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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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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11170000318517 文档页数:88页 所需下载券:10
正宁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采购需求概况为正宁县全县 94 个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 已得到正宁县财政局批准,项目预算金额:63.92 万元。

二、详细工作内容及服务要求 

(一)资料收集整理与分析

      收集整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国土变更调查、自然资源确权、不动产登记、承包经营权等数据成果,以及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最新行政区划数据、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批供用地等数据,对比分析各权属资料,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内业逐图斑分析统计,分类建立任务清单,进行权属状况核实与调 整。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未发生变化,且登记成果未建库的,完成信息录入、资料扫描矢量化等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数据格式的数字化准备工作,建立登记成果数据库并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登记成果已建库的,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完成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格式转换等工作。

(二)权属状况核实与调整

      因土地征收、土地调整互换、集体经济组织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根据需要补充地籍调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注销、变更和更正等相应登记业务。

(三)成果整理入库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等技术要求,将整理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核实调整后的登记成果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等全部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按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 年修订版)》,做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与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 图”关联、衔接。

(四)成果检查汇交

      成果经过县级自检、市级审核通过后,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离线汇交本级更新入库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和地籍图成果,省级审核通过后离线汇交至国家,成果将纳入省、市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我县将于2023 年 3 月前全面完成成果向省级汇交任务。国家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相关成果,对汇交成果进行检查。

(五)构建成果更新与应用机制

      采取“日常+定期”模式,以日常更新为主,定期更新为辅,实现土地“批、供、用、 补、查”数据实时联动管理,保证成果现势性。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的,政府在转发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应明确由征收机关负责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文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其他情形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登记。自 2024 年起,县自然资源局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每年年底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缺补漏,予以更新。

      县自然资源局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开展相关业务。项目用地报批,应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核实土地权属状况。征收集体土地时,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做好征收补偿工作。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应审查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已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于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土地使用权注销、拆迁房屋注销等不动产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不得入库储备,不得“带病”供应。因以上问题,导致权属争议、权属重叠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待相关问题消除后,方能办理不动产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登记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入市交易。

三、其他要求 

1. 服务依据

  • (1)法规和政策文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6 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43 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 国土籍字第 26 号)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

《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 号)

《甘肃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甘资登函〔2012〕64 号) 等。

  • (2)技术标准规范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 1067—2021)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 年修订版)》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 年修订版)》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等。

2. 提供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

  • 证明服务方案与采购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说明、图纸或数据等相关资料;
  • 服务主要技术指标的详细说明。

3. 人员要求

专业团队应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团队技术人员。

4. 服务期限合同履行期限)

该项目服务期限为 90 日历天,能保证合同签订后 90 日历天内完成项目所有内容。

5. 资金支付

登记成果交付后,支付合同总额的 80%,通过验收后,支付剩余的 20%(具体以阶段工作量核算拨付资金)。

6. 验收

    • 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后,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必要时应邀请相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 验收过程严格按照招标结果、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投标文件的参数响应及国家有关本次采购项目的验收标准进行。7. 后续(售后)服务
  • (1)确保服务成果能满足采购项目要求,且得到采购人认可。
  • (2)在成果验收之后,如遇国家政策或其他调整,供应商要无偿修改完善服务内容。
  • (3)售后方案中要明确售后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和职称,并按照上述要求提交售后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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