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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2024年聘请食品安全专家实施风险排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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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7040001457378 发布时间:2024-07-04 文档页数:75页 所需下载券:10
天津港保税区2024年聘请食品安全专家实施风险排查项目

项目需求书

一、项目概况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民生福祉,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四个最严”要求,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标本兼治,综合施策,持续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近年来,为落实辖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排查工作,助推辖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不断拓宽思路,改革创新,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及食品生产许可评审工作,逐渐形成“职责明确、标准清晰、企业负责、科技支撑、社会参与”的食品安全风险综合治理工作新格局。通过专家全面风险排查,以问题为导向,实施靶向性执法,更有效的防控辖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逐步提升辖区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风险排查

(一)排查范围

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食堂、超市、便利店以及食品摊贩等实施全覆盖排查;食品贸易单位、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按照“双随机”要求抽查25%。

(二)排查方式

聘请专业服务机构,成立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小组,小组成员全面实施考核合格上岗管理制度,按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提出合理整改意见或建议,并督促跟踪落实整改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小组每月对其风险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分析,并向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分析报告和监管建议。在排查过程中,如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在24小时内通报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查处,有效规避隐患扩大。

三、工作量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隐患排查

第1包: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以西及临港经济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食品销售贸易单位,预计770户;

第2包: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以东及海港保税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销售贸易单位,预计781户;

(二)若实际完成工作量未达到预计工作量,则根据中标单价及实际完成批次据实结算,若达到或超出预计工作量,最终结算总额不得超过各包预算值。

四、工作要求

(一)专业服务机构结合本标段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制定年度风险排查工作计划,在工作日对企业进行现场排查,企业户次需均匀安排在每个月,食品生产、餐饮、流通环节需指派有相应审查经历的专家对企业进行风险排查。

(二)现场检查人员至少2名,检查前应熟知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携带巡更系统手持移动终端、《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等相关设备和执法检查文书。

(三)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向被监管对象出示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盖有公章的委托书和单位工作证件,告知企业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及检查纪律。

(四)检查人员在企业相关人员陪同下,分别对企业档案、记录等材料进行查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结合检查点表逐项进行风险排查。检查过程中,要对存在风险隐患点予以拍照留存影像资料。

(五)检查人员应对材料查阅、现场检查的情况进行详实的记录,并请企业相关人员签字、企业盖章确认。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违法行为),第一时间致电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由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六)检查中结合社会舆情、专项整治等相关内容,有效地将专项整治与风险排查工作相结合,做好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的填写工作。同时,将动态风险等级予以公示。

(七)检查中要尊重企业的权力,遇到争议问题时认真听取其陈述,允许其申辩;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留存影像资料未经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允许不得外传。

(八)结合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风险排查情况,每户完成检查后,形成一份电子风险排查报告,每周汇总后上报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月召开一次问题分析会。

(九)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原则上能立即整改的,要求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5个工作日内整改落实,检查人员在整改时限届满后15日内实施跟踪检查,督促其完成整改,并附有整改图片或报告,形成闭环。

六、成果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管委会政府采购有关制度,结合区域监管网格划分,确定两家专业技术机构,形成竞争机制,完成相关工作。同时,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专业服务机构的考核,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量化风险排查工作任务,从严从细落实风险排查工作。

五、履约验收方案

1.验收主体: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验收时间:合同履行结束后。

3.验收方式: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4.验收程序:服务完毕,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开具“验收书”。供应商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为“验收合格”。未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5.验收内容:本项目全服服务内容。

6.验收标准: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验收,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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