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东四条路15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A202204高校2022年后勤整改项目二:阿城校区1-8号公寓外墙保温项目(项目编号:〔230001〕SC〔CS〕20220220)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我单位对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黑采中质函〔2022〕77号)、《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黑采中质函〔2022〕78号)中“质疑处理过程中,我中心通过查阅电子档案,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答复等方式对质疑事项进行了核实。质疑处理期间,经原磋商小组复核成交供应商中小
企业声明函中的所属行业与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不一
致。根据磋商文件中“提供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后附,不可修改),未提供、未盖章或填写内容与相关材料不符的不予价格扣除的规定,成交供应商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享受价格扣除,质疑
成立”内容提出投诉。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
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15页“技术标准与要求”中已明确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投诉人在其响应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其所属行业为工程类。《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没有工程类的划型标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19页中“提供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格式后附,不可修改),未提供、未盖章或填写内容与相关材料不符的不予价格扣除”的规定,投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
明函》无效,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符合相关规定。据此,
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
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
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
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
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