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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食品药品安全公共责任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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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9250000778416 文档页数:62页 所需下载券:10
龙游县食品药品安全公共责任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为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型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有效降低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1号)、《浙江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食安办[2015]4号)、龙游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结合龙游县实际,决定在龙游县开展公共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广工作。

一、项目名称:

龙游县食品药品安全公共责任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二、保险险别

食品药品安全公共责任保险

三、保险条件

(一)保险范围及要求

保障地域范围:龙游县境内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1、食品安全公共责任保险范围:把经村(社)备案的农村家庭集体聚餐活动及村(社)指定的农村集体聚餐场所、政府认定的农家乐、依法登记的城乡农贸市场、各类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自办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责任主体无法确定或责任主体赔偿能力不足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等7类主体(行为)纳入公共责任保险范围。

2、药品安全公共责任保险范围: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药品或医疗器械的使用者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时发生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致使其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式负责赔偿。

(二)保险费用

年度保险金额以:辖区人口数×每人每年单价进行投标,人口总数约36.90万。    

(三)合同履约期限:

自保险人中标之日后二年(以最终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四、保险责任

1、在龙游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餐饮场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或第三者(居民或非居民)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政府在道义上负有救助或抚慰义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龙游县行政区域内的非公共餐饮场所遭受食品安全事故,受到相应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政府在道义上负有救助或抚慰义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除上述二条外其他在龙游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或第三者(居民或非居民)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政府在道义上负有救助或抚慰义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龙游县行政区域内,因药品严重不良反应问题造成使用者、受试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政府在道义上负有救助或抚慰义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5、以上四类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以及保险事故相关的鉴定、公证、法律等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五、保障金额

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保障项目

保额

累计赔偿限额

4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其中每人医疗费用限额占比20%)

10万元

累计法律费用限额

20 万元

每次事故法律费用限额

10万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0

2、药品安全责任保险

保障项目

保额

累计赔偿限额

3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5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其中每人医疗费用限额占比20%)

6万元

累计法律费用限额

10万元

每次事故法律费用限额

5万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0

六、赔付对象

1、户籍在龙游县人民政府的全体居民。

2、 龙游县政府在道义上负有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救助、抚慰义务的对象。

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认定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认定机构:各级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门成立的食品药品安全纠纷调解委员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构成保险事故,启动理赔程序:

1、 3人(含)以上受害者在相近时间内在同一场所内均食用过共同的中毒食物,发病急剧,且临床表现基本相似,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

2、3人(含)以上受害人均食用过在相近的时间内从同一场所购买的共同的中毒食物,发病急剧,且临床表现基本相似,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

3、其他卫生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认定的食品安全事故;

4、其他卫生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认定的药品安全事故;

5、附加药品和医疗器械可疑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者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时发生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事件),致使其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式负责赔偿。

可疑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指临床表现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超出了试验药物和医疗器械研究者手册、已上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或者产品特性摘要等已有资料信息的可疑并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

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是指因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保险机构要协同卫生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专家研究,食品药品安全保险事故快速认定程序和标准,并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七、责任免除

(一)由于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人身损害,被保险人依法不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不可抗力;

2、受害者自身原因;

 3、发展缺陷;

 4、其他属于被保险人依法不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八、保险人的日常义务

1、保险人对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2、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开展风险查物、提供评估报告:合同订立后,保险人应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培训教育、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如未遵守,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后,发现存在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如何消除的书面建议:保险人应提出而未提出该书面建议,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书面建议切实付诸实施的,保险人不得増加保险费或解除本保险合同。

4、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关于食品药品相关行政许可变更、或签订采购合同时书面约定由被保险人

书面通知的其他情形,应自收到书面通知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如未按约定答复,涉及本项目承保风险显著增加的,保险人不再增加收取保险费、也不再以此为理由拒绝保险赔偿

九、被保险人的日常义务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遵守食品药品安全相关规定,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保险人进行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后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切实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本合同。

2、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的食品药品相关行政许可发生变更、或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书面约定需要被保险人通知的其他情形,被保险人应在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如其中涉及本合同承保风险显著增加或降低,双方可以协商调整保险费:协商不成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如被保险人未按约定通知保险人,因承保风险显著增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十、保险理赔事项

(一)理赔处理:

1、赔偿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1个工作日内赔付;

2、赔偿金额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2个工作日内赔付;

3、赔偿金额50000元以上的,3个工作日内赔付;

4、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可根据双方当事人及调解机构共同签字的调解处理协议将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给事故受害人。

(二)限时赔付:

 在理赔单证收集齐全后,按以下时间限时赔付。

1、普通赔案承诺在索赔资料齐全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的核算理赔金额,并支付赔款至指定的账号;

2、疑难及重大赔案承诺在索赔资料齐全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的核算理赔金额,并支付赔款至被保险人指定的账号。 

十一、商务要求:

服务期限

自保险人中标之日后二年(以最终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服务地点

按采购人的要求。

保费组成及保费支付方式

1.年度保险费金额以:辖区人口数×每人每年单价进行投标,人口总数约36.9万人。

2.保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由甲方一次性直接支付给乙方。保险责任开始后实际付款前,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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