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采购内容及具体要求
1、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洞头区“4+1”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的实施意见》(洞委办发〔2017〕75号)、《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司〔2019〕47 号)、《浙江省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规范化建设指引(试行)》(浙委办发〔2020〕2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现制定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实施方案如下。
2、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事项具体内容包括:
2.1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件及重大疑难案件的化解;
2.2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
2.3 人民调解知识的宣传服务;
2.4 人民调解咨询服务;
3、预期达到的绩效目标:
3.1 做好纠纷的受理登记、调查笔录(取证)、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制作、协议书归档立卷和调解后的回访等工作,并及时录入温州市人民调解数据管理平台。
3.2 开展人民调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开展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工作及理论研究,提供人民调解政策咨询、纠纷争议解决咨询服务;按要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分析研判,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向政府提出处置意见,其中社会矛盾排查研判分析报告每季度不少于1篇;通过组织专题活动、微信平台发布、印发资料等方式,宣传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
3.3 做好人民调解服务辅助性工作。制作人民调解规范化标识以及开展其他人民调解辅助性工作;及时录入人民调解员基本信息和调解案件;及时记载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作调解案卷和案卷归档等。
4、人员要求:
★针对本项目投入人民调解员数量不低于8名。
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4.1 为人正派、办事公正、熟悉群众,能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
4.2 熟悉本区(行业、系统)情况,有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经验。
4.3 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上,男性七十周岁以下,女性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曾经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以及教育等工作的退休人员,或已经专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并优先受到聘任。
4.4 未曾受过刑事处罚。
二、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服务期限开始时间具体在合同签订时约定。
如果承包方的服务质量使采购人满意,且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在服务期满后,无特殊情况采购人可以根据相关政策向财政部门申请同意续签下一年的合同,延续合同一年一签,最多续签2次,续签合同时,项目内容和资金预算应符合政府采购预算安排要求,并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保留不续签的权利)
三、报价要求
供应商的报价应为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供应商应考虑企业自身实力、经验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因素,根据采购要求,详细说明所能提供的各项具体服务内容,实行总价包干,并按服务的内容分别独立报价并提供报价组成与成本分析。
四、商务条款
付款方式:自双方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且供应商开具合同金额100%的正式税务发票后1个月内,采购人向供应商付清合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