实用、好用的服务平台,不断提升老百姓的满意度、认同感和参与度;要突出思想引领,将每一个新时代文明实践场所打造成宣讲六中全会精神的主阵地,建设成为弘扬社会正能量、树立文明新风的重要载体,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向纵深发展。
二、 项目服务要求
1、服务范围:乐清市
2、服务对象:乐清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乐清市25个新时代文明实践所、514个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3、服务场地:乐清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该场地由采购单位负责提供,使用过程中所需水电等费用由采购人承担。成交供应商须负责场地日常的保洁、秩序维护、活动组织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4、任务目标:把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点)打造成管用、实用、好用的服务平台,不断提升老百姓的满意度、认同感和参与度;全力打造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全国试点,扎实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为全面提升城市文明、加快推动共同富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5、服务时间:三年。服务期内合同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当年服务经考核达到采购人各项要求的,采购人续签下一年合同,否则,采购人不再续签。
6、考核:由采购人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7、内容及要求
(2)配备不少于4人的专职团队,管理乐清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场地各功能房预约使用和活动安排,增加周末、晚上的活动场次,吸引更多的群众、协会来中心开展活动;做好活动策划安排,组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理论、宣传宣讲党的政策、培育践行主流价值、丰富活跃文化生活、持续深入移风易俗等实践活动,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关系群众、服务群众。每年开展各类活动不少于100次,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相关台账。
(3)做好场馆参观接待工作,设有专人负责讲解工作。
(4)指导督查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实践站工作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各乡镇(街道)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开展相关业务指导培训,实地指导各乡镇(街道)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开展文明实践活动,并协助购采购人每月对25个乡镇(街道)新时代文明实践所进行全面检查,定期对514个实践站进行专项督查行动,确保在全国文明城市考核、温州测评等各类考核中不扣分;培育不少于2个新时代文明实践示范基地(点)。
(5)对标红日亭,挖掘、培育乐清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的地标。
(6)组织开展乐清市志愿服务项目大赛:完成志愿服务项目大赛征集、优化、初审、评审、后续执行、监测、评估和归档等工作,为不少于10个项目提供一对一的督导,赛事组织过程中所需评审等费用包含在本项目费用中,赛事奖励由采购人另行支付。
(7)志愿服务品牌提炼推广:针对乐清市志愿服务队伍和项目,提炼、整合、深化、推广不少于一个乐清市志愿服务品牌,并在全市推广。
(8)培育志愿服务团队:多渠道挖掘、培育更多优质高效的志愿服务队伍。成立志愿培训学院,加大专业志愿服务的培训力度,提高志愿服务水平;协助采购人构建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项目管理机制,孵化培育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组织和项目,通过培育核心骨干志愿者队伍,发挥乐清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枢纽总站的功能。全年开展志愿者培训活动不少于5场。
(9)依托乐清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广场等阵地,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集市活动,全年活动不少于5场。
(10)完善、落实乐清市志愿者礼遇机制。
(11)做好理论宣讲队伍的建设,进行专业化培训,在文明实践中心、文化礼堂或其他地方开展理论宣讲进基层行动、核心价值普及行动等活动。全年开展理论培训3期(每期主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讨论决定),开展形式多样且契合主题的宣讲活动60场。
(12)供应商需结合乐清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及志愿服务(乐清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场馆运营)实际情况,拟定详细的运营方案,最终具体活动由采购人确定。
三、付款方式:
(1)成交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后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2.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等形式),履约保证金待项目服务期满后无息退还(如出现因采购人原因造成超时退还的,则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2)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当年合同总额50%的预付款,12月时支付当年合同金额的20%支付,当年剩余的合同款待服务期满采购人根据考核情况支付相应款项。采购人凭成交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进行支付。(若出现因采购人原因造成迟延支付款项的,逾期支付金额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本次采购工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规章组织和实施。
2、供应商必须对所有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对部分内容进行报价的供应商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3、无论采购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活动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4、本次采购,采购预算为174万元(3年),如果某个(些)供应商最终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则该供应商的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
5、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已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6、知识产权
6.1投标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和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6.2投标供应商应对采购人在使用该产品时所涉及到的专利权负责,不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6.3报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
6.4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中如使用其他公司的相关专利,应在标书中出示相关授权,如未出示但使用了其他公司的专利,导致供应商中标而引起相关诉讼,由投标供应商承担。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如在评标过程(或标后质疑投诉期内)中发现供应商间存在上述关系,存在上述关系的全部供应商均做无效投标(无效中标)处理。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8、为使供应商对本项目情况有所了解,供应商可自行到采购人实地进行现场勘察,以便获取由供应商自行负责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和签订合同所需的一切资料并充分理解了为之所承担的风险、义务和责任。
9、本项目采用在线投标响应方式,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0 号)等相关规定。
10、本项目在线开评标进行时,供应商授权代表需自行关注平台提示信息,期间如有发出“询标/澄清函”等相关线上函件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逾期/错过回复时间,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投标供应商属于磋商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小微企业享受价格优惠折扣。
12、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温州市财政局出台了《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的通知》(温财采〔2020〕3号),供应商若有融资意向,可直接登录http://jinrong.zcygov.cn,查看信用融资政策文件及各相关银行服务方案,也可直接向各银行咨询相关业务。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
1.1、磋商文件发放
投标供应商网上自行下载磋商文件。
1.2、竞争性磋商文件约束力
▲供应商一旦获取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参加磋商采购,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条款和规定。
1.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竞争性磋商文件由竞争性磋商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及补充资料等组成。
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人进行技术交流,可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下同)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但通知不得迟于规定的质疑时间前使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将用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可将不说明来源的答复书面发给各有关供应商并予以公告。任何口头答复均不作为报价依据。
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3.1、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有权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通知供应商。补充文件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和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有约束力。
3.2、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修正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可酌情推迟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始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供应商。
3.3、本项目磋商文件如有补充、更正、澄清均见浙江政府采购网。投标供应商须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自行查看是否有补充、更正、澄清文件,并按补充、更正、澄清文件要求投标,否则责任自负。
三、磋商响应文件
1、磋商响应文件
1.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详细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没有重大偏离。未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但允许在基本满足采购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出现的微小差异。
1.2、供应商必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技术参数、资料,包括采用的计量单位,并保证磋商响应文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磋商响应文件全部内容应保持一致,否则可能导致对其不利评定甚至被拒绝。技术和商务如有偏离均应填写偏离表。
1.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详细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所有文件资料必须是针对本次采购。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可能导致被拒绝。
2、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磋商响应文件由资格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组成。
2.1、资格文件组成
序号 |
内容(以下内容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否则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责任自负。) |
1 |
投标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工商登记或民营非企业登记等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 |
2 |
投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资格声明函(附件一) |
2.2、报价文件组成
序号 |
内容(▲序号2-3项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否则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责任自负。) |
1 |
报价文件封面(格式自拟) |
2 |
开标一览表(附件二) |
3 |
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三) |
4 |
1、投标供应商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折扣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放在报价文件中,不提供的不享受价格折扣): (1)《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附件1)。 2、投标供应商享受监狱企业价格折扣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放在报价文件中,不提供的不享受价格折扣): (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 3、投标供应商享受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折扣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放在报价文件中,不提供的不享受价格折扣):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格式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附件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 |
5 |
其他供应商须说明的资料(如有则提供) |
2.3、商务技术文件组成
序号 |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供应商应提供相关内容,否则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责任自负。) |
1 |
商务技术文件封面(格式自拟) |
2 |
投标函(附件四) |
3 |
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五),如为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的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
4 |
法定代表人诚信投标承诺书(附件六) |
5 |
投标供应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如有则提供,扫描件加盖公章) |
6 |
投标供应商环境体系认证证书(如有则提供,扫描件加盖公章) |
7 |
投标供应商职业健康体系认证证书(如有则提供,扫描件加盖公章) |
8 |
投标供应商资信等级证明等(如有则提供,扫描件加盖公章) |
9 |
投标供应商曾获得的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如有则提供,扫描件加盖公章) |
10 |
投标供应商具有的其它相关资质证书(如有则提供,扫描件加盖公章) |
11 |
投标供应商业绩(附件七,如有则提供) |
12 |
偏离表(附件九) |
13 |
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情况(附件八) |
14 |
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内容见评标办法) |
15 |
根据磋商文件中的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评标细则,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
3、采购内容填写说明
3.1、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应按照本文件第三部分第三条第2款所列出的内容及格式逐一按顺序组成磋商响应文件。
4.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填写投标报价。
4.2、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磋商文件另有说明的除外),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
4.3、供应商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否则采购人将视其总价中已包括所有费用。
供应商对在合同执行中,除上述费用及磋商文件规定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的工作范围以外需要采购人协调或提供便利的工作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中说明。
填写报价表格时,各项费用应如实填写。
5、采购人要求分类报价是为了方便评审,但在任何情况下不限制采购人以其认为最合适的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无
7.1、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90天内,磋商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7.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7.3、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磋商响应文件。
8.1、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供应商应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磋商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磋商响应文件。
8.2、投标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章节“磋商响应文件组成”规定的内容及顺序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磋商响应文件。
8.3、本文件《第六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有提供格式的,投标供应商参照格式进行编制(格式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还需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指定位置根据要求进行签章,否则视为未提供;本文件《第六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未提供格式的,请各投标单位自行拟定格式。
8.4、《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供应商自负。
8.5、《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负责。
8.6、投标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节“磋商响应文件组成”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没有仔细阅读磋商文件,或者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9、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章
9.1、《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章:见《第一部分 磋商邀请函(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2、《磋商响应文件》: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在磋商响应文件相应位置由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需要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的采用CA电子签章。
9.3、CA电子签章操作指南详见《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操作指南》(https://help.zcygov.cn/web/site_2/2018/12-28/2573.html)。
10、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
10.1、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见《第一部分 磋商邀请函(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2、“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磋商响应文件。
10.3磋商响应文件的份数
磋商响应文件的份数:见《第一部分 磋商邀请函(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和递交
“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见《第一部分 磋商邀请函(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和异常情况处理
“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解密:见《第一部分 磋商邀请函(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3.1、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递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递交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
3.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供应商不得撤回、修改《磋商响应文件》。
4、磋商响应文件的备选方案
投标供应商不得递交任何的投标备选(替代)方案,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
五、开标和评审
1、开标
1.1、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组织开标、开启磋商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投标供应商因未在线参加开标而导致磋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等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2、开标流程
(1)向各投标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开始解密】通知,由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已递交的“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解密的,其磋商响应文件按拒收处理。
(2)磋商响应文件解密结束,磋商小组在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如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列采购内容明确不需要修改的或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清楚明确不需要澄清的,可以不进行磋商,直接要求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
(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未在规定时间提交的最终报价的供应商按无效投标处理。
(5)开启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的最终报价。
(6)评审结束后,公布采购结果。
特别说明:如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化开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按调整后程序执行。
2、评审
2.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对供应商进行排序,推荐候选供应商,将综合得分第一的供应商向采购人推荐其为成交供应商;
4)向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2.2、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磋商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磋商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澄清有关问题。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比较与评价。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3、本次采购,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的,本次采购做废标处理。
2.4、▲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或CA电子签章的;
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最终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付款方式、服务期(完工期)、免费质保期、适用法律法规、标准、税费等其他内容;
5)存在串标或弄虚作假情况的;
6)参与本项目的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7)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做任何调整的情况下,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最终报价超过其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的;
8)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
9)未在规定时间提交的最终报价的;
10)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投入人员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11)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或出现重大偏差)。
2.5、▲磋商小组发现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磋商小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定),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磋商响应文件;
2)除2.4条款以外,出现其它明显不符合采购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
3)除2.4条款以外,出现其它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是否为偏离实质性要求由磋商小组认定。
2.6、▲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有可能影响采购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7、磋商小组在评标中,不得改变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2.8、评标时如遇到磋商文件未规定的特殊情况,由磋商小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决定处理。
2.9、磋商小组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作解释。
3、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
3.1、为有利于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议,必要时磋商小组可要求投标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相关事宜进行澄清。磋商小组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询标的形式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供投标供应商澄清、说明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2、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答复形式提交,并加盖公章。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或评审过程中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予开标或评标,其中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文件)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评审原则
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5.1、磋商小组负责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磋商小组认为必要时,可向供应商进行询标澄清。
5.2、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合格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是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选出成交的供应商。
5.3、磋商小组对合格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定。如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列采购内容明确不需要修改的或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清楚明确不需要澄清的,可以不进行磋商环节,直接要求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做任何调整的情况下,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如有出现最终磋商报价超过其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的,则该供应商的报价按无效处理。
5.4、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制定的评审办法对供应商进行评审排序,将综合得分第一的供应商向采购人推荐其为成交供应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6.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6.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6.3、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6.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6.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7、经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进行串通投标的,磋商小组可以对相关供应商做出无效投标处理,并上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8、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的情形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六、授予合同
1、决标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把成交通知书授予最佳报价者,但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保证。
2、成交通知书
2.1、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结果,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3、成交无效
1)发现成交供应商资格无效或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或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磋商小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落标原因解释。
4、签订合同
4.1、成交供应商须主动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未经采购人许可,在规定时间内未到采购人处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则视为拒签合同。
4.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及投标修改文件、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及经双方签字的询标纪要(承诺)和成交通知书均作为合同附件。
4.3、拒签合同的责任
成交供应商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借故否认已经承诺的条件而拒签合同,以违约处理,并赔偿采购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的,所需费用由原成交供应商承担。
5、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合同总价2.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等形式。履约保证金待项目服务期满后无息退还(如出现因采购人原因造成超时退还的,则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6、招标代理费
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服务费8000元,本项费用不在报价中单列,请供应商在报价时予以考虑。招标代理服务费汇入以下账号:
开户银行:民生银行温州乐清支行 开户名称: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
开户账号:158401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