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说明:
1.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2.“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条款。
本采购需求表凡标注“▲”的条款或要求不响应或不满足的,其响应文件即作无效竞标处理。
3.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竞标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所属行业依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项目采购需求表中要求提供的文件材料或承诺书,请在《技术要求偏离表》或《商务要求偏离表》中应答时,注明相关文件材料或承诺书放置的页码。
6.供应商可选择其中一个分标参与竞标,也可选择多个分标参与竞标,但只能成为一个分标的成交候选人。由磋商小组根据各分标各供应商综合得分进行排名,并按A分标→B分标→C分标→D分标→E分标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按分标顺序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的供应商不可同时作为其余分标的成交候选人。
A 分标 采购预算:36.06万元
序号 |
标的的名称 |
数量及单位 |
所属 行业 |
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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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路运河项目及配套政策跟踪审计A(3个枢纽工程造价审核及跟踪审计) |
1项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审计项目类型:投资。 2.计划审计时间:2023年8月-11月,根据审计厅审计组工作时间安排。 3.审计工作地点:南宁市、钦州市。 4.协审人员劳务报酬标准 (1)市内:高级(注册类)、中级、初级职称分别按1000元/日、800元/日、600元/日的标准支付。 (2)市外:高级(注册类)、中级、初级职称分别按1300元/日、1100元/日、900元/日的标准支付。 5.项目实施时间以实际为准,实际合同金额将按照实际时间、人员据实结算。 6.协审人员数量(共6人)、资质条件: (1)财务类人员2人(其中,中级职称1人、初级职称1人); (2)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专业4人(其中,交通工程类中级职称2人,水利工程类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1人)。 7.工作天数(天):共56天(其中,市内5天,市外51天)。 8.采购人可根据协审实际情况对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9.其他要求 (1)磋商供应商须承诺能投入能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审计需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2)磋商供应商拟投入的人员必须是固定唯一的,各分标人员不可重复投入使用。 (3)供应商可以针对本项目,指定各分标的项目负责人。 (4)自治区审计厅拥有协审项目审计结果的全部处置权,参与审计人员对协审项目的一切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5)磋商供应商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的要求,派出符合审计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员与自治区审计厅的人员一同组成审计组,在自治区审计厅委派的审计组组长的领导下实施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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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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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及地点 |
1.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规定工作时限前完成协审服务工作或根据各分标实际工作时间安排完成协审服务为止。 2.成果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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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项目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按合同金额的30%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剩余金额按项目实际工作时间及投入满足审计工作的协审人员数量、资质条件进行阶段性支付。成交供应商自收到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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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要求 |
1.本项目按审计人员劳务标准固定标准付费,本次采购项目不另作报价。 2.服务价格包含提供本次服务范围的人员的工资、交通差旅、餐饮住宿,福利、税金、利润等,在合同实施期间,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价格中。 3.审计服务实施项目工作期间如出现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事故、损失等由成交供应商全部负责,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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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求 |
1.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 2.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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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1.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项目采购人的保密约定,包括在合同期结束后承诺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涉密责。 2.供应商需提供针对开展本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 3.供应商具有足够的审计能力,保证按照采购人提出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协审工作。 4.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审计人员。 5.成交供应商应独立完成整个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 6.成交供应商在全部完成结束后,成果交付前,接受采购人对已完成的成果进行审查。 7.成交供应商审计服务过程形成的工作底稿,采购人有权查阅并复印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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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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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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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加分条件 |
见本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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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如有,请于响应文件中自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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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要求 |
如有,请于响应文件中自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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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验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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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需求》表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2.提供的运维服务内容与采购合同一致。 3.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报价时应考虑相关费用。 4.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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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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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说明 |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会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各供应商做好磋商应答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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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服务方案 |
1.磋商供应商可根据自身优势在响应本采购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提供具体的项目服务承诺书(明确服务响应时间、项目服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及提供优惠服务方案等)(格式自拟)。 2.如有,请提供履约能力相关证明或业绩证明。 |
B 分标 采购预算: 36.06万元
序号 |
标的的名称 |
数量及单位 |
所属 行业 |
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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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路运河项目及配套政策跟踪审计B(航道、桥梁等14个标段跟踪审计) |
1项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审计项目类型:投资。 2.计划审计时间:2023年8月-11月,根据审计厅审计组工作时间安排。 3.审计工作地点:南宁市、钦州市。 4.协审人员劳务报酬标准 (1)市内:高级(注册类)、中级、初级职称分别按1000元/日、800元/日、600元/日的标准支付。 (2)市外:高级(注册类)、中级、初级职称分别按1300元/日、1100元/日、900元/日的标准支付。 5.项目实施时间以实际为准,实际合同金额将按照实际时间、人员据实结算。 6.协审人员数量(共6人)、资质条件: (1)财务类人员2人(其中,中级职称1人、初级职称1人); (2)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专业4人(其中,交通工程类中级职称2人,水利工程类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1人)。 7.工作天数(天):共56天(其中,市内5天,市外51天)。 8.采购人可根据协审实际情况对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9.其他要求 (1)磋商供应商须承诺能投入能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审计需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2)磋商供应商拟投入的人员必须是固定唯一的,各分标人员不可重复投入使用。 (3)供应商可以针对本项目,指定各分标的项目负责人。 (4)自治区审计厅拥有协审项目审计结果的全部处置权,参与审计人员对协审项目的一切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5)磋商供应商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的要求,派出符合审计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员与自治区审计厅的人员一同组成审计组,在自治区审计厅委派的审计组组长的领导下实施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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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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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及地点 |
1.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规定工作时限前完成协审服务工作或根据各分标实际工作时间安排完成协审服务为止。 2.成果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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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项目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按合同金额的30%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剩余金额按项目实际工作时间及投入满足审计工作的协审人员数量、资质条件进行阶段性支付。成交供应商自收到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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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要求 |
1.本项目按审计人员劳务标准固定标准付费,本次采购项目不另作报价。 2.服务价格包含提供本次服务范围的人员的工资、交通差旅、餐饮住宿,福利、税金、利润等,在合同实施期间,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价格中。 3.审计服务实施项目工作期间如出现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事故、损失等由成交供应商全部负责,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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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求 |
1.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 2.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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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1.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项目采购人的保密约定,包括在合同期结束后承诺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涉密责。 2.供应商需提供针对开展本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 3.供应商具有足够的审计能力,保证按照采购人提出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协审工作。 4.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审计人员。 5.成交供应商应独立完成整个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 6.成交供应商在全部完成结束后,成果交付前,接受采购人对已完成的成果进行审查。 7.成交供应商审计服务过程形成的工作底稿,采购人有权查阅并复印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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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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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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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加分条件 |
见本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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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如有,请于响应文件中自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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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要求 |
如有,请于响应文件中自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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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验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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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需求》表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2.提供的运维服务内容与采购合同一致。 3.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报价时应考虑相关费用。 4.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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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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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说明 |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会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各供应商做好磋商应答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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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服务方案 |
1.磋商供应商可根据自身优势在响应本采购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提供具体的项目服务承诺书(明确服务响应时间、项目服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及提供优惠服务方案等)(格式自拟)。 2.如有,请提供履约能力相关证明或业绩证明。 |
C 分标 采购预算: 44万元
序号 |
标的的名称 |
数量及单位 |
所属 行业 |
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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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治区区管高校重点建设项目审计A |
1项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审计项目类型:投资。 2.计划审计时间:2023年8月-11月,根据审计厅审计组工作时间安排。 3.审计工作地点:南宁市内、市外。 4.协审人员劳务报酬标准 (1)市内:中级职称人员800元/工作日; (2)市外:中级职称人员1100元/工作日。 5.项目实施时间以实际为准,实际合同金额将按照实际时间、人员据实结算。 6.协审人员数量(共5人)、资质条件: (1)财务会计类专业2人(其中,会计系列中级职称,从事基建财会工作须满3年以上); (2)工程造价专业3人(工程系列中级职称或取得工程造价类相应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造价工作须满3年以上)。 7.工作天数(天):80天(市外)。 8.采购人可根据协审实际情况对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9.其他要求 (1)磋商供应商须承诺能投入能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审计需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2)磋商供应商拟投入的人员必须是固定唯一的,各分标人员不可重复投入使用。 (3)供应商可以针对本项目,指定各分标的项目负责人。 (4)自治区审计厅拥有协审项目审计结果的全部处置权,参与审计人员对协审项目的一切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5)磋商供应商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的要求,派出符合审计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员与自治区审计厅的人员一同组成审计组,在自治区审计厅委派的审计组组长的领导下实施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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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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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及地点 |
1.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规定工作时限前完成协审服务工作或根据各分标实际工作时间安排完成协审服务为止。 2.成果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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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项目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按合同金额的30%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剩余金额按项目实际工作时间及投入满足审计工作的协审人员数量、资质条件进行阶段性支付。成交供应商自收到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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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要求 |
1.本项目按审计人员劳务标准固定标准付费,本次采购项目不另作报价。 2.服务价格包含提供本次服务范围的人员的工资、交通差旅、餐饮住宿,福利、税金、利润等,在合同实施期间,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价格中。 3.审计服务实施项目工作期间如出现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事故、损失等由成交供应商全部负责,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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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求 |
1.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 2.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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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1.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项目采购人的保密约定,包括在合同期结束后承诺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涉密责。 2.供应商需提供针对开展本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 3.供应商具有足够的审计能力,保证按照采购人提出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协审工作。 4.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审计人员。 5.成交供应商应独立完成整个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 6.成交供应商在全部完成结束后,成果交付前,接受采购人对已完成的成果进行审查。 7.成交供应商审计服务过程形成的工作底稿,采购人有权查阅并复印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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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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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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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加分条件 |
见本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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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如有,请于响应文件中自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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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要求 |
如有,请于响应文件中自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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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验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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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需求》表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2.提供的运维服务内容与采购合同一致。 3.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报价时应考虑相关费用。 4.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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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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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说明 |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会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各供应商做好磋商应答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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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服务方案 |
1.磋商供应商可根据自身优势在响应本采购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提供具体的项目服务承诺书(明确服务响应时间、项目服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及提供优惠服务方案等)(格式自拟)。 2.如有,请提供履约能力相关证明或业绩证明。 |
D分标 采购预算: 44万元
序号 |
标的的名称 |
数量及单位 |
所属 行业 |
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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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治区区管高校重点建设项目审计B |
1项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审计项目类型:投资。 2.计划审计时间:2023年8月-11月,根据审计厅审计组工作时间安排。 3.审计工作地点:南宁市内、市外。 4.协审人员劳务报酬标准 (1)市内:中级职称人员800元/工作日; (2)市外:中级职称人员1100元/工作日。 5.项目实施时间以实际为准,实际合同金额将按照实际时间、人员据实结算。 6.协审人员数量(共5人)、资质条件: 工程造价专业5人(工程系列中级职称或取得工程造价类相应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造价工作须满3年以上)。 7.工作天数(天):80天(市外)。 8.采购人可根据协审实际情况对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9.其他要求 (1)磋商供应商须承诺能投入能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审计需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2)磋商供应商拟投入的人员必须是固定唯一的,各分标人员不可重复投入使用。 (3)供应商可以针对本项目,指定各分标的项目负责人。 (4)自治区审计厅拥有协审项目审计结果的全部处置权,参与审计人员对协审项目的一切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5)磋商供应商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的要求,派出符合审计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员与自治区审计厅的人员一同组成审计组,在自治区审计厅委派的审计组组长的领导下实施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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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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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及地点 |
1.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规定工作时限前完成协审服务工作或根据各分标实际工作时间安排完成协审服务为止。 2.成果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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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项目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按合同金额的30%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剩余金额按项目实际工作时间及投入满足审计工作的协审人员数量、资质条件进行阶段性支付。成交供应商自收到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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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要求 |
1.本项目按审计人员劳务标准固定标准付费,本次采购项目不另作报价。 2.服务价格包含提供本次服务范围的人员的工资、交通差旅、餐饮住宿,福利、税金、利润等,在合同实施期间,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价格中。 3.审计服务实施项目工作期间如出现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事故、损失等由成交供应商全部负责,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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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求 |
1.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 2.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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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1.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项目采购人的保密约定,包括在合同期结束后承诺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涉密责。 2.供应商需提供针对开展本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 3.供应商具有足够的审计能力,保证按照采购人提出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协审工作。 4.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审计人员。 5.成交供应商应独立完成整个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 6.成交供应商在全部完成结束后,成果交付前,接受采购人对已完成的成果进行审查。 7.成交供应商审计服务过程形成的工作底稿,采购人有权查阅并复印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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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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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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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加分条件 |
见本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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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如有,请于响应文件中自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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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要求 |
如有,请于响应文件中自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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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验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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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需求》表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2.提供的运维服务内容与采购合同一致。 3.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报价时应考虑相关费用。 4.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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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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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说明 |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会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各供应商做好磋商应答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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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服务方案 |
1.磋商供应商可根据自身优势在响应本采购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提供具体的项目服务承诺书(明确服务响应时间、项目服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及提供优惠服务方案等)(格式自拟)。 2.如有,请提供履约能力相关证明或业绩证明。 |
E分标 采购预算: 39.6万元
序号 |
标的的名称 |
数量及单位 |
所属 行业 |
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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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治区区管高校重点建设项目审计C |
1项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审计项目类型:投资。 2.计划审计时间:2023年8月-11月,根据审计厅审计组工作时间安排。 3.审计工作地点:南宁市内、市外。 4.协审人员劳务报酬标准 (1)市内:中级职称人员800元/工作日; (2)市外:中级职称人员1100元/工作日。 5.项目实施时间以实际为准,实际合同金额将按照实际时间、人员据实结算。 6.协审人员数量(共5人)、资质条件: 工程造价专业5人(工程系列中级职称或取得工程造价类相应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造价工作须满3年以上)。 7.工作天数(天):80天(3人80天,2人60天)。 8.采购人可根据协审实际情况对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9.其他要求 (1)磋商供应商须承诺能投入能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审计需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2)磋商供应商拟投入的人员必须是固定唯一的,各分标人员不可重复投入使用。 (3)供应商可以针对本项目,指定各分标的项目负责人。 (4)自治区审计厅拥有协审项目审计结果的全部处置权,参与审计人员对协审项目的一切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5)磋商供应商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的要求,派出符合审计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员与自治区审计厅的人员一同组成审计组,在自治区审计厅委派的审计组组长的领导下实施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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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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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及地点 |
1.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规定工作时限前完成协审服务工作或根据各分标实际工作时间安排完成协审服务为止。 2.成果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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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项目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按合同金额的30%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剩余金额按项目实际工作时间及投入满足审计工作的协审人员数量、资质条件进行阶段性支付。成交供应商自收到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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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要求 |
1.本项目按审计人员劳务标准固定标准付费,本次采购项目不另作报价。 2.服务价格包含提供本次服务范围的人员的工资、交通差旅、餐饮住宿,福利、税金、利润等,在合同实施期间,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价格中。 3.审计服务实施项目工作期间如出现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事故、损失等由成交供应商全部负责,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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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求 |
1.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 2.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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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1.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项目采购人的保密约定,包括在合同期结束后承诺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涉密责。 2.供应商需提供针对开展本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 3.供应商具有足够的审计能力,保证按照采购人提出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协审工作。 4.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审计人员。 5.成交供应商应独立完成整个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 6.成交供应商在全部完成结束后,成果交付前,接受采购人对已完成的成果进行审查。 7.成交供应商审计服务过程形成的工作底稿,采购人有权查阅并复印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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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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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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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加分条件 |
见本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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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如有,请于响应文件中自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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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要求 |
如有,请于响应文件中自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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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验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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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需求》表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2.提供的运维服务内容与采购合同一致。 3.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报价时应考虑相关费用。 4.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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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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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说明 |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会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各供应商做好磋商应答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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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服务方案 |
1.磋商供应商可根据自身优势在响应本采购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提供具体的项目服务承诺书(明确服务响应时间、项目服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及提供优惠服务方案等)(格式自拟)。 2.如有,请提供履约能力相关证明或业绩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