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说明:
1.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2.“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条款。
3.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竞标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无核心产品要求。
5.本项目整体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 分标 采购预算: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序号 |
标的(服务)名称 |
数量 |
服务内容及要求 |
1 |
广西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和内河港口集疏运体系规划研究 |
1项 |
服务背景:集疏运体系是多种运输方式衔接的纽带,是一体化运输组织的关键,对于强化枢纽功能、提升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具有重要作用。 从发展要求上看,国家高度重视,2022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强调“加强综合交通枢纽及集疏运体系建设”,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中将“综合货运枢纽及集疏运体系项目建设”作为重要实施内容。自治区领导高度重视,2021年6月蓝天立主席在梧州、贵港调研时强调“以基础设施一体化为方向,打通断点、堵点,实现转运无缝衔接,加快多式联运发展”,2022年6月再次强调“有效打通水铁联运‘最后一公里’,提升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 从现实情况上看,内河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铁路、公路“最后一公里”不畅通,工业园区与干线交通衔接不高效等等问题仍存在,降低了货物转运效率,增加了转运、运输成本。基于以上背景,有必要开展项目研究,梳理一批集疏运设施项目库,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发展多式联运,推动降本增效。 服务内容: 1.调查调研。全面梳理主要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和内河港口的布局现状、规划情况,以及集疏运基础设施现状及规划情况; 2.全面评估发展基础。评估集疏运体系的适应性,分析存在不足与短板; 3.科学研判发展趋势。研究综合交通、多式联运和运输结构调整等形势,以及对运输时间、成本、品质等方面的要求,预测集疏运需求; 4.制定规划目标及布局方案。研究提出规划发展目标和规划布局思路,提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和内河港口的集疏运设施布局方案; 5.制定实施方案。核查重点集疏运项目前期工作条件,分析测算项目投资规模、投资结构等情况,提出《广西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和内河港口集疏运设施项目库》; 6.保障措施和建议。从项目用地保障、资金保障、政策支持等方面研究提出相关保障措施和对策建议。 |
▲一、商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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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间 |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 个日历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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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服务成果时间、交付地点 |
1.提交服务成果要求: 提交的成果包括:广西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和内河港口集疏运体系规划研究报告和广西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和内河港口集疏运设施项目库 2.提交服务成果时间: (1)签订合同后30日内,完成大纲编制。 (2)签订合同后90日内,完成中间成果稿编制。 (3)签订合同后150日内,完成征求意见稿编制。 (4)签订合同后300日内,完成送审成果编制。 (5)签订合同后360日内,完成最终成果并通过采购人组织的评审。 3.交付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合同签订后,中标供应商完成合同约定规划研究大纲后,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价的20%。 2.当中标供应商完成合同约定规划研究中间成果稿并取得专家评审意见后,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价的30%,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50%。 3.当中标供应商完成合同约定规划研究征求意见稿成果,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价的30%,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80%。 4.当中标供应商完成合同约定最终成果并通过采购人验收评审后,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价的20%,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100%。 5.每次支付前,中标供应商均须向采购人提供与当期计量支付金额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
报价及其他要求 |
磋商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磋商报价已包括了完成本项目服务工作所需的人员成本、劳务费、技术服务费、管理、交通、通讯、保险、利润、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应有风险、责任等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费用。 本项目为跨年项目,2023年预算120万,2024年预算30万。投标人以预算总价报价即可。 |
售后服务要求 |
1、质量保证期1年(自最终成果交付之日起计) 2、处理问题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处理问题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现场 3、其他:根据专家评审会、工作对接会、协调会等意见相应修改完善研究内容。 |
政策性加分条件 |
符合节能环保等国家政策要求。 |
质量管理、企业信用要求 |
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
能力或业绩 要 求 |
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
(二)采购人对项目的特殊要求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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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产品 |
本项目为服务采购,无核心产品。 |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
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及《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
规范标准 |
执行现行的强制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
(三)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及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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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交供应商在服务验收时由采购人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全面核对检验,对所有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核查,如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需求及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承诺的,按相关规定做不予接受服务处理及违约处理,成交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采购人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2.供应商提交成果需满足采购人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审查要求,项目有其他要求的按其要求。 3.其他验收要求按本项目采购合同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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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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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对本项目的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的理解、现状发展情况的分析和研判、研究实施方案、项目组织及工作进度计划、工作质量保障措施等)。 2.本项目研究报告若通过评审验收,研究成果归采购人所有,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名义擅自使用及公开发表或向他人提供。项目研究组或参加研究者个人申报研究成果奖或成果认证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作出必要处置(比如向成交供应商通报其违规行为等),直至追回已拨付给成交供应商的全部研究经费,甚至追究成交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