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沈阳美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7号(4-12)
被投诉人1:牡丹江医学院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通乡路3号
被投诉人2: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辖区东长安街70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牡丹江医学院新学生公寓上床下桌购置项目(项目编号:〔230001〕MDJZC〔CS〕20230004)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不正确,其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阶段,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为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经核实,本次采购标的“新学生公寓上桌下床”属于定制产品,成交供应商(牡丹江市天龙办公家具经销处)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床头、床铺、安全栏板、爬梯椅架、床垫、床板、书架及书柜、椅板的生产厂家均为小型企业,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
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