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有关说明
1、响应供应商须对本项目的采购标的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本项目采购标的其中一部分内容、数量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响应。
2、采购需求中标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必须逐条进行响应,有任何一条负偏离的,将导致无效响应。
(二)项目基本概况
采购包1(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居家社区养老综合服务(颐康中心)):
1、服务范围: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
2、服务要求:为采购人提供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生活照料、定期巡访、辅具租赁、平安通、家庭照护培训、文体教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的功能,重点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提供羊城家政基层服务站建设运营服务。
3、服务时间(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4、服务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 号)规定,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承诺及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三)采购项目一览表
1、采购内容一览表
采购内容 |
数量 |
采购预算 (人民币 元) |
所属行业 |
履行期限 |
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 居家社区养老综合服务 (颐康中心) |
1项 |
105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
2、项目服务内容一览表
项目内容 |
服务内容 |
项目运营内容 |
数量 |
履行期限 |
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居家社区养老综合服务(颐康中心)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1个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
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13个 |
采购包1(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居家社区养老综合服务(颐康中心))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50%,1期:支付比例50%,合同签订后且财政拨款到位之日起5个工作日;划拨比例: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经费的 50%;
2期:支付比例50%,2期:支付比例50%,年度服务质量评估合格后且财政拨款到位之日起5个工作日 ;划拨比例: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经费的50%,及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经费 ;金额:以实际评估合格为准; (一)运营经费 本项目运营经费105 万元人民币,为全部成本(包含但不限于场地建设、设备采购、人力成本、能耗成本、日常维修、水电费、物业费、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各项税费等),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分期拨付。 (二)服务对象资助经费等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费,按照具体政策执行,根据实际服务情况,按合同约定方式拨付。 |
验收要求 |
1期: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 2、服务评估(验收要求):每年接受区养老服务指导单位的服务评估。对承接的服务项目评估定级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由区民政部门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不支付对应设施运营经费,该不合格设施年度运营成本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
1 |
其他商务要求 |
1、★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105万元,为固定费用,不得修改,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明确服务总工时,工时必须固定唯一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范围之内。 3、本项目价格分采用投标服务工时计算,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计划投入本项目的年度服务工时数最多的为评标基准工时,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工时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服务工时得分=(供应商计划投入本项目的年度服务总工时量/基准工时量)×价格权重。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社会服务 |
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居家社区养老综合服务(颐康中心) |
项 |
1.00 |
1,050,000.00 |
1,05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居家社区养老综合服务(颐康中心)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
1 |
一、项目报价 1、本项目采购预算为105万元/年。其中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经费40万元/年;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经费为5万元/年/个,以实际全面投入运营服务的社区颐康服务站个数进行评估结算。 服务期内,经营本项目的全部成本(包含但不限于场地建设、设备采购、人力成本、能耗成本、日常维修、水电费、物业费、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各项税费等)中超出项目预算外的部分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支付;除上级文件政策规定外,在服务期内采购人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2、报价内容: 本项目最低服务工时量/年:9122小时;最高服务工时量/年:12936小时。响应供应商报价最高不得超过项目年度最高服务总工时,最低不得低于项目年度最低服务总工时。
|
|||||||||||||||||||||||||||||||||||||||||||||||||||||||||||||||||||||||||||||||||||||||||||||||||||||||||||||||||||||||||||||||||||||||||||||||||||||||||||||||||||||||||||||||||||||||||||||||||||||||||||||||||||||||||||||||||||||||||||||||||||||||||||||||||||||||||||||||||||||||||||||||||||||||||||||||||||||||||||||||||||||||||||||||||||||||
|
2 |
二、总体需求 1、服务区域: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 2、服务对象:三元里街户籍以及居住在三元里街辖内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享受政府资助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老年群体作为重点对象,服务率须达到100%;同时发展区域内的老年群体成为服务对象,覆盖率须达到100%。 3、服务形式:根据提供服务时的场所不同,分为上门服务和到服务点服务。 4、服务内容: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 号)规定,提供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生活照料、定期巡访、辅具租赁、平安通、家庭照护培训、文体教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的功能,重点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服务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5、服务设施: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1个,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13个,充分发挥场地设备的功能作用,以片区服务点为依托,为长者开展专业化服务。 注:(1)街道级、社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满12个月且经服务评估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可享受相应等级的服务奖励,不足规定服务时间的按比例扣除奖励资金,具体标准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 号)执行;奖励资金由区民政局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2)服务设施运营年度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经查仍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不支付对应设施运营经费至成交供应商,该不合格设施年度运营成本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3)成交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完成社区颐康服务站建设、验收并负责其运营工作。(如广州养老服务政策变更,则遵照最新政策执行)(提供响应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
|||||||||||||||||||||||||||||||||||||||||||||||||||||||||||||||||||||||||||||||||||||||||||||||||||||||||||||||||||||||||||||||||||||||||||||||||||||||||||||||||||||||||||||||||||||||||||||||||||||||||||||||||||||||||||||||||||||||||||||||||||||||||||||||||||||||||||||||||||||||||||||||||||||||||||||||||||||||||||||||||||||||||||||||||||||||
|
3 |
三、运营要求 1、总体要求: 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资源等功能,为有需要的长者,重点是失能、失智长者提供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生活照料、定期巡访、辅具租赁、平安通、家庭照护培训、文体教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等覆盖长者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和到户式综合养老服务(根据广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2、功能要求: 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省、市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规范,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相应技术标准及安全质量、适老化和无障碍设施要求。提供餐饮、医疗服务的,服务设施应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合理设置长者的生活服务、医疗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并设置长者饭堂。中心应配置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以及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疫情防控等设施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至少配备一台能保证 24 小时都能提供服务的工作车辆)。除全托外的日间照料、餐饮服务等功能区域不少于200平方米。 3、床位要求: (1)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托区设置床位数不少于1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总床位数不低于80%;日托区日间照料床位数占总床位数不低于10%。成交供应商应投入资金用于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固定资产改建和完善,根据养老机构的相关文件要求配齐、配足、配强工作人员。 (2)成交供应商需按实际总床位数的 10%(不少于1张)预留床位,无条件接收三元里街户籍的政府保障对象。如政府保障对象人数超出床位数10%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三元里街户籍的自费长者实施优先办理入住。政府保障人员所享受的养老服务标准与自费入住长者一致。 (3)成交供应商须按照广州市养老政策规定,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将专业照料服务延伸至家庭。设置数量以政策任务规定为准。 4、资质要求: 成交供应商应按广州市养老政策有关规定进行运营登记并取得开展养老、医疗、餐饮等各类专项服务的法定资质。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全托服务前,成交供应商应到白云区民政局完成养老机构备案手续。 5、人员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养老机构标准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范,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家政服务员、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财务人员、工勤人员等。 (2)成交供应商投入项目服务的养老护理员或家政员须参加由市、区民政、人社等部门组织的培训课程。成交供应商应根据市、区民政、人社等部门的通知,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保证有关人员100%参加培训并持证上岗。 (3)成交供应商应为本项目配备经验丰富的专职项目负责人1名;执业医师_1_名,执业护士_1_名,康复治疗师_1_名,社会工作人员_1_名,养老护理员_1_名,其他工作人员_6_名(项目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 6 人,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协商及时进行人员要求调整。)(注:响应时提供人员清单,并注明人员对应的专职职位。) ★成交供应商须承诺在服务期内必须保证投入的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不能减少,服务期中如有人事变动问题,必须保证能达到投标时承诺投入的人员(提供响应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4)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服务的,保障上门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 (5)养老管理员与自主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50。 (6)每百张养老床位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 (7)养老护理人员数(含护士、护理员)与自理对象人数比例达到1:10,与轻度及中度失能对象人数比例达到1:5,与重度失能对象人数比例达到1:3;护理人员应具有护理、康复治疗专业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资格。 (8)提供医疗保健类服务的,应配备执业医生、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等专业人员。 (9)应配备具有财会专业教育背景或持有财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管理财务。 (10)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服务人员上岗前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岗前培训;管理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的区级及以上管理培训活动,专业人员每年在岗培训不少于15学时,服务人员每年在岗培训不少于12学时。 (11)成交供应商应建立防范服务风险制度,为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6、财务要求: 具有合理、详细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明细,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加强自身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向政府部门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7、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购买机构责任保险和场地险。 (2)运营期间,成交供应商应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遵守上级部门的管理公约,必须按有关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如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造成发生事故,或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责令整改的,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害损失及有关法律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成交供应商不得以本项目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分包、转包、担保、保证、抵押、融资、贷款或其他有损害采购人权益的行为。 (4)成交供应商应自行负责相关行政审批。运营期间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转租或改变经营项目。 (5)运营期间,不得发生欺老、虐老等违法行为,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本项目场地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等),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违法活动。成交供应商不得发行与本项目相关的商业预付卡,不得利用本项目的任何场地以产品展示的方式向服务对象推销所谓的保健食品或者保健器材等,如经发现上述任一情况的,采购人可视严重程度自行选择单方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运营期间,因成交供应商经营活动发生的一切纠纷,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如采购人或政府职能部门收到关于成交供应商违反建设、对老人存在暴力或不文明的行为的投诉或反映,采购人有权责令成交供应商限期内改正,并依照相关的规定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7)成交供应商需参与支持辖区公益事业建设,辖区社区治理,帮扶辖区困难群众。 (8)项目合同期满或成交供应商原因提前终止的,场地上装修、装饰、固定资产等权属归采购人。 (9)项目合同期内,成交供应商不能擅自转让、出租运营权;不能擅自改变项目场地用途。 (10)本项目服务对象及对象服务数据须面向采购人公开,接受采购人业务监督,不得利用本项目信息数据为其他单位(包括自办单位)服务。本项目终止后成交供应商须将服务数据移交采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另外存储的服务信息数据。 8、与成交供应商的特殊约定: (1)街道养老服务设施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采购人按上级要求命名,成交供应商不得冠名。 ★(2)服务期间,如市、区关于养老服务的相关政策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居家社区养老政策、综合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及运营政策等)、重点服务对象人数、补贴标准发生变化等,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严格按有关要求执行,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根据最新政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原运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提供响应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3)服务期间,政府资助、奖励、补助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助餐配餐补贴、政府资助对象上门补助等经费)根据《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等养老相关政策规定拨付。根据实际服务时间及服务量进行结算。 9、退出机制: (1)成交供应商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建设、运营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或在白云区民政局及街道社区年度考核中评为不合格或其他同等等次表述的,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提前终止运营资格,前期投入费用不作返还,采购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2)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服务的对象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不得将资料外泄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提前终止运营资格,前期投入费用不作返还,并按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10、服务指标表:详见后附1 后附1:
注:1.工时计算:(1)个人年度总工时=8小时/天*245天=1960小时;(2)项目专业服务年度总工时=1960小时*6人=11760小时;(3)个人年度间接服务工时=年度会议时数+年度培训时数=2小时/周*49周+15小时=113小时;(4)项目年度直接服务工时=项目专业服务年度总工时﹣项目年度间接服务工时﹣1名预留员工年度服务工时=11760﹣113*6﹣1960=9122小时;(5)项目年度最低服务工时=项目年度直接服务工时=9122小时;项目年度最高服务工时=项目专业服务年度总工时×110%=11760×110%=12936小时。 2.服务工时可采用综合定额方式计算,其中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康复护理、医养康养、日间托管等5项服务的工时合计不少于年度最低服务总工时的75%。 3.服务指标可以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服务期间因特殊情况导致个别项目无法正常开展,可根据双方协商情况调整个别项目工作内容或延长服务期,但总服务工时需满足报价要求。 11、关键指标要求:
(注:服务购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关键服务指标的数量和完成时限要求;如因政策变动或服务指标要求有调整,中标方应按政策最新的指标要求完成。)
|
|||||||||||||||||||||||||||||||||||||||||||||||||||||||||||||||||||||||||||||||||||||||||||||||||||||||||||||||||||||||||||||||||||||||||||||||||||||||||||||||||||||||||||||||||||||||||||||||||||||||||||||||||||||||||||||||||||||||||||||||||||||||||||||||||||||||||||||||||||||||||||||||||||||||||||||||||||||||||||||||||||||||||||||||||||||||
|
4 |
四、收费方式约定 1、三元里街级养老服务设施收住政府保障对象的,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按照广州市公布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政府保障对象以外的其他社会老年人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普惠性养老服务标准,其中全托床位每月最高收费(含床位费、餐费、护理费、管理费等全部费用,不含特需照护)不高于广州城市常住居民上年度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倍,其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按项目收费的在协议中明确参照《广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与指导参考价(试行)>的通知》(穗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办〔2018〕6号)(附件1)执行,否则成交供应商退出运营。 2、成交供应商不得向政府保障对象收取一次性生活设施设备费。 3、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开,公开载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官方网站、成交供应商的网站、宣传栏等。
|
|||||||||||||||||||||||||||||||||||||||||||||||||||||||||||||||||||||||||||||||||||||||||||||||||||||||||||||||||||||||||||||||||||||||||||||||||||||||||||||||||||||||||||||||||||||||||||||||||||||||||||||||||||||||||||||||||||||||||||||||||||||||||||||||||||||||||||||||||||||||||||||||||||||||||||||||||||||||||||||||||||||||||||||||||||||||
|
5 |
五、监管条款 1、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及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 2、采购人有权制定、修订对本项目的考核制度和评分标准,对成交供应商的运营行为进行考核、评分,并根据考评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3、运营期间发生安全卫生责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消防事故、食品药品事故、人身安全事故等),或出现欺老虐老行为、伙食费未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收取、未购买机构意外责任保险或服务对象满意率调查低于80%的,采购人有权责令成交供应商限期完成整改,出现其他管理服务、安全稳定问题的,依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
|
6 |
六、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保证养老服务设施公益性。 2、严格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广州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的要求开展服务。 3、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制订详细具体服务方案,并做好服务记录。 4、服务期间如遇到国家规定的广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须以广州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为准,成交供应商须及时调整本项目工作人员工作。 5、成交供应商须对本项目涉及服务对象的个人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服务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在参与本项目工作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6、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终止后不得保留以任何形式存储的服务对象的任何信息数据,不得利用该项目的信息数据为其他的单位(包括自办单位)或项目服务。 7、服务机构要求: (1)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包括养老护理员、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家政服务员、心理咨询师、财务人员、行政人员,配备经验丰富的专职中心主任、颐康服务站专职管理员。 (2)具备从事养老、餐饮服务、医疗服务等相关资质。 (3)机构认为有需要提供的以证明其经营及综合实力相关证明材料或商务资料。 (4)项目实行普惠性收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广州市养老服务普惠性收费标准,否则运营单位退出运营服务。
|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