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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上虞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调查与技术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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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12160001588101 发布时间:2024-12-16 文档页数:54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4年度上虞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调查与技术评估项目

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背景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浙水保[2019]3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水土保持强监管工作,继续开展2024年上虞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调查与技术评估第三方服务项目。

二、总体目标

利用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无人机航测和人工现场复核调查等方式,掌握生产建设项目实际扰动与水土保持动态,及时梳理全区范围内未批先建项目情况,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调查与技术评估,强化水土保持监管。

三、工作任务

1、对全区范围内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技术评估、监测成果核查,对自主验收已备案项目进行验收核查。

2、开展水利部、省水利厅、绍兴市遥感监管下达的生产建设项目图斑分析、梳理、现场复核工作,并配合招标人做好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3、按需收集资料,分析数据,完善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V4.0)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平台的相关信息。

4、协助开展2024年度全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估工作。

5、对上虞区2024年水土保持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四、主要内容及成果要求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调查与技术评估

(1)水土保持技术评估

对全区范围内在建项目开展水土保持技术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原则上一般生产建设项目按照每半年一次,省市重点项目及整改项目按需增加频次,总次数不少于120次。每次现场评估活动须保证2名(含)以上投标文件内技术人员参加,如需车辆,由中标单位自行提供。

(2)水土保持监督性监测

对上虞区水利局审批的已委托第三方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按照不低于10%的标准开展监督性监测。核查监测单位是否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等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核查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监测人员、设备配置;监测方法、手段、频次等,出具评估意见。

(3)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已报备项目核查

对本区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已报备项目根据水利局要求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评估意见。

2、开展水利部、省水利厅遥感监管中下达的生产建设项目图斑现场复核工作

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2024年度生产建设项目卫星遥感监管成果及图斑现场复核要求,及时做好对上虞区本级生产建设项目图斑现场复核及资料整理、信息上传等有关工作。

3、数据分析录入

根据要求收集资料,数据分析录入,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4.0系统以及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监管平台的相关信息,实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信息的即时交换与共享。

4、协助上虞区水利局开展2024年度全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

(1)上虞区水土流失治理考核工作

采用乡镇自评,考核组采取资料分析、现场核查。对治理流失图斑复核的方式进行。对各乡镇上报的考核自评情况及佐证材料进行复核查验,检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根据查验结果打分以供考核组参考。

(2)协助开展上虞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

按照浙江省及绍兴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对上虞区水土保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对相关指标进行分析计算,对相关台账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印刷等,并做好现场核查等工作,编制自评工作,完成上虞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

5、对上虞区2024年水土保持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针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许可后监管薄弱点提供技术支撑,在开展技术评估中为生产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在乡镇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中提供现场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协助水利局分析发改局、经信局、建设局等局立项或备案信息进行每个项目梳理,判断需要做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量,每个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如有开工未批先建,协助水利局下放整改通知等工作,未开工项目进行每个项目水土保持审批法律宣传及定期现场跟踪;协助区水利局做好全过程水土保持监管及宣传工作。

五、服务期限

1、服务期限:12个月

六、服务成果

1、上虞区2024年度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技术评估报告(成果报告分两次提交)

2、上虞区2024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及相关表格

3、上虞区2024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技术报告及支撑台账

4、上虞区生产建设项目图斑复核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章付款方式及要求

一、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30%;

完成半年度技术评估及遥感复核后支付合同款的20%;

完成支撑台账并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的支付合同款的30%,若完成支撑台账并目标责任制考核合格的仅支付合同款的20%;

余款20%在全部工作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

二、付款要求:

中标人在收款之前,应向采购人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采购人凭发票付款。如中标人未按约定提供发票的,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直至收到中标人提交的相应发票为止,在此情况下,采购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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