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要求
一、项目背景
为保障重大项目用砂需求,2020 年,珠海市政府选划 JH20-06、JH20-07 两宗砂源海域以进行海砂开采出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5 号)、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0 号)、原国家海洋局印发的《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国海管字〔2012〕89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 号)以及原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的《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规范》(粤海渔规〔2018〕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出让前需开展拟出让区前期调查评价等工作。
二、项目概况
2020 年我市拟出让 JH20-06、JH20-07 两宗砂源海域位于珠海市小万山岛西侧约 5.2 公里海域,其中 JH20-06 海域面积约为 90.29 公顷,JH20-07 海域面积约为98.34 公顷,总面积约为 188.63 公顷。本采购项目包括五项任务,分别为拟出让海域海砂资源详查、编制拟出让海域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拟出让海域海洋环境影响报告、编制拟出让海域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拟出让海域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图 1 珠海市 2020 年拟出让 JH20-06、JH20-07 砂源位置示意图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1. 工作内容任务一:
对拟出让海域开展海砂资源详查,查明勘查区海砂资源分布,估算海砂资源量, 开展海砂质量、含矿性和放射性评价,编制拟出让区海砂资源详查报告,并通过广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备案,为海砂采矿权出让提供支撑。
任务二:
编制拟出让海域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需满足《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技术要求,并通过专家评审。
任务三:
编制拟出让海域海洋环境影响报告。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需满足《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海砂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编制要求,并通过专家评审。
任务四:
编制拟出让海域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编制需满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的补充说明》的要求,并通过专家评审。
任务五:
编制拟出让海域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需符合
《海域评估技术指引》(2013 年)的规定,评估结果应符合 2016 年原国家海域局修改的《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对出让底价等有关要求,并通过专家评审,为海砂出让提供依据。
2. 工作要求: 任务一:
(1) 本次海砂资源勘查需达到详查级别,提交详查级别的资源量;
(2) 根据广东已有海砂出让海域详查经验,每宗出让海域需布设 9 口钻孔,中标人需做好数据记录,钻探成果需以周报形式每周报送至采购人;
(3) 中标人需编制拟出让区海砂资源详查报告并通过广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备案,向采购人提交整套的纸质和电子文件。
任务二:
(1)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需满足《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技术要求;
(2) 投标人需取得拟出让砂源海域春秋两季调查数据,调查数据时效性应满足《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相关要求;
(3) 拟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并通过专家复核形成报批稿;
(4) 中标人需向采购人交付拟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等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任务三:
(1) 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需满足《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海砂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编制要求;
(2) 投标人需取得拟出让砂源海域春秋两季调查数据,调查数据时效性应满足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海砂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3) 拟出让海域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专家评审,并通过专家复核形成报批稿;
(4) 中标人需向采购人交付拟出让海域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评审意见等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任务四:
(1) 开发利用方案编制需满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的补充说明》的要求;
(2) 拟出让海域的海砂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通过专家评审;
(3) 中标人需向采购人交付拟出让海域的海砂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等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任务五:
(1) 按《海域评估技术指引》(2013 年)的规定进行评估,并出具拟出让海域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应符合 2016 年原国家海域局修改的
《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对挂牌底价等有关要求,并通过专家评审,为出让项目招拍挂提供依据;
(2) 中标人需向采购人交付拟出让海域的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等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3.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和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 年 10 月 27 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 1 月 1 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 年 7 月 2 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 年 11 月 7 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6 月 1 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 年 3 月 1 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年 8 月 29 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 年修订版);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 年 4 月;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7 月;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2014 年 12 月;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年 5 月 1 日;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 12 月;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 年 12 月;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 年修订;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 年;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0 年 3 月 1 日;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 年 9 月 25 日;
(20)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21) 《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5 号;
(22)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75 号),国务院,2006;
(23)《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年)》国务院,2012 年;
(24) 《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国发[2003]13 号;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 年;
(26)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 年 5 月 29 日;
(27)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2006 年;
(28) 《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2007 年;
(29) 《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源部,1999 年;
(30)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 号,国家海洋局;
(31)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家海洋局,2016 年;
(32)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海洋局,国海管字[2009]200 号;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 年第 5 号;
(34) 《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环生态,2016 年第 151 号;
(35)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14 年第 24 号;
(3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2004 年;
(37)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务院,1988 年;
(38)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环发,2013 年第 86 号;
(39)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桂国土资办〔2003〕47 号文附件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的补充说明》;
(40) 《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7〕190 号;
(41)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 35 号;
(42) 《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务院,国发 2015 年第 42 号;
(43)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年),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 年;
(44)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2 年;
(45)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007 年 3 月 1 日;
(46) 《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47) 《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
(48) 《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办[1999]68 号);
(49)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5 年;
(50) 《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广东省人民政府,2017 年 10 月;
(51) 《广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2017 年 12 月;
(52) 《广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2017 年 12 月;
(53) 《广东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7 年 11 月。
(54)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06 年 6 月;
(55)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 年 7 月;
(56)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2009 年 3 月;
(57) 《广东省海洋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2016 年 9 月;
(58) 《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 》,2017 年。
(59) 《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1999 年 7 月。
(60)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国家海洋局文件,国海发[2010]22 号;
(61)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14;
(62) 《海砂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6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65)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66) 《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和评价程序》;
(67) 《海域使用分类》,HY/T123-2009;
(68) 《海籍调查规范》,HY/T124-2009;
(69) 《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试行)》,2016;
(70)《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2007;
(71)《海洋调查规范》,GB/T 12763-2007;
(72)《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73)《海洋生物质量》,GB18421-2001;
(74)《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
(75)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76) 《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影响评价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SC/T9110-2007;
(77)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
(78)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
(79) 《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295-2000);
(8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1)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82)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
(8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84) 《海域使用面积测量技术规范》(HY070-2003);
(85)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86)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 30800-2008);
(87)《建设用砂》(GB/T 14684-2011);
(88)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89)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
(90)《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
(9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
(9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9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94)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1:25 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规范》(DZ/T 0256-2014);
(96) 中国地质调查局标准《海岸带(海区)环境地质调查规范(1:100000)》(DD2012-06);
(97)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
(98)《海洋调查规范(第 1 部分:总则)》(GB/T 12763.1-2007);
(99)《海洋调查规范( 第 8 部分: 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 GB/T 12763.8-2007);
(100)《海洋监测规范(第 1 部分:总则)》(GB/T 17387.1-2007);
(101)《海洋监测规范( 第 3 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GB/T 17387.3-2007);
(102)《海洋监测规范(第 5 部分:沉积物分析)》(GB/T 17387.5-2007);
(103) 《海洋调查规范(第 2 部分:海洋水文观测)》(GB/T 12763.2) ;
(104) 《海洋调查规范(第 3 部分:海洋气象观测)》(GB/T 12763.3);
(105) 《海洋调查规范(第 4 部分:海水化学要素调查)》(GB/T 12763.4);
(106) 《海洋调查规范(第 9 部分:海洋生态调查指南)》(GB/T 12763.9);
(107)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10);
(108) 《放射性核素活度测量锗γ谱仪法》(EJ-T 1091-1999)。
4. 项目成果及时间要求:
(1) 项目成果要求
投标人的所有成果文件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要求,每项任务需提交的成果如下:
任务一
珠海市 2020 年拟出让两宗砂源海域海砂资源详查报告及评审备案等资料。任务二
珠海市 2020 年拟出让两宗砂源海域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等资料。任务三
珠海市 2020 年拟出让两宗砂源海域海洋环境影响报告及评审意见等资料。任务四
珠海市 2020 年拟出让两宗砂源海域海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等资料。
任务五
珠海市 2020 年拟出让两宗砂源海域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等资料。
成果类型 |
完成时间 |
编制海砂资源详查(任务一)、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任务二)、海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任务四)、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任务五) |
1、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前完成以上成果文件编制工作。 2、2020 年 8 月 30 日前以上成果文件通过专家评审。 3、2020 年 9 月 7 日前以上成果文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并通过专家复核形成报批稿。 4、2020 年 9 月 15 日前完成以上成果文件验收工作。 |
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任务三) |
1、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前完成海洋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工作。 2、2020 年 9 月 20 日前海洋环境影响报告通过专家评审。 3、2020 年 9 月 25 日前海洋环境影响报告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并通过专家复核形成报批稿。 4、生态环境部门出具海洋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后 5 天 内完成海洋环境影响报告验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