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蓝之源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大道3515号华美太古广场S12-21号
被投诉人:牡丹江师范学院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191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牡丹江师范学院航空障碍灯场内外询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ZJJ23050910117620)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我公司报价为19999.96元,排名第一,黑龙江金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价37996元排名第二成交。场内外询价结果显示:非第一名成交,第二家补正材料。对此提出投诉。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本项目采取电子卖场“场内外询价”方式开展采购活动,成交供应商为“黑龙江金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报价时未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且上传的《商品销售授权书》(亚明照明品牌授权书)不符合要求。依规进行补正后,成交供应商上传的《商品销售授权书》(得力品牌授权书)与报价时《商品销售授权书》(亚明照明品牌授权书)不符,违反《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场内外询价交易规则中"(五)场内外询价报价期间,除采购人重新启动该询价项目外,供应商只能报价一次,报价后不可修改报价产品的技术参数、服务标准、参考报价、证明链接、历史合同、发票、厂家授权或生产厂家自产自销商品证明、产品报价等任何信息"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此外,本项目为第二名成交,第一名“蓝之源集团有限公司”报价最低未成交,原因是该公司提供的历史销售合同未标明商品品牌,且提供的《商品销售授权书》不符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六项有关要求,采购人未选择第一名成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四项“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规定。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因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