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2)服务项目中包含货物的,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响应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3)服务项目中伴随的货物包含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提供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2.“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条款。
3. 如磋商供应商响应产品存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服务需求一览表 |
|||||||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
序号 |
标的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服务参数 |
分项预算合计(元)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名称(行业名称及划分见本章附件2) |
标段 |
/ 分标 |
||||||
1 |
南宁市湿地保护规划项目 |
项 |
1 |
一、基本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及各县区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生态安全,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编制南宁市及各县区(兴宁区、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横州市、宾阳县)湿地保护规划(2024-2030年)。 二、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2年); 2.《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 3.《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2016年); 4.《“十四五”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2021年); 5.《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 6.《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 7.《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和管理办法》。 三、服务内容 (一)资料收集 通过资料收集、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南宁市湿地资源和保护情况进行整理和分析。 (二)湿地资源调查 在资料收集的基础上,针对性开展以湿地主要类型、分布和生物多样性以及保护和受威胁等现状的调查,重点摸清典型的和有保护及开发利用价值的湿地、资源特点及其分布范围和保护、受威胁现状。 (三)规划调研 调研主要针对南宁市和各县区自然资源、旅游、发改、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开展,目的是衔接各部门相关规划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四)规划编制 根据资料收集、调查和调研结果,开展数据分析和研究,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以及其他上位规划,编制南宁市及各县(市、区)湿地保护规划(2024-2030年),形成规划初稿。 (五)征求意见 完成规划初稿后,征求南宁市及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意见并召开专家咨询会,对反馈意见进行研判,根据意见的采纳情况对规划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六)规划评审和提交 协助南宁市林业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规划送审稿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规划文本,形成最终稿并提交。 四、进度要求 1.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规划初稿; 2.2024年11月20日前,完成成果规划送审稿; 3.2024年11月底前,完成全部成果(详见成果清单),形成最终稿并提交。 五、成果清单 1. 《南宁市湿地保护规划项目(2024-2030年)》文本; 2. 兴宁区、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横州市、宾阳县等12县(市、区)的湿地保护规划文本; 3. 相关图件及矢量图层。 |
1545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商 务 条 款 |
▲一、合同签订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 ▲二、提交服务成果时间: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成果提交(如自治区林业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提交服务成果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付款方式: 1.中标供应商完成规划初稿并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30%; 2.中标供应商提交通过评审并修改完善的成果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20%; 3.市级成果材料通过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复并报自治区林业局完成备案,县(市、区)级成果材料通过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南宁市林业局完成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50%; 4.付款前,中标供应商应开具相应等额的合法发票给采购人。 五、项目实施要求: (1)投入本项目实施人员(含项目负责人1人)最低配置要求:人数 6 人,参与响应时须提供实施人员花名册; (2)项目开展后若要更换实施人员的,必须书面征得采购人的同意,同时替换的人员资质不低于被替换的人员。 (3)项目实施期间,采购人将现场核实实施人员身份,若发现与投标及报备时不一致的,采购人有权停止其服务并要求更换实施人员,若出现上诉问题累计达3次的,采购人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申请终止服务合同。 六、售后服务要求: 1.服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以及行业内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2.处理问题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处理问题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现场。 3.其他:根据评审会、工作对接会、协调会等意见相应修改完善编制内容。 七、其他要求: ▲(1)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包括: 1)服务的价格; 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项目验收的费用; 4)技术支持、售后服务费用。 (2)验收要求: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服务成果后,采购人组织有关专家及部门对成果进行审查,审查通过视为验收合格。 (3)保密要求: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采购人各项管理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复制、传播、引用及所接触到的采购人各类业务数据、工作措施等信息,如出现业务数据、涉密数据泄漏,采购人将上报相关监督部门申请终止服务合同,并将追究服务供应商相关法律责任。 |
||||||
规范标准 |
1、本项目采购标的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强制性标准、规范等要求:按国家相关标准、成交供应商承诺进行验收。 2、合同延续年限、条件和方式:本项目合同到期后不续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