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吉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拟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社会公开购买预算绩效评价服务。
主要包括社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具有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等,作为预算绩效评价服务服务商,并与之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受吉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委托,按照统一的安排部署、技术规范、时间要求、质量要求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报告,对吉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并接受吉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和考核验收。
为保证项目的服务质量,充分提高中标供应商服务意识,本项目兼投不兼中;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可以投报多包,但只能中其中一包。如果一个供应商同时在其他包中均排名第一时,按包号顺序依次确定成交人
二、商务要求
服务期限:6月20号之前须将服务成果提交并通过专家评审
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按合同规定。
履约保证金: 无
三、实质性要求
(一)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绩效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并有一定的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或理论研究经验。
(二)第三方机构应配备了解预算绩效评价政策文件、具有绩效评价工作经验,满足绩效评价工作需要的项目组,以提供全面的绩效评价咨询服务,并确保绩效评价工作能够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
(三)第三方机构所提供服务,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所有服务不得侵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版权、专利、税费等,否则须承担侵权责任及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投标时须提供相关承诺。
(四)第三方机构应高效组织研究、核查与数据分析团队,约定具有权威资历的项目主持人,对评价数据和佐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以及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的客观公正性负责。
(五)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须廉洁奉公,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评价工作的宴请;不得参加营业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参加项目单位安排的公款旅游、庆典等活动;不得收受项目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其他福利品等,不得收受项目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不得在项目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得索贿、受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以及不得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价工作公正性等行为。
(六)第三方机构应自觉接受采购人对工作进度、质量的监控。
(七)第三方机构应对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口头及书面(含电子材料))采取保密措施,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委托事项所涉及的资料向与本事项无关的人员透露,也不能将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新闻的发布、公开的宣称、否认或承认。在本合同委托事项工作结束并通过验收后,第三方机构应向采购人提供本委托事项的成果,包括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第三方机构应归还采购人提供的所有需要归还的资料或文件等,并承诺不保留任何电子文档和复印件。
(八)知识产权。第三方机构完成的工作结果所有权归采购人所有,第三方机构未经采购人书面允许,不得对外提供及公开发表。
(九)其他满足绩效评价工作所需的要求
四、服务要求
(一)服务需求内容:详见本部分服务需求书。
(二)服务需求书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1、供应商应按照服务需求书中的序号顺序逐项编排服务响应文件,以证明其所投的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2、供应商对服务需求书中的内容有一项不响应或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
3、必须和采购项目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
4、相关工作必须符合相关行业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自行标准规范;
(三)服务需求书响应文件的作用: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响应文件是磋商小组及其成员评定服务响应内容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服务要求以及综合比较与评价的依据。
五、非实质性要求
1、提供总体服务方案、评价方案编制等方案。
2、提供近三年内同类或类似合同案例:以提供的供应商自身合同为准,要求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服务内容作为证明。
详见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
六、验收标准
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4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45条、财库(2016)205号文件、《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87号令74条(适用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规定编制项目履约验收标准;根据招标文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进行验收。
七、其他
磋商供应商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随时准备对评标委员会的询问予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