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厦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定期分析与诊断;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的更新与编制;大气颗粒物(PM2.5和PM10)的来源解析、大气臭氧污染的特征与成因机制以及厦门市大气污染调控策略。
(二)采购标的清单(投标人按此清单的内容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采购包 |
采购标的名称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1 |
厦门市大气污染来源解析课题研究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1)本采购项目属性为:【】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 (2)本采购项目以下列方式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资格条件(具体规定详见第四章-1.3(2)-②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
说明:
1.采购标的清单中所列的采购标的为本项目的主要标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投标人公章)及其他证明材料(如有),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作为资格条件时)或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作为价格评审优惠时)。
2.除“采购标的清单”所列的采购标的外,其他均为采购标的的配件、辅材、伴随服务、伴随工程。采购标的、配件、辅材、伴随服务、伴随工程的具体内容详见本章“采购项目清单”。
3.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也包括视同中小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4.投标人提供的采购标的其制造商(承建商、承接商)为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根据财库〔2020〕46号文的规定,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准确划分企业的类型。
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不是按照投标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货物制造商(工程承建商、服务承接商)的经营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6.在项目属性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项目属性为工程类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项目属性为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7.对于集成产品的货物采购项目,仅将主要货物作为标的物,配件、辅材等材料不作为标的物,不对其生产厂商作要求。
8.在以资格条件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且允许联合体或合同分包的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应当满足财库〔2020〕46号文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中小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当为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务的合同份额;
在以价格评审优惠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且允许联合体或合同分包的采购活动中,“小微企业”应当满足财库〔2020〕46号文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当为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务的合同份额。
9.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10.中标人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1、主要需求内容
1.1厦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定期分析与诊断
1.1.1依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技术标准和规范,强化厦门市5座环境空气监测国控站位的数据分析,及时跟踪厦门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168座城市的月和年排名情况,筛选出影响国控站位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参数及其出现的时段和频率,跟踪气象条件变化对国控站位空气质量的影响趋势。
1.1.2结合气象预报、不同季节的气团传输特点以及各项污染物的变化趋势,加强环境空气扩散条件、污染物浓度高值与潜在轻度污染天气的预警研判,提出针对性管控建议,以利提前布置落实管控措施。充分利用厦门市岛内和岛外的两座大气超级站的观测条件,开展大气污染过程成因分析,判断排放、气象和化学过程对大气污染的影响机制。
1.1.3需提供2名驻厦门市工程师,其中1名专门对接项目进展及相关实验采样分析等工作,另外1名驻厦技术工程师负责厦门市环境空气质量及臭氧污染特征分析诊断服务,积极配合采购方开展厦门市环境空气质量及污染特征分析工作,服务期限为包含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从合同签订至项目通过验收)。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厦门市空气质量定期分析诊断、大气臭氧污染特征与成因机制分析、厦门市大气污染调控策略及项目技术支撑服务。
1.2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的更新与编制
1.2.1根据《国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指南》,以2023年为基准年,结合厦门市污染普查、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数据及相关的调研资料,采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对厦门市范围内点源、线源及面源开展排放因子核定及活动水平调查,其中,道路移动源排放量核算需基于实际车流量数据进行清单排放量核算工作。厘清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挥发性有机物(VOCs)、氨(NH3)、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黑碳(BC)、有机碳(OC)等9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特征、排放规律及排放水平,建立高分辨率(1 km×1 km)的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全面获取厦门市大气污染物的行业及时空分布特征。同时,对厦门市5座环境空气监测国控站位进行调查,摸清国控站位周边1公里范围内主要污染源分布。要求采用QA/QC程序、清单纵向的对比、不确定性分析等多种方法对排放清单进行全过程质控,保证清单质量。
1.3大气颗粒物(PM2.5和PM10)的来源解析
1.3.1依照国家环保部发布的《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3]92号)以及《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监测技术方法指南》(环办函[2020]8号)的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颗粒物(PM2.5和PM10)的手工采样和化学成分分析。选择厦门市岛内与岛外4个代表性空气站位,至少连续一年采集四季中代表性月份的PM2.5和PM10样品,每个季度连续采集样品至少30天。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类样品,包括土壤风沙尘、建筑水泥尘、机动车尾气尘、工业烟尘等。分析颗粒物源和受体样品中元素碳(EC)和有机碳(OC)组分、水溶性离子组分、金属元素组分以及有机酸和碳同位素组成。利用受体模型法(如化学质量平衡模型法CMB或正矩阵因子分解法PMF)开展厦门市大气环境中PM2.5和PM10的来源解析。结合厦门市大气超级站PM2.5化学组分的在线监测数据,开展颗粒物(PM2.5)的手工与在线源解析结果的比对分析,量化机动车排放源、工业源、燃煤源、扬尘源、二次气溶胶和生物质燃烧源等对颗粒物组分的贡献。利用有机酸和同位素示踪,进一步厘清一次排放污染物和二次生成污染物对细颗粒物浓度的贡献率。将厦门市本地大气源排放清单结果与源解析联合,对源解析结果进行进一步的细化,确保源解析结果准确。
1.4大气臭氧污染的特征与成因机制
1.4.1利用厦门市现有的空气监测评价点位,研究厦门市大气臭氧与环境空气参数-气象要素-光学参数之间的相关性,研究厦门岛中心城区-周边城区-山区背景点等不同环境功能区梯度下臭氧的分布特征,阐明厦门市大气臭氧的污染特征及演化趋势。
1.4.2利用厦门市现有的大气超级站,从活性VOCs组分-活性氮氧化物组分-活性卤素组分等影响光化学反应的关键物种入手,利用基于观测的模型(OBM)揭示厦门市臭氧污染的化学成因及生成的物种敏感性分析。利用气象的地面观测、探空观测以及再分析资料等多源数据,结合滤波分析与大气环流客观分型,探讨复杂气象条件对臭氧演化规律的影响作用。构建本地化的空气质量数值模式(WRF-CAMx),基于臭氧源识别技术(OSAT),量化研究本地生成与外来传输对厦门大气臭氧生成的影响作用。
1.5厦门市大气污染调控策略
1.5.1根据颗粒物、臭氧和氮氧化物的污染现状与成因机制,结合厦门市重点排放源的分布、地理气象特征、产业布局与城市规划,针对性地提出大气污染调控策略与方案,为空气质量的改善提供决策依据。
1.6本项目要求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完成源解析一个完整年度的采样工作,2024年12月底完成源清单编制工作,2025年9月底前完成项目所有的研究工作,2025年12月份底前提交最终研究结果报告书,并通过项目验收。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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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95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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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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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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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说明:中标人完成所有采购要求并提交采购人验收合格。成果验收方式:专家评审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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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支付方式 |
1、合同签订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 2、完成源解析工作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3、完成所有工作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4、项目通过验收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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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交货时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95日,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合同支付方式中的7日指7个工作日。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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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条件 |
完成厦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定期分析与诊断、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的更新与编制、大气颗粒物(PM2.5和PM10)的来源解析、大气臭氧污染的特征与成因机制以及厦门市大气污染调控策略等工作并通过采购人确认后交付。 |
履约保证金
采购包1:不缴纳
其他商务要求
8、报价要求
★8.1本项目采购预算为叁佰陆拾捌万元整(¥3680000.00),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超过相应采购预算价的,视为无效投标。
8.2本次招标为交钥匙项目,投标总报价为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劳务费用、交通费、设备使用费、设备进出场费、交通安全措施、报告编制、场地费、交通管制费、安全费用、人员及车辆保险、水电费、验收、税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等其他一切伴随服务的费用,投标人一旦中标,采购人将不会对其投标报价做出其他补偿。
8.3投标人对本招标项目只能提供唯一方案,唯一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9、技术响应要求
9.1投标人应根据服务要求,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服务方案具体要求详见服务要求及评分条款。
9.2本章的要求为基本要求,评分条款若有对优于本章要求进行加分的,投标人符合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获加分,具体详见评分条款。
9.3投标人应根据服务要求及评分条款的要求明确中标后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技术人员等信息,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将可能导致不得分。
9.4评分条款中若要求提供人员社保证明的,应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投标人为人员缴纳社保的凭据或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投标截止时间当月成立或享受社保减免政策或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的投标人,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格式自拟)即可。未按要求提供的不予认可。
以上证明文件,均应提供证书原件或其他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0、商务条件响应要求
10.1投标人应根据商务条件要求及商务项评分条款提供相应的实施的时间和范围、认证等证书、业绩经验等,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将可能导致不得分。
以上证明文件,均应提供证书原件或其他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1、合同签订
11.1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联系合同签订等相关事宜。招标文件条款、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均为合同签订的基础。
12、知识产权
12.1投标人须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项目工作成果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采购人无关,投标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招标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投标人应赔偿该损失。
12.2项目相关所有成果归采购人所有。
13、保密条款
13.1中标人应严格保密采购人的相关项目信息,不得以任何手段谋取私利,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13.2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泄漏采购人项目信息。
13.3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对于采购人的技术资料、技术成果,中标人无权利用在其他项目上。
13.4如有违反上述保密要求令采购人产生损失,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求其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2.1系统无法编辑详细的投标报价明细表,投标人应另行编制一份投标报价明细表,并在报价部分目录中体现该格式标题。2.2为避免遗漏,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提供【带“★”号条款逐条响应情况表】,并在目录中体现该格式标题。2.3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材料,若属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的查询网址或查询方式后,可不需要提供此类投标材料。投标人对所提供的查询网址或查询方式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2.4若本项目需要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若投标人为中小企业的,且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则可按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50%提交投标保证金(允许供应商通过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供)。2.5若本项目需要投标人缴交履约保证金的,若投标人为中小企业的,且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则可按采购文件要求的履约保证金数额的50%提交履约保证金(缴交方式不限)。采购人将在合同履约完毕且无合同纠纷后7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退清履约保证金。2.6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要参考《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规定的需求标准执行。2.7本项目采用“远程开标”:(1)投标人可到开标现场,也可不到开标现场,由投标人自行决定。投标人到开标现场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人的CA证书(建议在投标人投标人CA证书上粘贴企业名称,避免混乱误领)送达开标地点。(2)投标人不到开标现场的,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厦门分网“服务专区/下载专区/资料下载”中,下载《远程开标操作手册》,在开标时自行登录采购系统,线上观看开标过程,并按要求在开标时段对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远程签章。(3)投标人应确保自身设施、设备、网络状况良好,提请了解熟悉远程开标流程,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观看开标过程、远程解密或签章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4)在规定的时间内正确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开标时将由系统判断签到情况,具体信息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所示为准。(5)投标人应在远程解密开启后在规定时间(30分钟)内使用CA数字证书(应与投标文件加密时所用CA证书一致)进行投标文件的解密操作,逾期未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6)唱标结束后,投标人可对开标结果进行签章,并在远程签章开放后5分钟内完成,逾期未签章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7)开、评标期间,投标人代表应保证采购系统中预留的联系方式畅通,以便随时接收并答复评标委员会发起的澄清等事项。(8)在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技术人员(400-1612-666、0592-2858142)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2.8供应商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即政采贷)的渠道: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信息服务平台:http://120.35.30.176/zcdproject/home。2.9关于明确串标情节及后果的预警提示,供应商应明确知晓相应行为及后果,具体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