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第一节 服务要求
一、采购内容及数量
序号 |
项目 |
采购品目名称 |
服务期 |
资产运转维护费用 |
备注 |
1 |
洞口县社会福利院公建民营运营项目 |
C05010400-养老服务 |
8年(第1年为扶持期) |
1568000.00元 |
224000.00元/年 |
二、项目概况:
洞口县社会福利院为县民政局下属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坐落于洞口县文昌街道办事处高渡村高仓路22号,总用地面积2349.72平方米(3.52亩),总建筑面积6139.42平方米,建设综合楼1栋(地上7层,地下1层,共8层),规划设置护理床位数122张。项目于2022年3月开工建设,目前项目已完工且达到建设、消防、安全等领域国家强制性标准,配套设施基本到位,具备运营条件。
三、技术服务要求
(一)服务内容与要求
(1)运营方必须按照社会福利院总床位数不少于30%的比例(计算基数以《养老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设置床位数中数量多者为准)优先满足洞口县辖区内特困供养和全失能的低保对象养老服务需求,对该比例内的特困供养对象必须无条件接收,并负责其日常护理费用(政府政策补助部分除外)。如果特困供养对象人数超过上述比例和床位的,委托方需要运营方安置的,超出部分运营方也应优先接收,费用由委托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民政局承担。在此基础上,按适度普惠原则,空余床位可为社会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2)运营方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6号令)、《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 450-2018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等,避免出现建筑设计不适养老,消防安全不达标,管理服务不专业等问题出现,把洞口县社会福利院建设成功能齐全、安全舒适、优质高效的养老中心。
(3)运营方应规范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湖南省发改委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发改价费〔2018〕440号 )等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并细化收费标准。床位费和护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预收入住老人服务费不得超过月收费标准的2倍,预收费用必须存入银行、民政局、企业三方监管账户。应将特困人员供养经费落实到人,不得向特困供养对象收取任何费用。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相关信息。
(4)运营方应与老年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等。
(5)运营方须按照《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 187-2021)、《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等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6)运营方力争在两年内将洞口县社会福利院达到三星级养老机构标准,五年内将洞口县社会福利院提升到四星级养老机构标准。
(7)运营方应执行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包括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等可能影响运营或危及入住老人生命财产安全重大事项。
(8)运营方在管理期间对洞口县社会福利院的投入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主要用于医养设备、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合同终止或解除时,运营方所投入的动产、不动产,以无偿捐赠的方式一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期内,运营方每年须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给采购人及洞口县社会福利院,洞口县社会福利院对运营方定期进行审计审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资产管理等,经营期满后,运营方做好自查和账目交接。
(9)采购人对洞口县社会福利院的全部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并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合同到期或终止时,运营方应提前6个月做好资产清点、审计工作,配合办理移交手续。运营方在运营期间对全部资产只有使用权,不得进行变卖、抵押担保、出租出借等任何处置。运营方必须对采购人财产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如运营方在运营期间内造成财产损失或损坏的,采购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照价扣除。
(10)采购人有权监督建筑物的完整,运营方不得破坏性改变现有建筑物承重结构及其它基础设施,在事先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
(11)采购人将不定期通过走访、谈话、问卷等调查形式了解入住老人所诉所求满意度,调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12)采购人定期不定期以消防安全、住房安全、食品安全、照护安全、防疫安全、人身安全、金融安全、自然灾害等为重点,对营运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方必须服从并整改到位,督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13)运营方单独设立财务账户,并按规定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接受采购人监督,自主招聘工作人员并按政策规定落实好各种待遇;自行负担水电费用、设施设备保养、维护、更新等所有运营费用。
(14)运营期内,运营方须合法经营,其经营行为应当符合相应的养老、环境、卫生、医疗、消防、食品、财经、税收等相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审查和检查,不得违法经营。
(15)运营方在运营期间发生的养老服务纠纷、劳资纠纷、医疗事故、安全事故以及债权债务等一切纠纷,均由运营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16)运营方不得以福利院的名义提供任何担保,不得以投资入股、收取会员费等方式变相非法集资。采购人不为租赁物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运营方在合同履约期间不得通过集资、众筹等方式融资,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不得以商品销售与返租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或者出现其他重大违约或违法犯罪行为。
(17)运营期内,运营方要严格按养老服务国家相关标准运营,严格履行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责及流程规范,及时处理各种投诉和矛盾,安全、优质、高效开展服务工作。运营期间运营方自负盈亏,如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导致无法继续经营需终止合同时,须提前六个月书面报告采购人,妥善安置好入住老人并处理好相关事项。
(18)如运营方在运营期满后不再经营,应当妥善安置好服务对象,并保证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完好、符合政府相关要求,将项目经营权移交给采购人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
(19)运营方运营期内,应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开展养老服务,不得超范围运营,不得借公建(办)民营、医养结合之名改变养老服务根本属性,不得将公办机构挪为他用。
(20)经营方所采购的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环保相关标准。
(二)运营模式
(1)本项目采取“公建民营,医养结合,自主经营,规范管理,监管并行”的模式运营,由采购人提供场地,运营方负责运营管理并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运营方义务,运营方按合同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2)采购人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文体娱乐、护理、医养结合等服务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洞口县社会福利院公益属性不变、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监管不缺失、服务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运营期间,未经采购人同意,运营方不得转让、转包。运营期间的相关补贴按国家标准结合当地标准执行。
(3)运营方要全力履行好兜底保障职能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在床位设置上,要明确兜底保障床位不低于总床位的 30%,在满足有入住意愿特困人员“应住尽住”的前提下,要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孤寡、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做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并提供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低偿养老服务。仍有空余床位的,应向物价部门申请定价向社会其他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政府对运营方优先接收的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按国家标准结合当地相关标准进行补助。
(三)运营要求
1、合同运营期限为8年(第1年为扶持期);
2、运营方自签订运营合同之日起1年内在社会福利院内设立医疗机构(在未设立完备前运营的,应就近向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服务,签订服务协议,确保医疗服务到位);
3、运营方在取得经营权后3个月内,完成社会福利院室内适老化改造。运营期满后或因运营方的原因被终止合同,运营方的所有投入的无法拆除或移动的固定资产投入无偿赠送给社会福利院,可移动的或拆除的部分由运营方自行处理。
4、运营方在签订运营合同时必须出具成交金额10%的银行履约保函,确保项目运营的运营资金及人员工资的需求。
5、缴纳风险保证金。运营方应在确认中标资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缴纳不低于委托方固定资产总额(总额为:2383.53万元)1%的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以及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合同期限内,因运营方管理不当造成入住人员伤亡或国有资产损坏、流失,运营方无法按期支付或赔偿的,委托方可从风险保证金中预先支付和赔偿,运营方应在办结之日起6个月内补足风险保证金。合同期满后,未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风险保证金予以无息全额退还。合同期未满,运营方未经申请且未获得委托方同意而单方停止运营的,风险保证金不予退还。
6、缴纳设施维护费(维修基金)。运营方在运营期间,需缴纳一定数额的设施维护费,具体数额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设施维护费主要用于机构设施修缮改造提升、机构及老人服务改善等(使用方向:①.房屋的基本维修:水电维修费、电梯检测维护费、内外墙维修费、防水维修、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保费等且单项5000元以上;②.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能力评定费用;③.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的医疗自负部分费(10%);④.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的除保险公司支付后不足部分的护理费用。)。具体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第1年为扶持期,免交设施维护费;每一个运营期期末,需向采购人缴足下一个运营期设施维护费用,如未按时缴足,采购人有权收回运营权并终止合同,每2年递增5%。
(四)集中供养服务
采购人为洞口县兜底的重点特困供养对象,失能、孤寡、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做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等人员办理入住手续、并及时按国家相关规定拨付集中供养资金及运营补贴给运营方。
(五)年终考核机制
采购人每年定期对运营方开展质量评价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服务和管理职责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致使入住人员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运营方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解除合同,收回运营权,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①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变更法人代表(股东、主要负责人等)或转让、转包、转租的;
②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③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④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⑤在经营过程中财务造假、经营严重困难,无法保障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
⑥抵押贷款、出租或出借、发布虚假广告、非法集资骗取钱财或诈骗的;
⑦因不符合管理规范,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⑧不符合管理规范,经委托方监督、通知、期限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行业规范标准的;
⑨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
⑩开展宗教宣传活动的;
⑪一切导致国有资产贬值的行为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四、付款方式: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双方在采购合同中具体约定。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 1、供应商经营范围须具有“养老服务”(若为联合体投标,其中一家单位具有即可)。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全部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