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性:服务类
本项目2个采购包均属于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原因和情形为: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采购包1的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采购包2价格列为评审因素。注:采购包1不包含价格评审,因广东省智慧云平台的投标工具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报价一栏必须填写数值(非0的自然数),才可制作投标文件,请投标人填写非0的自然数,以便完成文件制作,该数值不参与项目评审。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20〕10号,下称《试行办法》)《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及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20〕11号,下称《管理办法》)《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卫规字〔2021〕1号,下称《评估管理办法》)《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延长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22〕4号,下称《试行办法延期通知》)《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延长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及评估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22〕5号,下称《管理办法延期通知》)的相关规定,拟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工作。采购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利用政府统一的招标平台,在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项目下设两个子项目开展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包1:承办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工作(以下简称失能评估);采购包2: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经办工作(以下简称待遇经办),委托符合要求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广州市长护险失能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采购人作为委托人与中标人签订《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中标人作为受委托人,按照《试行办法》《管理办法》《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延期通知》《管理办法延期通知》等规定及合同条款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合同严格规定中标人参与服务管理的范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委托人同时建立健全对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的服务质量评估机制以及退出机制,并通过绩效考评机制确保中标人提供的服务符合要求。采购合同履行期间,如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调整,应按新政策执行,并做好衔接工作,且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采购包1:失能评估
一、委托业务区域划分
延用上一期试点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模式,将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划分成4个承办片区,具体划分如下:
(一)第一承办片区为:越秀区、荔湾区;
(二)第二承办片区为:海珠区、番禺区、南沙区;
(三)第三承办片区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
(四)第四承办片区为:天河区、黄埔区、增城区。
享受机构护理待遇类别的参保人员按其入住的长护险定点机构所在行政区纳入对应业务片区管理,享受居家护理待遇类别的参保人员按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建床地址所在行政区纳入对应片区管理。
每个片区确定1名中标人,共4名中标人。中标人按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顺位依次挑选1个承办片区,前一顺位中标人已选择的片区,后一顺位中标人不得再选择。
二、长护险评估费
长护险评估费预算金额为人民币2,023万元,按照《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由各片区承办人据实申报,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采购合同履行期间,相关政策或操作指引有调整的,按新政策或新指引执行。
三、长护险评估费支付方式
长护险评估费用由中标人每月定期通过采购人信息系统进行结算。
中标人每年度最末一个月申报的长护险评估费,经审核准予支付的部分,由采购人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在年度清算后支付。
四、服务期限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五、委托业务服务内容
委托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委托其承办失能评估工作,中标人及其长期护理保险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长护险专员)严格按照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各项工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相关政策或操作指引有调整的,按新政策或新指引执行。中标人负责开展失能评估,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一)评估经办工作:负责受理审核长护险评估申请资料,按照回避原则安排长护险评估计划,抽取并联系长护险评估员、评估专家,组织安排车辆及评估人员开展现场评估工作,录入评估意见,复核确认评估结果,出具评估结论,制作并送达长护险评估结论书,整理扫描归档长护险评估业务资料。
(二)评估复查工作:负责完成复核、综合评估、核查评估以及重点疑难案例的评估工作。
(三)费用申报工作:负责长护险评估费结算。
(四)评估质量抽查工作:根据医保经办机构安排对中标人出具的长护险评估结论进行回访。
(五)其他工作:负责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及长护险评估业务咨询与答疑,对评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长护险评估进行相关统计分析等工作。协助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宣传指引工作,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对长护险定点机构、护理员政策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协助完成业务档案管理、长护险政策业务调研工作。
六、委托业务服务要求
(一)中标人应成立长期护理保险的专门管理团队或管理机构,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工作制度、建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管理、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并送委托人备案。
(二)中标人应保证经费、办公场地、设备的投入,提供开展承办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必要的办公场所,用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服务工作,配备开展各项业务且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三)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满足委托人要求的失能评估工作需要的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按照采购人要求设置风格统一的用户界面,将评估结果通过系统接口或电子表格导入及导出功能在长期护理保险核心信息系统与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间实现传输。
(四)中标人须根据服务参保人员比例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风险控制和应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每个承办片区的中标人须派4名专职工作人员常驻委托人指定工作场所办公,协助开展长护险相关工作。
(五)中标人应根据《评估管理办法》规定配备不少于4名自有评估员和2名评估质控员。
(六)中标人应于合同生效15天内完成满足失能评估工作需要的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应于合同生效后30天内确保本项目全体工作人员及办公设备设施到位。
(七)中标人应根据委托人业务需要,聘请评估员和评估专家开展长护险评估工作。费用需按照《试行办法》要求据实申报。
(八)中标人应建立自我评价机制,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风险评估、风险预测,对业务承办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汇总并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化意见,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报告。
(九)中标人应完成委托人安排的其他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
七、对投标人的要求
(一)应具有固定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具备完善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管理等制度,具有较强的长期护理保险专业服务能力。
(二)具备满足委托人要求的失能评估工作需要的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具备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能力;具备必需的办公硬件设备;具有统计分析、测算、精算、决策支持等数据分析能力。
(三)信息系统接口要求
1.医保长护险子系统提供投标人申请的必要信息。
2.投标人通过辅助信息系统进行失能评估,将评估结果返回给医保长护子系统:包括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评等方面的评估结果以及评估后确定的失能评估情况、是否有医疗护理需求、特殊情况描述等结果信息返回给长护险子系统。
3.投标人通过辅助信息系统对评估情况等进行现场监督:提供网络视频存储资源,视频存档,委托人可对资料档案进行调阅。
4. 投标人通过辅助信息系统提供给医保长护子系统查看、调阅、核实功能对接:能够查询、调阅和核实日常工作内容:包括现场评估情况等。
八、管理制度制定
由委托人和中标人共同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共同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九、考核评估及违约规定
委托人制定绩效考核指标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中标人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绩效综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长期护理保险评估费用的清算及中标人的退出机制挂钩。具体操作办法由委托人另行制定。
十、中标人退出约束
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中标人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中途退出。否则中标人须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违约金按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剩余服务期限乘以已拨付评估费用月平均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足额赔偿。
十一、合同终止机制
(一)合同履行期间,如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调整,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二)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违规费用予以追回,且中标人须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
1.套取、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
2.泄露参保人员个人信息或将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用于其它用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经委托人3次以上(含3次)对中标人的违约情形提出书面意见,中标人仍不整改的;
4.其它严重违反《试行办法》《管理办法》《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采购包2:待遇经办
一、委托业务区域划分
采用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模式,将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划分成2个承办片区,具体划分如下:
(一)第一承办片区为:越秀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
(二)第二承办片区为:海珠区、天河区、黄埔区、南沙区、番禺区、增城区。
享受机构护理待遇类别的参保人员按其入住的长护险定点机构所在行政区纳入对应业务片区管理,享受居家护理待遇类别的参保人员按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建床地址所在行政区纳入对应片区管理。
每个片区确定1名中标人,共2名中标人。中标人按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顺位依次挑选1个承办片区,前一顺位中标人已选择的片区,后一顺位中标人不得再选择。
二、委托业务经费限额
待遇经办服务费预算金额为人民币252万元,每月预算金额25.2万元,平均分配至2个业务片区,每个片区待遇经办服务费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2.6万元/月。投标人需对待遇经办服务费的月度费用进行报价。
三、委托业务经费支付方式
待遇经办费用按月进行结算,待遇经办服务费由中标人开具发票,付款单位名称填写“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发票“经营项目”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经办服务费”,划拨方式如下:采购人按月度向中标人划拨待遇经办服务费。中标人于次月10日前按照协议约定月度待遇经办服务费,向采购人出具等额合法发票,采购人收到上述中标人提供的等额合法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中标人每年度最末一个月的待遇经办服务费,由采购人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在年度清算后收到上述中标人合法的对应金额发票20个工作日内划拨到中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服务期限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五、委托业务服务内容
委托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委托其参与待遇经办工作,中标人严格按照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各项工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相关政策或操作指引有调整的,按新政策或新指引执行。
(一)监督稽核工作:负责对长护险定点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巡查,对护理人员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按照回避原则对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的身份信息、疾病状况、失能情况及评估情况等进行核查。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对长护险定点机构服务情况现场监督、专项稽核及年度考评工作,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对长护险定点机构或待遇享受人员违规情况处理工作,发现违规情况需及时上报。
(二)定点机构管理工作:协助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长护险定点机构相关协议管理办法开展定点机构管理工作。
(三)跟踪回访工作:负责对护理人员的护理服务质量进行跟踪回访,对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或其代理人)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
(四)其他工作:协助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宣传指引工作,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对长护险定点机构政策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协助完成相关待遇审核结算、业务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开展长护险政策业务调研工作。
六、委托业务服务要求
(一)中标人应成立长期护理保险的专门管理团队或管理机构,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工作制度、人员管理与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并送委托人备案。
(二)中标人应保证经费、办公场地、设备的投入,提供开展承办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必要的办公场所,用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服务工作,配备开展各项业务且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三)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满足委托人要求的待遇经办工作需要的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在长期护理保险核心信息系统与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间实现传输。
(四)中标人须根据服务参保人员比例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风险控制和应对,按照中标结果,配备不少于25名专职工作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其中具有法律、护理、康复及医药等专业背景的不少于60%并保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同时需根据委托人要求派驻专职工作人员到指定工作场所办公,协助开展长护险相关工作。
(五)中标人应于合同生效15天内完成满足待遇经办工作需要的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应于合同生效后30天内确保本项目全体工作人员及办公设备设施到位。
(六)中标人应建立自我评价机制,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风险评估、风险预测,对业务承办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汇总并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化意见,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报告。
(七)中标人应完成委托人安排的其他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
七、对投标人的要求
(一)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具有法律、护理、康复及医药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长期护理保险专业服务能力。
(二)具备满足委托人要求的长护险待遇经办工作需要的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具备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能力;具备必需的办公硬件设备;具有统计分析、测算、精算、决策支持等数据分析能力。
(三)信息系统接口要求
1.医保长护险子系统提供投标人申请的必要信息。
2.投标人通过辅助信息系统对护理员护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提供网络视频存储资源,视频存档,中心工作人员对信息进行调阅。监管系统对护理项目情况进行监管核实,具体包括上报现场疑点,设置重点关注名单,对这些名单进行任务核查。
3. 投标人通过辅助信息系统提供给医保长护子系统查看、调阅、核实功能对接:能够查询、调阅和核实日常工作内容:包括护理员、管理员、护士上门情况等。
八、管理制度制定
由委托人和中标人共同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负责待遇经办工作的组织实施,共同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九、考核评估及违约规定
委托人制定绩效考核指标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中标人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绩效综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待遇经办费用的清算及中标人的退出机制挂钩。具体操作办法由委托人另行制定。
十、中标人退出约束
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中标人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中途退出。否则委托人不予拨付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委托费用,且中标人须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违约金按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委托费用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足额赔偿。
十一、合同终止机制
(一)合同履行期间,如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调整,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二)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长期护理保险委托待遇经办业务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委托费用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予以追回,且中标人须按长期护理保险委托待遇经办业务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委托费用赔偿:
1.套取、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
2.泄露参保人员个人信息或将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用于其它用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经委托人3次以上(含3次)对中标人的违约情形提出书面意见,中标人仍不整改的;
4.其它严重违反《试行办法》《管理办法》《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采购包1(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项目-承办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工作子包1)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按照《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由各片区承办人据实申报,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 长护险评估费用由中标人每月定期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结算。 |
验收要求 |
1期:采购人按《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评估工作。采购人制定绩效考核指标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中标人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绩效综合考核。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养老服务 |
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项目-承办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工作子包1 |
项 |
1.00 |
20,230,000.00 |
20,23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项目-承办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工作子包1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1 |
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采购包2(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项目-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经办工作子包2)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按月进行结算,待遇经办服务费由中标人开具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等额合法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
验收要求 |
1期:采购人按《试行办法》《管理办法》《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待遇经办工作。采购人制定绩效考核指标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中标人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绩效综合考核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社会保障服务 |
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项目-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经办工作子包2 |
项 |
1.00 |
2,520,000.00 |
2,52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项目-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经办工作子包2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1 |
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