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建库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32号)、《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自然资发〔2022〕24号)等文件要求,开展泰宁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
二、技术要求
(一)1.工作范围和主要任务
本项目为泰宁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服务采购项目,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建库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32号)等文件精神,为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支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自然资源改革工作,拟在泰宁县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更新汇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泰宁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的工作范围和主要任务:
1.1工作范围
泰宁县行政区范围内全部已登记集体所有土地。充分利用泰宁县2012年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分类开展成果整理入库、更新、汇交等工作。登记信息补录要严格依据法定登记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已有登记成果。存在错误的,须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更正。暂时无法解决的,保持原有数据现状,在备注中予以标注。
1.2主要任务
(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整理入库;
(2)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3)汇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2.工作依据
2.1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5)《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6)《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二)技术标准规范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 1067—2021);
(3)《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
(4)《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
(5)《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6)《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
(三)技术要求
(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整理入库工作任务
在泰宁县2012年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整理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2)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工作任务
核实已登记成果权属状况,确定需更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
(3)汇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工作任务
将入库且更新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和地籍图,于2023年6月底前离线汇交至省厅。
(四)时间安排
(1)2023年1月底前,根据数据整理和分析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梳理作业方法、流程,明确开展成果建库更新的工作内容和技术路线。
(2)2023年3月底前,完成泰宁县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转换成果的县级自检上报。
(3)2023年5月底前,完成泰宁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的县级自检和市级质检。
(4)2023年6月底前,根据自然资源部和省厅质检结果,开展整改完善工作,直至全部成果报部、省质检通过。
(五)技术方法
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整理入库
(1)资料收集分析。按照部19号文附件《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技术指南》要求,全面收集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并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与分析。
(2)已有登记成果整合入库。在泰宁县2012年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整理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登记成果未建库的,要完成信息录入、资料扫描矢量化等数字化建库工作。登记成果已建库的,要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完成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格式转换等工作。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要做好与本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关联、衔接。
2、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1)核实已登记成果权属状况。核实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状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登记、更新成果。
(2)确定需更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
a.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但导致变化的法定文件(如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址坐标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和不动产测绘。
b.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的,依据权属变化材料,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按规定履行权属调查程序。条件具备的,实地指认权属界线,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条件不具备的,可利用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经图上指界签字后采集界址点坐标,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对重要的以及影像上不清晰或有争议的界址点,采用解析法实测。
c.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的,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走向说明等权属调查资料,结合影像特征线,调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
d.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编制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查清权属争议主体,经争议各方指认,对有争议部分划定争议区,设立争议宗地,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无争议部分土地设定不动产单元代码并编码,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纳入登记范围。
(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有错误的,要区分部19号文所列的4种情形,对照部19号文件所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技术指南》,根据需要补充地籍调查,以2022年12月31日为时点,开展统一集中更新数据,并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予以办理相关登记。
3、汇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1)按照省32号文要求,开展县级自查工作。导出数据成果入库且更新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和地籍图,采用自然资源部汇交质检软件完成质检。
(2)在完成质检软件自查后,离线汇交至省厅。
(六)质量管理
(1)设立质量检查机构或配备质量检查人员,建立质量控制制度,落实质量责任,保障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
(2)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采用内部质量控制和分级核查相结合的制度。通过抽查方式,定期对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进行检查。
(七)泰宁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主要成果
(1)泰宁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更新汇交成果
(2)相关成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