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需求
一、 工作依据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007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0〕695号)关于2020年度全省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部署要求,全面准确掌握开发区土地开发利用状况,充分发挥评价考核机制的导向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江苏扬州经济开发区积极开展开发区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二、工作任务
1、第一部分: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007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0〕695号)关于2020年度全省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部署要求,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评价时点,依据原国土资源部《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要求的指标体系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扬州市广陵区2020年度开发区“批准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指标体系开展数据调查,并进行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编制评价成果。
第二部分: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评价时点,依据原国土资源部《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要求的指标体系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扬州市广陵区2020年度开发区“实际管理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指标体系开展数据调查,并进行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编制评价成果。
2、提交成果内容和格式:按上级的要求和标准。
三、质量要求
1.结合开发区实际,摸清开发区“批准范围”内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管理绩效等情况,建立开发区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编制开发区集约利用评价报告、表格、图件等成果。成果应严格按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2014年度试行)的技术要求。
2.结合开发区实际,摸清开发区“实际管理范围”内土地利用程度、土地利用结构、土地投资强度、土地产出效益、土地利用管理绩效等情况,按照省下发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土地集约利用分值计算,从而摸清开发区实际管辖范围土地利用效率及产出效益。
3.应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节点提交成果,成果需通过省自然资源厅及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
四、现场考察
1.投标人应自行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考察,了解现场情况,考察驻地条件,自负其责地获得有关编制投标书和签署工程合同所必须的一切资料。
2.投标人考察现场以后,将被认为已经对本工程的总体情况、工作难度、条件及当地的有关情况获得了解,并应认为投标人已充分了解了自己中标后有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现场考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担。
3.考察现场过程中,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采购人均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