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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安局2024-2025年度船艇维修保养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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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发布 51页 文档编号:202406110001396678 需下载券:10
珠海市公安局2024-2025年度船艇维修保养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

1-1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珠海市公安局2024-2025年度船艇维修保养采购项目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3,849,641.00

100%

1.★本项目主要商务要求均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须对本项目的主要商务要求进行整体响应,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2.报价不得超出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3.本项目不得转包,经采购人的同意,中标人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给有资质(有能力)的供应商实施。

注:以下《资格条件承诺函》,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资格条件承诺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在评审环节结束后,自愿接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核验,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采购包1(2024-2025年度船艇维修保养)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或预算使用完(以先到者为准)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1)结算时间:按次结算。单次维修达到交付标准并经采购人测试和接收,在采购人接收使用两周后未出现维修前故障情况视为验收合格。采购人确认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出具本次维修相关验收、结算单具和结算发票,采购人在签收结算资料后的15天内以银行转账方式结清本次维修款项。 (2)结算资料:完工验收合格单、结算清单、服务考核表、相应金额的发票。 2.结算价=【人工费(工时费)+管理费+其他费用(上下排费、压排费、交通费等)】×中标费率+材料费(配件费)+外加工费。 (1)人工费(工时费)、材料费(配件费)及其他费用的单价,以附件所列单价作为上限,中标人以此作为报价参考,相应单价不得超过单价上限,超过上限的按上限计算。 (2)附件中未列名的保养及维修项目,中标人根据故障原因,提出具体维修方案及报价【报价应明确列出:人工费(工时费)、材料费(配件费)、管理费、其他费用、外加工费等】经采购人同意确认后实施维修。 (3)管理费=材料费(配件费)×20%,管理费费率固定为20%; (4)材料(配件)价格: 1)附件1已包含的材料(配件):参照附件1所列单价作为上限,中标人以此作为报价参考,相应单价不得超过单价上限,超过上限的按上限计算; 2)附件1未包含的材料(配件):以中标人进货价结算,同时不得高于同期珠海市场平均价,高于同期珠海市场平均价的按市场平均价计算,每次结算时中标人应提供材料(配件)的进货发票(单据)复印件作为佐证材料。 (5)外加工费是指修理船舶过程中中标人采取外协作方式由另一家企业进行加工、维修而发生的费用,若发生了外加工事项,中标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合理的外加工费。外加工费不加管理费、不另计人工费(工时费),外加工费经采购人确认后,由中标人向实际维修单位支付相应的外加工费。 3.中标人根据采购人反馈故障情况分析故障原因,提出维修方案及报价【报价应明确列出:人工费(人工费=工时单价×工时消耗)、材料费(配件费)、管理费、其他费用、外加工费等】,报价需经采购人同意确认方可维修。如采购人执行紧急勤务或其他特殊原因需紧急维修时,中标人对维修项目应及时与采购人进行沟通,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方可进行紧急抢修,抢修完成后应及时补充维修报价单等资料。 4.采购人对中标人提供的维修方案及报价有异议的,可以同时向三家以上的第三方维修厂家发出询价函以确定合理的维修价格,所有参与询价的第三方维修厂家的平均报价作为基准价。若中标人的报价小于或等于基准价的,由中标人直接维修;若中标人的报价大于基准价的,以基准价作为结算价由中标人直接维修,若中标人拒绝维修的,可以由采购人指定一家第三方维修厂进行维修,询价过程及第三方维修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采购人对中标人提供维修报价或维修工程质量存在异议时,采购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维修项目的报价、维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测评估,中标人必须接受由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机构进行检测评估。维修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标准的,中标人应需重修;维修项目的报价不合理的,由采购人通过询价后,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重修、检测、询价过程产生的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6.本项目的所有结算价,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进行审计,并按审计最终的价款进行支付。 注: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已经按期支付。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1.验收时间: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船艇故障、损坏及问题进行修复或完成相应的保养任务,并达到招标文件约定质量标准及采购人要求的适航状态或功能要求且能够正常使用,由采购人测试和接收,在采购人接收使用两周后未出现维修前故障情况视为验收合格。 2.合格标准: 1)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相应的任务; 2)质量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及采购人要求的适航状态或功能要求; 3)相应的资料完整并移交了采购人。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其他,(一)总体要求: 1.报价要求: 1)结算价包含人工费(工时费)、材料费(配件费)、机械费、交通费、拖船费、上排费、压排费、管理费、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费、利润、税金、风险以及码头费、驻坞费、系解缆、水电费等船艇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2)本项目自船舶离开采购人码头至修理厂至采购人码头(或采购人指定地点至修理厂至采购人码头)所有服务费用(包括引水费,拖带费,港口使用费、上排费、压排费、驻坞费等)由中标人承担,投标人在报价时需合理考虑该部分费用; 3)投标人统一按费率的形式进行投标报价,最高报价上限为100%; 4)投标人中标后,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对中标费率作任何的调整。 2.服务内容: (1)中标人依据相关质量标准,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指定执法船艇各级维修及保养、拆装维护、零配件更换、调试、试航及相关服务,并完成相应验收工作。 (2)船舶维修具体是指船舶的船体结构、航通、机电及应急救生设备等在船舶停泊地、故障发生地或船坞进行修理,以达到或超过其故障前状态或功能要求并能够继续使用。 (3)采购人所有船舶基本情况如下: 1)指挥艇2艘 ①主机:MTU-2600,齿轮箱ZF,长30.1米,宽7.19米,配前后双液压侧推及点陀螺平衡仪,双发电机:45KW+28KW ②主机:CAT-C32;齿轮箱;双环MGX-6620SC;推进方式:喷泵(WDJ200);长23.2米;宽:5.05米; 2)BF1500型高速摩托艇10艘,主机:沃尔沃D13-800;齿轮箱:双环MGX-5114SC、ZF360A;推进系统:表面浆双环ASD10;长:14.8米;宽:3.3米; 3)汽油机3艘,主机:水星400匹(V10、L6);船长:12-15.8米。 (二)质量要求: 1.中标人应对采购人船艇进行逐一建档,制定保养计划,并及时通知提醒采购人进行定期保养。 2.中标人应保证承修或拆装过的设备质量良好,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验收合格后交船给采购人。如中标人维修后未解决此次维修的故障问题,采购人有权拒绝接收,中标人应继续对故障情况进行维修并达到采购人要求。在不产生额外维修项目情况下以第一次维修报价结算。 3.如因维修需要将船艇油、水等卸除完毕,中标人应协助采购人做好相关工作,以使船舶达到可维修状态。 4.零部件、配件: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船舶维修相关标准。更换的零部件及配件,须采用原装备件或副厂件或相当于原装备件,中标人须承诺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用替代件或旧件的中标人需征得采购人同意并必须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旧件,配件更换必须先报价并征得采购人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换件。 5.采购人有权要求船舶核心部件(主推进装置系统、发电机和通讯导航设备等)的维修及零配件更换由中标人委托该部件原制造厂商或具备代理(授权)资质的维修商负责实施。 6.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艇维修执行《中国修船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钢质船舶维修规范与质量检测标准实用手册》现行版本及其修正或补充说明以及国内相关的船舶维修标准等现行版本及其修正或补充说明。船艇装备、器材维修标准执行各装备、器材说明书中规定的技术标准。 7.保密要求 1).中标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泄露采购人及项目各项信息,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2).中标人为采购人提供服务期间,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在船艇上安装搭载任何与维修保养无关的设备,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人员及安全要求: 1.中标人拟派到本项目工作小组成员应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且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中标人应为工作小组成员足额购买社保及人身意外险,作业过程中出现任何的伤亡事故,均由中标人负责,与采购人无关。 2.中标人须建立系统、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施工安全方案,办理保险,承担采购人船舶驻厂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采购人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3.在明火作业前,中标人应事先通知采购人配合做好消防安全措施,共同确保船舶安全。 4.交接船艇时,双方应对船上贵重物品和物件予以确认。在中标人维修场所维修时,中标人应负责船艇安全管理,以防遗失或失窃。 5.中标人应与采购人船舶负责人在船舶进厂时,签订与本合同同等效力的消防安全协议。 (四)服务考核: 1.服务考核表:附件2 2.服务考核规则 (1)每次维修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对中标人进行一次考核评价,采购人结合考核评价的结果向中标人支付一次相应的结算款项。 (2)考核评价结果管理: 1)优秀:考核得分≥80分,100%支付相应的款项; 2)良好:60分≤考核得分<80分的,限期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次维修费用的95%;整改后未达验收标准经再次整改验收合格,或超过首次整改期完成整改并验收合格的,支付该次维修费用的90%; 3)不合格:考核得分<60分的,限期整改,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次维修费用的85%。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权重%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船艇维修保养

1.00

3,849,641.00

3,849,641.00

1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船艇维修保养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服务要求:

1.中标人应对采购人船艇情况进行初步调研,对船艇状态进行了解,对易损耗配件等应储备应急更换配件。

2.★中标人必须提供上门维修服务,并具备紧急情况下维修人员2小时内到达珠海市区内采购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维修的应急能力,并根据故障情况有提供维修所需配件的能力。正常情况下,能在采购人指定现场完成的维修及保养任务,应优先在现场作业,现场条件无法满足作业要求时,经采购人确认后送维修厂进行作业。

3.中标人接受维修委托时,应及时检查故障情况,查找故障原因,及时、详细、合理出具维修报价单,报价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人工费=工时单价×工时消耗)、材料费(配件费)、管理费、其他费用、外加工费、质保期及维修时限等必要因素,且必须由采购人签名认可后方可进行维修。对中标人提供的报价单内容如有异议时,双方应及时就异议内容进行沟通,中标人不得无故拖延时间造成维修时间拖延。

4.★中标人须严格按照交船时限安排维修服务,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船的,要提前与采购人联系,说明延期交船原因,且取得送修单位的同意。对供货、维修周期较长的情况,中标人必须提前预判并及时告知采购人,采购人有权根据情况确定维修开始时间。中标人不得因延期交船加收压排费、管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5.维修项目经采购人确认后,中标人维修过程中不得随意增加报价单以外的维修项目。维修过程中如发现某些项目是必须追加的,维修人员应立即告知采购人,确认后,在维修前应事先通知送修单位,征得送修单位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增加费用内容开始施工。

6.★维修人员更换配件时,应向送修单位明确该新件是原厂件或副厂件。更换下的故障配件,应妥善保管,在船舶维修后,验收交船时旧件需归还送修单位建档备查。

7.维修结束后,中标人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并约定验收时间和地点,在采购人确认验收合格后出具结算单和发票。

8.除维修需要外,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所维修船舶,未经送修单位允许不得将船舶开出厂试航或作它用,未经送修单位允许不得对所维修船艇拍摄与维修无关的任何照片或录像。

9.★维修期间如发生台风等恶劣天气,中标人须对送修船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及时将采取措施通知采购人。

10.在服务期内,中标人必须为本项目所有船只做详细的维护保养计划报采购人审阅。

11.船只移交中标人后,船只及其连带所有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12.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改维修项目,不得对可以维修的部件进行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船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13.船上特种设备维修:船上的特殊设备,中标人若无法进行维修的,必须在采购人同意后聘请该设备的生产厂家或授权特约维修单位维修。

14.如船艇在海上发生故障,但不影响船艇航行的,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可电话商定维修地点及维修人员到场时间;如船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航行,中标人应协助采购人及时联系拖船或其他船只等前往采购人指定地点进行救援,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5.如采购人执行紧急勤务或其他紧急状态需进行紧急抢修,采购人与中标人通过电话沟通后,中标人应做到立即响应,派员携带维修工具、配件及时赶到采购人指定地点进行抢修。若因配件问题或技术问题无法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内完成维修的,中标人负责及时解决,并在报价单内明确维修时间作为有效合法依据。如需另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的,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6.时间要求:

1)中标人应提供7×24小时紧急救援和远程协助服务,如无法通过远程协助解决的故障,中标人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维修;

2)船艇在码头发生故障或其他需要维修的情况,如一般故障(门窗破损,航电设备失灵,主机、齿轮箱、表面浆升降系统、舵机系统和油电管路渗漏、堵塞、缺少或老化失效)中标人应在2小时内派员到现场勘验,8小时出具维修报价单,在采购人确认后24小时内完成修复;如重大故障(船体破损,动力系统故障,推进系统故障),应在2小时内派员到场勘验,2天内出具维修报价单,在采购人确认后5天内完成修复;特大故障(需到厂家指定位置上排)应在2小时内派员到现场勘验,3天内出具维修报价单,在采购人确认后10天内完成修复;

3)如发生突发情况、极端天气或其他有需要进行拖船、吊装的,中标人须提供7×24小时服务。

二、售后服务

1.★维修项目的质保期和保修期:更换配件以配件质保期计算,其他涉及船体等维修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保修、质保期内,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配件及服务。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的损失,采购人保留追偿权利。

2.在服务期内,中标人必须在每次维修结束后的90天和180天分两次对维修项目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避免保修期内出现返修情况。

3.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船舶故障或损坏的,中标人应负责及时返修, 由于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船舶异常损坏或船舶机械事故的,由中标人负责。

4.如在保修期内再次出现相似故障,经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共同进行认定,确为中标人责任的由中标人负责免费维修,如因采购人使用不当造成的由采购人承担维修费用。如双方认定意见不统一,中标人必须接受由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机构进行检测认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维修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验收标准,维修后必须进行调试,确保维修完成后可正常使用。采购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维修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质量不达标须无偿重修,并且相应的第三方机构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保修期内同一问题维修3次(含3次)以上仍未解决,免费保修期从最后一次维修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若维修质量原因出现故障而造成船艇短期停用时,如停用时间累计超过10天则质保期重新计算。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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