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
1.招标项目说明:本次招标为烟台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烟台市城市快速路项目交通组织评价项目。投标人须对采购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对本项目让利,应免费提供。
2.1 项目背景与必要性
随着烟台市经济持续稳步发展及机动化的快速增长,城市交通面临供求关系的尖锐矛盾和交通拥堵的巨大压力。2021 全市 GDP8711.75 亿元,居全国大陆地区前二十六强,经济社会发展一直呈现稳中有进、进中向好的良好发展态势;截止 2022 年 6 月底,烟台市年末全市民用汽车保有量 196.68 万辆,比上年末增长 4.2%,其中本年新注册 13.08 万辆,下降 1.1%;私人汽车保有量178.22万辆,增长 3%。民用轿车保有量 106.19万辆,增长 7.6%,其中私人轿车 101.56 万辆, 增长 7.9%。
由于机动化和道路交通需求的不断发展、道路基础设施的先天缺陷、停车设施不足、智能交通系统硬件老化落后和交通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不够等原因,导致高峰时段交通拥堵日益加剧、停车秩序混乱、通行效率不高。交通拥堵态势也由个别点到多点并发、并进一步向区域扩大,交通拥堵、秩序混乱呈现不断加剧的态势。
快速路建设是我市的重点工程,对促进城市发展、缓解交通拥堵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纵观国内外快速路建设和运营经验,快速路建成后车流集聚效应明显,交通流量显著增加,成为城市交通主骨架、主动脉,能够大幅度提升城市整体交通效率,一般以 7%~10%的路网长度承担 35%~ 45%的道路网交通,对于引导城市空间结构扩展、加强组团快速联系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一些高架快速路由于设计等问题导致交通拥堵问题突出,尤其是部分高架出口匝道出现常态化拥堵,对快速路效率乃至城市交通效率、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幸福感、获得感等都有很大的影响。
为确保烟台快速路能科学规划设计、低干扰建设、高效利用,避免出现建成后效果打折扣, 避免运营后可能出现的拥堵,有必要在设计和建设之前强化交通工程与交通组织专题研究,完善快速路功能和设计,避免建成后可能出现的交通安全和拥堵问题。
鉴于此,烟台市城市快速路项目交通组织评价项目专题意义重大、需求迫切。
本项目的任务是以提高烟台市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为目标, 以系统科学为指导、交通工程原理为依据,以智慧交通管理为关键突破点,抓住主要矛盾,通过在建设前分析论证系统设计、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管理控制的合理性,提出进出口匝道设置的优化、智能交通系统的设置和预留、以及快速路与地面道路的一体化交通组织、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等,避免建成后可能出现的交通安全和拥堵问题、快速路与城市道路之间衔接不畅问题以及智慧交通系统考虑不周无法实现预期功能问题等。
2.2 研究范围
研究范围为城市快速路 PPP 项目的 5 个包。分别是:
项目包 1 为塔山北路(黄金顶隧道西出口-山海路):全长约 7.59 公里,其中隧道长约 7.28 公里。
项目包 2 为塔山北路(山海路-观海路):全长约 4.73 公里,其中隧道长约 3.26 公里,观海路节点地道长约 0.84 公里。
项目包 3 为山海路南段(绿斯达路-同和路):全长约 2.8 公里,其中高架段长约 2 公里。
项目包 4 为红旗路及德润路南段(港城西大街互通立交-通林路):红旗路全长约 4.64 公里,其中高架段长约 4.54 公里;德润路南段(港城西大街互通立交-通林路)全长约 3.05 公里,其中港城西大街节点立交长约 1.3 公里、高架段长约 1.75 公里。
项目包 5 沈海高速段及德润路-荣乌高速互通立交:沈海高速段长约 10.9 公里,其中高架段长约 4.6 公里、地面段长约 6.3 公里;德润路-荣乌高速互通立交长约 0.4 公里。
2.3 总体目标
本项目以快速路及城市交通的畅通、安全为目标,以系统科学为指导、交通工程原理为依据, 抓住主要矛盾,通过在建设前分析论证系统设计、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管理控制的合理性,提出进出口匝道设置的优化、智能交通系统的设置和预留、以及快速路与地面道路的一体化交通组织、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等专家咨询意见建议,实现烟台快速路建成后交通安全、畅通的目标。
说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说明表》中应对以下技术、服务要求逐条进行响应描述或偏离说明。
根据烟台实际需求和目标要求,在全面分析论证烟台快速路项目系统设计、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管理控制合理性的基础上,从交通安全、畅通角度对快速路设计方案进行分析评估和优化研究;在此基础上全面调研分析智慧交通管理需求,进行快速路智慧交通系统规划设计优化研究及施工期间交通影响评价与安全管理研究;基于快速路交通衔接和路网影响进行仿真分析研究,对快速路及周边路网交通组织提出优化方案建议。
3.2 本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
包括交通现状与问题分析,从交通安全、畅通角度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从道路设施、交通设施、附属设施、交通安全、交通组织等方面提出咨询和优化意见。
为提升快速路的管控能力,推进快速路智慧交通一体化管理,保障城市交通“主动脉”的安全、畅通、有序,对快速路网进行智能交通系统设计方案的优化,以确保智能系统与快速路系统同步建设、同步启用,作为烟台市智慧城市交通专项快速路子项融入全市的交通管理和服务统一体系。
基于烟台市智能交通系统功能需求,通过从快速路路网的精准感知和实时动态的分析研判功能、道路交通安全分析预警功能、交通拥堵原因分析和缓堵方案自动生成、以及动态交通组织管理的智能化等角度提出优化意见和专家咨询建议,保证施工期间智能系统前端点位预留,管道、网络等预埋预设,通车后系统发挥整体效能,避免智能系统设施重复建设、返工建设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整体路网交通管控能力、提升交通诱导便民服务水平、加大重点交通违法监管力度、发挥指挥中枢指挥实战能力,实现交通态势全域感知、指挥调度高效运行、管控诱导精准智能,确保快速路项目形成完善的智能化管控系统。
对快速路衔接和网络影响的快速路周边路网进行交通状态分析,藉此论证快速路的进出口匝道设置、交通组织与控制。此部分工作以衔接路口、相邻重要节点、以及可能有较大影响的道路和交叉口为研究范围,通过全面分析,进行包括交通组织优化在内的综合优化研究。
分析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流特性、对施工方案分析施工可能产生的交通影响,可能造成的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以及施工期间的交通引导员设置等进行综合分析,对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进行研究、评价、审议,并协助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确保快速路施工期间对城市交通的影响降低到最低。
提供上述内容的研究成果报告。承担单位负责提供售后服务支持直至快速路开通后半年内。
4.人员要求及技术支撑工具配置要求:
全面提升烟台城市快速路的规划设计和交通管理水平的目标是一个难度大、要求高、需要高水平专家群体支撑和厚重理论研究与工程实践积累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本项目不同于常规编制某个规划设计项目,这是一个总承包式的项目方案优化、评价研究并与甲方共同推进项目实施的新模式。它的特点是通过书面的专家咨询意见及研究报告,优化烟台快速路项目设计方案,并推动其落地实施。同时,还需要能针对项目推进过程中不断发生的问题和需求动态提出对策和技术支撑的能力,也要求为对烟台智能交通系统建设提供全过程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因此本项目需要具有厚重理论研究与工程实践积累的高水平专家群体团队支撑。
项目负责人 1 人,负责统筹整个项目工作的总体安排,技术组织,保证工作质量,制定工作计划、提交成果方案及配合验收,团队成员管理、沟通、工作分工,与业主交流沟通,获得反馈信息等。
项目组成员应不少于 10 人,负责项目的调研、分析、方案编制、完善、指导实施等。团队核心成员需要理论水平和规划设计能力强、经验多、接地气,必须是实际开展本项目设计的人员并要有充足的时间保证,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为保证现场调查数据全面、准确,有效支撑设计研究方案的科学性,要求驻场调研时间不少于 30 天,调研负责人员不少于 4 人。
4.2.1 现场踏勘工具配置
本次项目涉及范围较广、跨度大,需要投标人配置具备摄像与拍照功能的设备不小于 10 台, 对项目范围内的网络、干线、路口及相关区域进行交通踏勘与调查。同时,为保障优化方案的效果展示,需投标人自行配备无人机等能展示路口全貌的摄像机拍照工具。
其他常用交通踏勘工具请投标人自行配备,如皮尺、交通工具等。4.2.2 交通仿真软件与优化评价工具
投标人需要自备能够用于本项目的交通仿真软件与优化评价,对项目设计的相关内容进行仿真与评价。
4.2.3 交通组织优化设计工具
涉及交通组织方案设计、信号配时计算等专业工作,须使用多种专业软件工具辅助完成,如使用自动化手段/工具(交通模拟软件、信号调优等)进行交通优化方案设计。
根据需要进行特定或定制的软件工具的使用,如基于大数据分析的信号优化调整工作等。
5. 其他要求:
在项目进展的全过程中,项目组成员须在项目负责人的管理下,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思想, 遵循项目管理的方法、规律和流程,对项目进行全程管理,以使本项目研究能得到很好的质量控制。服务团队根据对项目的理解及认识、技术方案、设计研究建设内容、工作重点、难点的分析、工作进度安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合理化建议及服务方案等制定详细的服务方案。
设计编制过程中,应组织技术、工程等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论证。方案的编制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考虑实施方对设计研究的理解,根据需要设计完成后免费对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培训。严格遵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6.1 投标单位必须保证所形成的成果报告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索赔、损失、损害、支出等一切费用(含律师费)。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中标人应赔偿该损失。
6.2 本次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