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说明:
1.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2)服务项目中包含货物的,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竞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3)服务项目中包含货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关于调整〈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认监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发布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第一批)的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统一发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的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3年7月1日起,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网络安全专用产品进行安全认证或安全检测,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认证合格证书或者安全检测合格证书(加盖供应商公章);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或者提供。如属于《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中“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内“产品类别”中的所描述的产品,但不属于所列“产品描述”情形的,应提供相应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2.“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条款。
3.采购需求中出现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供应商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定品牌、型号或者生产供应商的情形。供应商可参照或者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供应商替代。
4.如供应商竞标产品存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所属行业依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一、服务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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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服务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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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年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技术性服务采购 |
1 |
项 |
一、质量与安全监督技术性服务涉及的主要工程项目
二、技术性服务的主要内容 成交供应商按照投标承诺派出人员组成服务工作组,按照合同约定及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质安中心)的工作安排开展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具体技术性工作,并提交服务成果。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现场技术检查。根据工程项目施工情况,按照质安中心安排,由质安中心人员带队,赴工程现场开展质量与安全监督技术检查工作,每个工程全年不少于3次(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成交供应商每次参与人员不少于3人。 (1)协助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设备制造安装等参建单位的资质(资格)进行技术复核。 (2)协助对各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进行技术检查。主要包括:①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内设部门成立,主要管理人员任命,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②勘察设计单位现场设代机构成立,设代人员数量和专业是否满足要求,服务制度建立情况等;③监理单位监理部成立,总监、副总监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执业资格、按投标承诺到位和变更情况,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④施工单位项目部成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等人员执业资格、按投标承诺到位和变更情况,质量与安全制度建立情况等;⑤检测单位人员执业资格、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⑥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现场人员配备,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⑦安全监测等其他单位现场人员配备,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3)协助对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技术检查。涉及各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主要包括:①项目法人是否按已制定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开展质量与安全检查工作,是否按规定编制有关应急预案;②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设计规章制度开展勘察设计服务;③监理单位是否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制度等制度开展质量与安全控制工作;④施工单位是否按建立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各项规章制度、编写的技术方案进行施工管理;⑤检测单位是否按检测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开展检测工作;⑥现场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是否按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制造合格的设备并进行安装;⑦安全监测等其他单位的现场质量与安全管理情况;⑧工程参建各方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⑨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4)协助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构建及落实情况进行技术检查。①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审批和执行;②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等级评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落实;③施工现场可视化建设情况;④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等。 (5)协助对施工过程质量检验评定进行技术检查。 2.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及单位工程外观等质量评定资料的技术检查。 3.为质安中心提供相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技术性建议(如工程项目划分方案审查意见,工程外观质量或临时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审查意见等)。 4.配合质安中心完成质量监督检测、问题整改督办、质量缺陷备案、监督工作档案整编等技术工作。 5.根据上述工作内容,提交服务成果: (1)工程项目现场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及存在问题反馈意见(或整改通知)初稿,监督检查检测等问题整改情况的技术复核意见。 (2)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方案(调整方案)的技术初审意见。 (3)对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评定标准的技术初审意见。 (4)质量缺陷备案意见、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建议。 (5)质量与安全监督技术性服务工作季报、年报。服务工作组应于6月20日前、9月20日、11月20日前编写并报送季度技术性服务工作报告,12月20日前编制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注:以上服务成果文件提交word或wps格式电子文档,印刷装订2份,采购人根据需要可适量增加。 三、人员要求 1.成交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服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至少有3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水利水电类职称,其他人员应具有水利水电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技术人员中水工专业(指水利水电工程职称、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人员不少于投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业以职称证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所填写专业为准) 2.成交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服务的技术人员必须是在本单位执业的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60岁以上人员不超过投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身体健康。成交供应商应为拟投入本项目服务的技术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响应文件提供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内任意连续3个月供应商为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从入职时间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入职起的依法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对于退休后返聘人员提供供应商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退休证) 3.成交供应商应在拟投入本项目服务的技术人员中明确一名项目负责人,职称为水利水电类副高级(含)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专业以职称证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所填写专业为准) 四、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为拟投入本项目服务的技术人员配备足够技术服务工作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如固定且集中的办公场所、机动车辆、数码影像设备、质量检测仪器设备、计算机、复印机和打印机等,并应配备与工程内容匹配的必要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2.成交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服务的技术人员应熟悉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较强处理问题、组织协调和沟通表达能力。成交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服务的技术人员每人至少参与2次工程现场监督检查。 3.成交供应商应建立本项目服务工作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服务工作负领导责任,投入本项目服务的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按各自职责负直接责任。项目实施中人员如有变更,须保证变更后人员数量、专业、职称等符合投标时承诺,并应在变更前报质安中心同意。 4.成交供应商及投入本项目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执行国家保密法及自治区水利厅、质安中心有关保密规定。 5.成交供应商投入本项目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按照质安中心统一格式文本签署廉政承诺书,在履行本项目服务工作职责期间自觉遵守廉政纪律相关要求。 6.监督工作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自治区及相关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相关政策制度文件,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工程技施设计图纸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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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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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期 |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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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限、服务地点 |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并通过履约验收。 2.服务地点:广西区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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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要求 |
1.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2.投标报价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工作内容而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其他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差旅费、住宿费、保险费、车辆使用费、临时设施费、进退场费、技术工作费等各项费用等)和供应商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供应商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供应商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金额,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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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1.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作为预付款; 2.2025年6月30日前,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7.5%; 3.2025年9月30日前,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7.5%; 4.2025年12月20日前,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 5.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每一笔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开具全额发票给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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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求 |
1.验收标准、规范: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强制性标准及规范、响应文件承诺及采购文件要求。 2.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按照采购人的内控规定开展项目审查及验收等工作,验收所需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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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其他 要求 |
1.供应商应保证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或货物)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和所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是合法取得,并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会因为采购人的使用而被责令停止使用、追偿或要求赔偿损失,如出现此情况,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 2.知识产权归属:本次项目成果归采购人所有,供应商不得擅自对外发表、出版。 3.保密要求:供应商的工作人员应对本项目中接触到的采购人所有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成果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社会公众或第三方通过任何途径出示、泄露,不得许可使用,不得对上述信息进行复制、传播、销售;保证不向外泄漏任何相关数据,不向外泄漏任何保密的技术资料。如出现供应商的工作人员泄密事件,供应商应负有连带责任。 4.供应商有义务随时向采购人解释所有成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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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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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供应商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结合自身情况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理解、项目实施方案、保密方案、项目实施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其他人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