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需求
001包 和平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承接主体采购项目
★一、服务需求
(一)服务范围:负责太原街街道、新华街道、北市场街道和南市场街道的服务对象。
(二)服务内容
2.1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1、关爱型
沈阳户籍且在和平区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的低保户、边缘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关爱型老年人,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可同时享受30或45小时免费上门服务。
2、普惠型
沈阳市户籍且在和平区居住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截止2025年1月22日,和平区共有13446名80至89岁的老人选择领取高龄津贴,不再选择普惠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普惠型老年人,不可同时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待遇,此类老年人每半年可自主选择待遇转换。
2.2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中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为265户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按照《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30元。根据服务对象能力评估等级,重度失能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45小时,中度和轻度失能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30小时。其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20小时。
以上两部分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内容和标准,如与市民政局2025年的相关文件有冲突,则按新文件执行。
★二、商务要求
1、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31日。
2、履约地点:太原街街道、新华街道、北市场街道和南市场街道;
3、付款方式及条件: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服务机构向民政部门提交结算报告,待民政局完成补贴资金审核后,向服务机构发放服务补贴资金。
4、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函〔2017〕603号】规定执行。验收程序:采购人要求。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出具验收报告。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5、提供“无弄虚作假、欺瞒老人的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自拟)。
002包 和平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承接主体采购项目
★一、服务需求
(一)服务范围:负责南湖街道、马路湾街道、浑河湾街道、长白街道、沈水湾街道和浑河站西街道的服务对象。
(二)服务内容
2.1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1、关爱型
沈阳户籍且在和平区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的低保户、边缘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关爱型老年人,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可同时享受30或45小时免费上门服务。
2、普惠型
沈阳市户籍且在和平区居住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截止2025年1月22日,和平区共有13446名80至89岁的老人选择领取高龄津贴,不再选择普惠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普惠型老年人,不可同时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待遇,此类老年人每半年可自主选择待遇转换。
2.2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中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为265户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按照《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30元。根据服务对象能力评估等级,重度失能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45小时,中度和轻度失能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30小时。其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服务时长20小时。
以上两部分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内容和标准,如与市民政局2025年的相关文件有冲突,则按新文件执行。
★二、商务要求
1、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31日。
2、履约地点:南湖街道、马路湾街道、浑河湾街道、长白街道、沈水湾街道和浑河站西街道。
3、付款方式及条件: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服务机构向民政部门提交结算报告,待民政局完成补贴资金审核后,向服务机构发放服务补贴资金。
4、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函〔2017〕603号】规定执行。验收程序:采购人要求。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出具验收报告。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5、提供“无弄虚作假、欺瞒老人的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