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采购项目名称:湘潭市(本级)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年度变更及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调查服务项目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9号)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2〕58 号),我市需要在2023年开展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年度变更及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结合湘潭市实际,对湘潭市本级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年度变更及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提出如下采购需求:
包1 湘潭市本级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年度变更及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部分
一、变更范围
(一)国家图斑
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各类图斑,包括日常下发的土地卫片执法图斑、矿山卫片执法图斑、耕地卫片监督图斑及各类自然资源督察图斑。
(二)省级图斑
省级综合监测发现且确已变化的图斑。包括违法用地、耕地数量、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农民建房、非法露天采矿、生态保护红线等专题监测图斑。管理数据范围内变化图斑。包括批准用地范围内的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新增设施农用地、新增耕地及耕地二级地类变化等图斑。专项工作整改恢复图斑。包括动态监测耕地指标解冻解扣、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净减少耕地整改恢复、标注恢复属性地类恢复、耕地进出平衡中转进耕地及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等导致的变化图斑。
(三)市县图斑
在国家图斑、省级图斑之外,市县根据日常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补充提取的变化图斑,包括违法违规用地整改、增减挂钩(含拆旧区和建新区)、补充耕地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等工作开展导致的变化图斑。
二、工作内容
(一)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年度变更
在2021年度国土调查成果基础上,开展遥感监测,通过县级实地调查举证,省级、国家级核查,掌握全省2022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更新国土调查数据库,并做好2022年耕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
1.新增耕地日常变更
利用湖南省日常变更工作平台,针对新增耕地(2021年度为非耕地,现状为耕地),开展外业调查、内业上图和数据库更新。
(1)县级调查
全面梳理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恢复耕地等工程或项目,涉及到新增耕地,现场已落实耕种的,利用湖南省日常变更工作平台,上传矢量范围,进行外业实地举证,开展单图斑建库,通过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2022年度内已有耕种举证成果的,直接开展单图斑建库、审核上报。
(2)市级审核
通过市级在日常变更工作平台对上报图斑的审核,对地类、面积存疑的配合市级组织现场核实。审核通过的,上报省厅。
(3)省级核查
通过省厅对市州审核上报图斑审查,确保核查通过后进入临时库。
2.全要素变更
根据省厅下发的数据,利用湖南省日常变更工作平台,组织开展全图斑的内业核实、外业调查、内业上图和数据库更新等工作。
(1)县级调查
收集整理省厅下发的县级基本库,全面核实国家遥感监测图斑、监管矢量资料(包括上一年度未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图斑影像核实成果、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上传图斑、设施农用地备案图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备案试点整治范围、土地卫片执法图斑、退耕还林范围、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范围和耕地卫片监督图斑)等各类监测图斑数据,利用湖南省日常变更工作平台,进行内业预处理、外业实地举证,开展单图斑建库,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2)市级审核
通过市级在日常变更工作平台对上报图斑的审核,新增耕地100%审核,其他类型图斑抽查不少于变更图斑的5%。对地类、属性等存疑的配合市级组织现场核实。审核通过的,上报省厅。
(3)省级核查
通过省厅对市州审核上报图斑审查,及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成果。
(4)县级数据库更新
根据湖南日常变更工作平台中已通过省级核查的单图斑建库成果,完成入库检查与数据修改完善,建设变更调查数据库,生成各类统计汇总表,导出符合要求的增量成果包,编制文字报告等。
3.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
(1)2022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
根据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提取新增和减少耕地、二级地类发生变化耕地、新增和减少可恢复的农用地和恢复属性发生变化的农用地图斑,以及自然资源部下发相关数据,结合2022年度验收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的矢量范围,开展实地调查,确定并填写相关更新属性信息,制作2022年度更新数据包,更新形成2022年度耕地质量分类数据库。
(2)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监测
以县级为单位,选择典型地块作为长期监测样点,开展年度监测,实地调查监测指标属性信息;根据自然资源部下发的2022年度耕地图层,填写监测样点的监测指标属性信息,形成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数据图层。
4.县级成果汇总和自查
县级调查工作完成后,做好县级成果汇总、县级自查、国家核查意见整改、国家级外业核查或外业实地抽查核实。
(1)成果汇总
A.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整理外业调查成果、举证图斑信息表、数据库成果等,编写相关成果分析报告,形成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在内的整套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资料。
B.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
整理2022年度耕地资源分类数据库及更新包、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数据图层等,编制相关报告,形成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成果。
(2)县级自查
对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成果进行100%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逐图斑检查变更图斑范围和属性、地类与举证照片是否一致;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形成自查记录。
(3)国家级核查意见修改和国家级外业抽查核实
做好国家级核查意见修改,配合开展国家级“互联网+”在线核查或外业实地抽查核实。
时间要求:根据部本底数据下发情况,在部、省要求时间内完成。
5.成果上报
(1)成果上报
将通过县级自查和市级复核的县级国土变更调成果和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成果,及时上报省厅。
(2)对接市级复核、省级核查、国家级复核整改和协助国家级数据更新入库
对接市级复核、省级核查、国家级复核意见,对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成果整改,协助国家完成统一组织的成果更新入库工作。
(二)湘潭市本级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
1.日常变更
每月15日前根据自然资源综合监测和县级上报的变化图斑,对持续跟踪的,形成清单并交由市县及时整改:对确已变化的,形成变化图斑矢量数据。持续跟踪图斑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综合监测中列入清单的违法用地、耕地“非粮化”图斑、立行立改图斑。确已变化图斑主要包括:批准用地范围内的各类新增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新增耕地及耕地二级地类变化图斑,列入清单的农民建房、农村道路、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村灌溉沟渠等占用耕地图斑,县级根据各类补充耕地开发、标注恢复属性地类恢复、专项整改等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的变化图斑,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数据库地类和坡度与实地不一致图斑,耕地进出平衡工作中转进转出的变化图斑。
2.年中变更
以6月30日为统一时点,综合1-6月日常变更情况,开展年中变更工作。7月31日前完成县级基本库建设及数据分发,8月15日前完成县级核实补充、县级自查、市级复核、省级核查、省级汇总,并将成果上报自然资源部。
三、工作要求
具体时间、质量要求按照以下文件及自然资源部、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后续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2 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9 号);
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2〕58号);
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3〕2 号);
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日常变更调查新增耕地核实认定工作的通知》。
四、工作依据
(一)法规政策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土地调查条例》;
(4)《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2.行政文件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2 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9 号);
(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2〕58号);
(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3〕2 号);
(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日常变更调查新增耕地核实认定工作的通知》
(二)技术规程
(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2)《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3)《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调查办发〔2018〕10号);
(4)《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5)《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 );
(6)《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7)《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技术规程》(湖南省地方标准 DB43/T 1398-2018);
(8)《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
(9)《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CB/T 28407-2012);
(10)《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TD/T 1007-2003);
(11)《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12)《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13)《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技术方案》及补充规定;
(14)《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建设1: 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数据标准》(2015,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15)《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建设技术规定》(2015,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16)《湖南省第三国土调查初始库建设技术方案》(湖南省三调办);
(17)《土地基本术语》(GB/T 19231-2003);
(1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1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13989-2012);
(20)《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1:50000数字高程模型》(CH/T1015-2007)。
五、技术标准及调查精度
(一) 数学基础
(1)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
(4)分幅及编号: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 13989-2012)标准。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0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标准分幅图编号均以1:10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二)调查精度
最小上图图斑面积: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200㎡;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400㎡;其他地类实地面积600㎡。以自然资源部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要求为准。
六、成果资料
日常变更调查主要成果应按照自然资源部、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相关文件要求,形成符合验收要求的整套国土调查成果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
七、验收要求
成交供应商需接受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监测科对成果质量和工作进度的全程跟踪监督和检查,其生产的调查成果需在自然资源部、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和省级验收。
(一)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二)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三)投标人所整理的资料,必须符合档案馆进馆及数字化扫描的要求。
(四)若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五)因本项目部、省均不出具验收报告,以省厅出具已完成合格成果提交的证明材料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
八、售后服务
质保期一年,期间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成交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维护。成交人须按照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工作,并依法出具成果文件,结合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相关培训。
服务时间:采购人指定时间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服务方式:成交单位按照采购人要求、相关规范完成。
九、其他要求及说明
1.采用总价费用包干制,报价包含开展项目所有相关工作的费用,在项目过程中若出现任何报价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成果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许可,供应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受委托完成的调查、核查成果。
包2 湘潭市本级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年度变更及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市级审核质检部分
一、工作内容
对湘潭市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年度变更及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进行市级质量监控和审核检查。
1.湘潭市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新增耕地日常变更市级审核。在日常变更工作平台对县级上报图斑进行审核,对地类、面积存疑的应组织现场核实。审核通过的,上报省厅。
2.湘潭市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全要素变更市级审核。在日常变更工作平台对县级上报图斑进行审核,新增耕地100%审核,其他类型图斑抽查不少于变更图斑的5%。对地类、属性等存疑的应组织现场核实。审核通过的,上报省厅。
3.湘潭市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市级质量复核。对县市区调查成果,新增耕地图斑全查,其他类型图斑抽查不少于变更图斑的5%进行复核,重点抽取耕地二级类变化图斑、耕地种植属性变化图斑、新增设施农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发生变化的图斑、农用地变未利用地图斑、“承诺举证”和“无法到达”图斑等,出具复核意见。督促县市区按要求开展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确保成果质量。对流量变化较大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及时上报省厅。对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成果,抽查不少于图斑的5%进行复核,重点核实调查更新图斑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确保成果质量。
4.湘潭市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市级审核。对日常变更中县级上报的变化图斑、年中变更和年度变更成果进行复核,对流量变化较大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核实。
二、工作要求
具体时间、质量要求按照以下文件及自然资源部、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后续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2 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9 号);
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2〕58号);
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3〕2 号);
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日常变更调查新增耕地核实认定工作的通知》。
三、工作依据
(一)法规政策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土地调查条例》;
(4)《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2.行政文件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2 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9 号);
(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2〕58号);
(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3〕2 号);
(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日常变更调查新增耕地核实认定工作的通知》。
(二)技术规程
(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2)《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3)《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调查办发〔2018〕10号);
(4)《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5)《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 );
(6)《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7)《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技术规程》(湖南省地方标准 DB43/T 1398-2018);
(8)《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
(9)《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CB/T 28407-2012);
(10)《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TD/T 1007-2003);
(11)《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12)《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13)《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技术方案》及补充规定;
(14)《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建设1: 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数据标准》(2015,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15)《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建设技术规定》(2015,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16)《湖南省第三国土调查初始库建设技术方案》(湖南省三调办)。
(17)《土地基本术语》(GB/T 19231-2003);
(1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1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13989-2012);
(20)《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1:50000数字高程模型》(CH/T1015-2007)。
四、技术标准及调查精度
(一) 数学基础
(1)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
(4)分幅及编号: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 13989-2012)标准。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0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标准分幅图编号均以1:10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二)调查精度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1m分辨率覆盖全省的遥感影像资料;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0.2m分辨率的航空遥感影像资料。
最小上图图斑面积: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200㎡;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400㎡;其他地类实地面积600㎡。
五、成果资料
主要成果应按照自然资源部、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相关文件要求,形成符合验收要求的整套国土调查成果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
六、验收要求
成交供应商需接受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监测科对成果质量和工作进度的全程跟踪监督和检查,其生产的调查成果需在自然资源部、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和省级验收。
(一)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二)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三)投标人所整理的资料,必须符合档案馆进馆及数字化扫描的要求。
(四)若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七、售后服务
质保一年,期间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成交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维护。成交人须按照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工作,并依法出具成果文件,结合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相关培训。
服务时间:采购人指定时间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服务方式:成交单位按照采购人要求、相关规范完成。
八、其他要求及说明:
1.采用总价费用包干制,报价包含开展项目所有相关工作的费用,在项目过程中若出现任何报价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成果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许可,供应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受委托完成的调查、核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