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四川得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岷江西路舟山街东侧1栋1号
法人:叶超
联系电话:18117818283
被投诉人:四川正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德阳市渭河路17号希望城财富中心B栋13楼
联系电话:0838-2514577
四川得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满意四川正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3月31日对“ 德阳市旌阳区2021-2023年房地产评估服务机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603202100007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4月15日向德阳市旌阳区财政局提出投诉,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1、“采购文件要求了特定业绩(涉税评估),根据评审规程评审委员会应当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确定采购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对于明显违法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没有依法停止评审”。
2、要求履约能力的业绩要求过多、过高,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
3、代理机构认为投诉事项1、2是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代理机构的认定没有实施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调查情况:
4月28日我局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发《作出情况说明通知书》。
4月29日,代理机构向我局回复称“评审过程中未有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并提供招标文件、评审报告、评审视频、投诉人取得标书时间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月30日,采购人向我局回复称“评审过程中未有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5月6日,我局对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和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分别进行询问,均反应称“评审过程中未对其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
投诉事项1、2评审过程违法,其事实依据均来自本项目磋商文件,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进行评审的过程是否违法,取决与磋商文件的约定,且投诉内容实质上是对磋商文件内容的投诉。投诉人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为2020年3月9日,质疑期为3月24日,已超过7个工作日,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第十九条第一款“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3缺乏实施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我局决定:
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财政局或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阳市旌阳区财政局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