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局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我市进一步深化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建立健全长护险“1+5+N”政策体系,推动长护险制度高质量发展,着力减轻参保人长期照护负担。其中,保障范围和对象、资金筹集、待遇支付水平、护理服务方式、评估管理以及其他经办服务管理按照《关于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要求执行。
2、根据《关于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及我市长护险经办规程、失能等级评估、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协助医保部门做好申请受理、失能等级评估、护理服务管理、待遇支付审核结算、监管巡查、档案管理、宣传培训等长护险具体经办业务,所需经办服务费用按规定从长护险基金中列支。
3、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合作服务的实际情况,为引进竞争机制,以加强工作流程各环节的相互监督,提高工作效率,本项目将采取划片区方式将全市划分为5个片区,分别为A片区(鹿城区、永嘉县)、B片区(龙湾区、平阳县)、C片区(瓯海区、苍南县)、D片区(洞头区、乐清市、龙港市)、E片区(瑞安市、文成县、泰顺县)。每个片区设置为1个标段,共5个标段进行招标,每个标段确定1家中标供应商。投标供应商可根据自己的技术和商务优势对一个或多个或全部标段进行投标,但一家投标供应商最多只能中标1个标段,具体按照标段号(1-5)顺序排列确定中标标段,即投标供应商已被推荐为前一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不再被推荐为后序标段的中标候选人,但作为合格供应商参与评审。
标段 |
标段名称 |
辖区 |
2022年12月基本医保 参保人数(万人) |
经办人员配置要求 |
车辆配置要求 |
最高限价 |
一 |
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合作服务(A片区) |
鹿城区 |
64.55 |
12 |
2 |
3.31元/人/年 |
永嘉县 |
20.84 |
3 |
1 |
|||
合计 |
85.39 |
15 |
3 |
|||
二 |
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合作服务(B片区) |
龙湾区 |
57.79 |
11 |
1 |
3.23元/人/年 |
平阳县 |
21.64 |
3 |
1 |
|||
合计 |
79.43 |
14 |
2 |
|||
三 |
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合作服务(C片区) |
瓯海区 |
65.39 |
12 |
2 |
3.46元/人/年 |
苍南县 |
12.34 |
2 |
1 |
|||
合计 |
77.73 |
14 |
3 |
|||
四 |
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合作服务(D片区) |
乐清市 |
34.30 |
5 |
1 |
3.22元/人/年 |
龙港市 |
7.24 |
1 |
1 |
|||
洞头区 |
11.10 |
2 |
1 |
|||
合计 |
52.64 |
8 |
3 |
|||
五 |
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合作服务(E片区) |
瑞安市 |
47.35 |
7 |
1 |
3.27元/人/年 |
文成县 |
3.55 |
1 |
1 |
|||
泰顺县 |
3.73 |
1 |
1 |
|||
合计 |
54.64 |
9 |
3 |
备注:市本级参保人员均分至鹿城、龙湾、瓯海3个市区经办服务。
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5名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为中标片区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经办服务。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长护险参保对象及保障范围
1、参保对象:温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存在因政策调整导致参保对象范围扩大的情形)。
2、保障范围: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经申请通过评估符合长护险重度失能标准的,纳入我市长护险保障范围。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二)具体服务内容
1、参与失能等级评定
1.1按采购人规定的经办范围和经办流程,协助开展失能等级评定工作。
1.2受理参保人员失能等级评定申请,协助开展必要的初步筛查,按照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办法及流程开展各种类型的评定工作,协助做好评定信息采集过程记录及评定情况记录,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1.3按采购人要求,协助定期开展服务对象待遇资格审查工作。
1.4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受理参保人员失能等级评估费用审核与结算支付。
2、参与护理服务管理
2.1协助采购人对经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后确定为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选择服务项目和服务提供方式。
2.2对选择机构护理或机构上门护理的,协助采购人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制订和实施护理计划;选择亲情居家护理的,协助做好服务协议签订。
3、参与待遇审核与结算
3.1按政策规定以及采购人制订的业务流程协助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审核,做好审核记录。
3.2按采购人规定的业务、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协助采购人对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进行财务核算。
3.3按月、季度、半年、年度协助采购人制定完整的长期护理保险会计报表、业务统计报表。
3.4按季度、半年、年度及时向采购人报送本单位长护险项目运营报告和相关财务报表。
4、参与定点服务机构管理
4.1按采购人规定协助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包括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现场验收、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违规约谈、档案管理等内容。
4.2按采购人规定的业务流程,协助采购人对护理人员的护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护理项目执行情况,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0%,每年监督检查比例达到100%,并向采购人反馈检查结果。
5、参与监管巡查
5.1建立健全长护险监管巡查方案,明确工作举措,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其中1人为医护学专业人员),具有大学及专科以上学历。
5.2配置稽核巡查所需设施设备,设备具有录音、录像等功能的执法记录仪以及PAD等具有文字处理功能的移动终端设备。
5.3负责配合采购人对失能人员基本状态进行调查,每年调查率达到100%。
5.4负责配合采购人对定点服务机构开展日常监管,对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履行情况的现场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协助经办区域护理机构的日常检查每年达到100%,并按时完成采购人下达的专项检查和专项稽核工作任务,同时向采购人提供违约处理建议。
5.5定期向采购人报送长护险巡查工作统计表。
6、参与信息系统管理
6.1供应商应使用采购人提供的长护险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照护费用结算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并承担后期运行、维护费用;
6.2做好在长护险评估、服务、结算等环节信息的推送等工作并承担费用;
6.3严格用户权限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
7、参与档案管理
7.1按采购人规定的档案管理要求,协助整理和保管业务档案,设立固定区域存放服务期限内档案并确保物理安全。
7.2在服务合同期满不再承续时,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档案资料交接工作。
7.3采购人或经采购人授权(同意)的有关人员有档案查询需求时,应提供档案现场查阅服务。
8、开展宣传培训
8.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主题宣传活动,宣传活动方案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
8.2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季度至少1次,并根据新政策出台情况适时调整培训安排。
8.3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不得影响长护险日常经办工作。
(四)人员设备配置要求
1、供应商应为各协助经办片区配备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结合地域覆盖大小、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人数分布进行综合考虑,本项目总计需配置60名经办人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具体各片区经办人员配置人数详见“二、采购内容”。▲投标时须满足各片区经办人员配置数量要求,经办人员须常驻采购人指定医保经办机构现场办公。
注:以上经办人员数量只为暂定,采购人有权根据每年度参保情况变化合理调整经办人员数量要求,投标供应商须积极配合。
2、▲各协助经办片区配置具有医学、药学、康复、护理等专业的人员,配备的专职经办人员中具有上述专业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不足一人按一人计算,即标一5人、标二5人、标三5人、标四3人、标五3人)。
3、▲投标供应商应组成项目小组,下设项目负责人1名,项目负责人须常驻采购人指定医保经办机构现场办公,并接受采购人管理。
4、▲项目配置经办人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人均薪资不低于8.5万元/年(包括五险一金在内)。窗口经办人员应按照采购人要求统一工作服装。
5、供应商为各协助经办片区配备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车辆(用于失能评估、服务质控、稽核监管),结合重度失能人数、参保人数进行综合考虑,本项目总计需配置14辆车辆,具体各片区工作车辆配置数量详见“二、采购内容”。▲投标时须满足各片区工作车辆配置数量要求,工作车辆必须专用于本项目,不得兼用于其他用途或项目。
6、应配备开展各项业务(包括失能评定以及业务经办等)所需的办公设施设备,如工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耗材、移动终端设备、执法记录仪、辅助评估客观设备、辅助质控客观设备、办公桌椅、工作服装等。
本项目服务期为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1、为保证本项目服务质量,每年度由片区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别组织第三方经办绩效考核,并从经办服务费用中预留10%金额作为绩效考核资金,该部分资金将根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给予规定比例支付;对考核不合格的经办保险机构,采购人将取消其剩余服务期服务资格,并通过重新招标确定第三方经办机构(被取消服务资格的保险机构不得参加投标);具体考核办法在合同中明确。
2、绩效考核工作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和购买第三方服务内容为依据,以中标供应商服务管理实绩、参保群众评价和片区医保部门评价作为主要考核因素。
3、绩效考核评价按年度进行,主要采取机构自查、现场检查、调查问卷等方式。中标供应商应于每年度服务到期后一个月内,根据考核内容向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年度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情况报告。每年度合同服务到期后三个月内完成绩效考核。
4、考绩效核评价的基本分为100分,采用扣分制,各项目的扣分以该项目具体评价内容的赋分为限,扣完为止。年度绩效考核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五等,具体标准及支付如下:
序号 |
年度绩效考核评分结果情况 |
支付比例 |
1 |
90分(含)以上为“优秀” |
按绩效考核资金的100%支付 |
2 |
80分(含)-90分为“良好” |
按绩效考核资金的80%支付 |
3 |
70分(含)-80分为“合格” |
按绩效考核资金的60%支付 |
4 |
70分以下的为“较差” |
不予支付 |
5 |
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
不予支付,并取消其剩余服务期服务资格。 |
5、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在绩效考核评价结束后1个月内,将绩效考核资金款支付给第三方机构。
6、绩效考核具体办法及《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第三方经办服务绩效考核评价表》,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1、本项目经办服务管理费预算金额:
标段 |
标段名称 |
第一年度预算(万元) |
第二年度预算(万元) |
第三年度预算(万元) |
一 |
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合作服务(A片区) |
212.17 |
282.90 |
282.90 |
二 |
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合作服务(B片区) |
192.29 |
256.40 |
256.40 |
三 |
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合作服务(C片区) |
201.46 |
268.60 |
268.60 |
四 |
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合作服务(D片区) |
127.27 |
169.70 |
169.70 |
五 |
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合作服务(E片区) |
133.89 |
178.50 |
178.50 |
年度合计 |
867.08 |
1156.1 |
1156.1 |
2、▲本项目按投标单价形式进行报价,即各标段经办服务费报价按照每人每年服务费用进行单价报价;经办服务费单价报价不得超出各标段经办服务费单价最高限价,超出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标处理。各标段经办服务费单价最高限价如下,标段1:3.31元/人/年,标段2:3.23元/人/年,标段3:3.46元/人/年,标段4:3.22元/人/年,标段5:3.27元/人/年。
3、每年度经办服务费以中标单价和各片区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基数计算。(注:首年经办服务费按正常年度经办服务费用的四分之三计;首年参保人数以2023年3月底全市长护险参保人数和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数为基数计算)。
4、经办服务费包含参保人员评估费用,其中市本级参保人员评估费用由A、B、C片区中标供应商均摊。
1、 由于目前我市长护险制度正处于逐步深化过程中,政策层面和经办服务管理等方面需要不断调整完善,为保证长护保险健康发展,采购人有权在项目实施期内根据相关政策变化经办服务管理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中标供应商应及时根据政策调整完善本项目服务方案和相关资源配置,包括经办人员的调整增加,确保长护险经办服务平稳运行。同时长护险政策调整有可能影响中标供应商的权益,如果协商不一致的,中标供应商可以停止提供经办服务,但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采购人,并共同做好清算工作;未按照规定通知的,不免除中标供应商按规定应该承担的合同期内的义务。
2、 如长护险政策发生较大调整导致本项目长护险经办服务管理要求出现较大变化,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采购人有权选择终止合同,中标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
1、 投标供应商应根据项目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参加本项目的相关专业人员,项目组成员必须都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并确定专门的联络人,积极与采购方沟通联系,并定期向采购方通报项目服务进度。
2、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人员发生变动的,需提前通知采购人并获同意才能更换,更换后的人员专业素质、技术能力及经验等情况不能低于原先水准。
3、 在服务期内,中标单位人员发生的任何人身及安全事故由其自行全权负责,采购人将不负任何责任。中标单位任何更换或调整项目工作人员的行为应事先提前征求采购人意见,在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调整。若采购人发现服务人员不合格,有权要求更换,中标单位应在收到采购人的书面通知7个日历日内完成人员的更换。
4、 中标单位必须做好和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相关信息数据保密工作,承担保密责任。
5、 中标单位在“本项目实施周期”内向采购人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6、 付款方式及其他要求请见第二部分“合同主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