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 年机动车号牌采购项目。
二、采购预算:160 万元
三、采购内容: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 年机动车号牌采购项目。
四、其它:
1、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交货期:采购人指定时间;
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4、其他要求按双方合同约定。
五、合同单价
本项目据实结算,供应商应当按照下表各项单价报价,最终结算价款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
车型 |
单位 |
单 价(元) |
小车 |
副 |
40 |
大车 |
副 |
40 |
两三轮 |
块 |
20 |
农用车 |
副 |
28 |
学车 |
副 |
40 |
轻便 |
块 |
20 |
挂车 |
块 |
27 |
新能源小车 |
副 |
40 |
新能源大车 |
副 |
40 |
小型警车 |
副 |
40 |
两轮警车 |
块 |
23 |
采购技术要求:
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号牌监制的一般要求,监制中对机动车号牌制作单位、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防伪专用模具和生产序列标识专用签注设备的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号牌制作的监管要求以及监管中发现的预警和违规处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号牌的监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80.1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T 3880.2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第2部分:力学性能
GB 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T 28181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 5017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A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GA 666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
GA/T 1083机动车号牌用烫印膜GA/T 1135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公信通[2007]139号 公安信息通信网联网设备及应用系统注册管理办法公交管[2012]22号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3术语与定义
GA3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机动车号牌制作单位manufacturing unit for motor vehicle license plate号牌制作单位负责制作机动车号牌的机构,包括机动车号牌制作中心和机动车号牌制作点。
3.1.1机动车号牌制作中心manufacturing center for motor vehicle license plate号牌制作中心负责制作机动车号牌半成品的机构,也可使用机动车号牌半成品制作机动车号牌成品。
3.1.2机动车号牌制作点manufacturing agency for motor vehicle license plate号牌制作点负责使用机动车号牌半成品制作机动车号牌成品的机构。
3.2机动车号牌监管服务机构supervisory authority for motor vehicle license plate号牌监管服务机构负责全国机动车号牌制作监管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单位。
3.3防伪材料anti-counterfeiting material
含有防伪信息的机动车号牌制作材料,包括A类材料和B类材料。
3.3.1A类材料class A material
含有全国统一防伪信息的机动车号牌制作材料。
3.3.2B类材料class B material
含有省(区、市)统一防伪信息的机动车号牌制作材料,包括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等。
3.4防伪专用模具specical anti-counterfeiting mould
具有防伪措施的冲压机动车号牌的模具,包括字模和模架。
3.5防伪设备anti-counterfeiting equipment
用于制作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防伪信息的设备,包括生产序列标识专用签注设备等。
4一般要求
4.1金属材料的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应采用已备案的防伪材料、防伪专用模具和防伪设备,在本省(区、市)行政辖区内制作。
4.2号牌半成品制作应集中,利于统一。各省(区、市)原则上应设置一个号牌制作中心,并报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具备号牌半成品制作条件的省(区、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订购其他省(区、市)备案的号牌制作中心制作的半成品,并报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4.3号牌成品制作应方便群众,利于监管。各地市应至少设置一个号牌制作点,鼓励在车辆管理所以及其他办理车管业务的场所设置号牌制作点,并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4.4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号牌制作实施监管。
4.5号牌制作单位应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并按 规定将号牌制作单位信息、防伪材料信息、防伪专用模具信息和防伪设备信息等录入号牌管理信息系 统进行备案登记,参见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中C.1、附录D中
D.1和附录E。
4.6A类防伪材料、防伪专用模具和防伪设备全国统一生产发行。
4.7纸质材料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印刷文件印制,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制。
5号牌制作中心要求
5.1场地要求
5.1.1一般要求
应有固定专用场所,且相对独立、安全、封闭。应至少设置有生产区、仓储区、检验区、计算机房,且生产区和仓储区应相对独立。
5.1.2生产区
应符合以下要求:
面积应能满足生产需求,应不少于1000m2;
辊涂、丝印、擦字等区域应与其他区域隔离或封闭;
生产车间的环境温度应保持在20℃~30℃,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50%。
5.1.3仓储区
应符合以下要求:
仓储区与其他区有物理隔离措施,能有效防止非法获取;面积应满足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废品的分区存放;
号牌半成品或成品仓储区温度低于30℃,相对湿度不大于60%,远离热源;号牌半成品、成品、废品应分区存放;
危化品的仓储应符合GB15603的规定。
5.1.4检验区
应符合以下要求:
面积应能满足检验需求;环境应能满足检验需求;与其他区域隔离。
5.1.5计算机房
应符合GB50174中C级机房的规定。
5.2设备要求
5.2.1号牌半成品制作应配备以下设备:
自动化半成品生产线;
自动丝印设备或辊涂设备;生产序列标识专用签注设备;粉碎机或剪裁设备。
5.2.2号牌成品制作
应配备以下设备:智能冲压设备;防伪专用模具;
辊涂设备或烫印设备;粉碎机或剪裁设备。
5.2.3质量检验
应配备以下设备:
厚度检测设备;
反光膜抗冲压性能检测设备;抗溶剂性能检测设备;
色度性能检测设备。
5.3信息系统使用要求
应使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且符合以下要求:应有公安信息通信网或专用局域网;
部署在公安信息通信网的,应符合《公安信息通信网联网设备及应用系统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
部署在专用局域网的,应通过公安网边界接入平台与公安信息通信网相连接;系统应符合GA/T1135的规定,硬件配置应满足系统运行的要求;
应有专人负责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运行维护;系统应与北京时间同步;
号牌相关的备案登记、订购发放、生产过程信息受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控制;
不得擅自修改和删除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数据维护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5.4安全要求
生产区、仓储区和计算机房的安全设施应正常运行,且符合以下要求:应有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系统应符合GB/T28181的规定;
出入应有指纹识别系统或其他生物特征识别系统。
5.5制作管理制度要求
应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
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制度;防伪材料管理制度;
防伪专用模具管理制度;半成品管理制度;
成品管理制度;废品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
原材料采购验收制度;
半成品/成品检验制度;安全物流管理制度。
5.6工作要求
对号牌制作中心的工作要求包括:
负责号牌管理信息系统金属材料号牌生产管理子系统的建设、应用和运行维护;
按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订购计划组织号牌半成品、成品的制作,保证质量并及时交付;号牌成品交付前应完成机动车登记编号和生产序列号的采集并上传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应制定号牌制作工艺手册并执行;
为号牌制作点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负责收回号牌制作点的不合格品,录入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后统一销毁;应对号牌制作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按规定报送号牌制作有关情况;
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销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的号牌;负责认定号牌的制作属性,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号牌真伪;
接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监管本省(区、市)内号牌制作点。
6号牌制作点要求
6.1场地要求
应满足以下要求:
有固定专用场所,且相对独立、安全;
至少设置有生产区、保管区和发放区,且生产区和保管区相对独立;面积大于30m2。
6.2设备要求
应配备以下设备:智能冲压设备; 防伪专用模具;
制作小型汽车号牌和轻便摩托车号牌以外号牌的,应配备烫印设备。
6.3信息系统使用要求
应使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且符合以下要求:应有公安信息通信网或专用局域网;
部署在公安信息通信网的,应符合《公安信息通信网联网设备及应用系统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
部署在专用局域网的,应通过公安网边界接入平台与公安信息通信网相连接;系统应符合GA/T1135的规定,硬件配置应满足系统运行的要求;
指定专人负责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的管理、定期更新和日常登录。
6.4安全要求
生产区和保管区的安全设施应正常运行,且符合以下要求:应有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系统应符合GB/T28181的规定;出入应有指纹识别系统或其他生物特征识别系统。
6.5制作管理制度要求
应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
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制度;防伪专用模具管理制度;
半成品管理制度;成品管理制度;废品管理制度。
6.6工作要求
对号牌制作点的工作要求包括:
按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订购号牌半成品;
按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订购计划组织号牌成品制作,保证质量并及时交付;
号牌成品交付前应完成机动车登记编号和生产序列号的采集并上传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不合格的号牌半成品,应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号牌生产序列号,并退回规定的号牌
制作中心;
不合格的号牌成品,应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机动车登记编号和号牌生产序列号,并退回规定的号牌制作中心。
7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要求
7.1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应符合GA666的要求,且内层预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汉字简称标识的式样应保持一致。
7.2号牌制作单位使用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制作的号牌应符合GA36的要求。
7.3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要求组织备案登记,参见附录B中B.1。备案时应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反光膜厂家出具的号牌质量担保以及与号牌制作工艺相适应的烫印膜、烫印设备、油墨等的品牌型号和工艺参数。
7.4因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导致已发放的号牌出现批量质量问题的,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要求备案登记,参见附录B中B.2。
7.5号牌制作单位暂停制作号牌的,应集中封存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并在醒目位置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封存时间和经办人签名。
7.6号牌制作单位停止制作号牌的,应清点封存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经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转让给本省已备案的其他号牌制作单位使用。
7.7损坏或过期的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应集中堆放,并有醒目标志,由号牌制作中心负责人负责监销。销毁后的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不能残留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汉字简称标识。
8防伪专用模具要求
8.1防伪专用模具应刻有编号和代表号牌制作单位的暗记。编号由2位省(区、市)行政区划代码、3位号牌制作单位代码、1位模具类型代码、5位顺序号和1位校验码等12位组成。
8.2号牌制作单位应根据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制作工艺,按规定要求订购防伪专用模具并进行备案登记,参见附录C中C.1。
8.3防伪专用模具应有专人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如因防伪专用模具磨损导致冲压后的号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防伪专用模具应报废并立即更换:
外观不符合GA36规定的;尺寸不符合GA36规定的;字符或加强筋粗细不均匀的;暗记不完整的;
棱角不清晰的。
8.4报废的防伪专用模具由号牌制作单位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参见附录C中C.2,并由号牌制作中心负责集中销毁,号牌制作中心负责人负责监销。销毁后的防伪专用模具不应有完整的字符。
8.5号牌制作单位暂停制作号牌的,应封存防伪专用模具,在醒目位置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封存时间和经办人签名。
8.6号牌制作单位停止制作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派人监销防伪专用模具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参见附录C中C.2。销毁后的防伪专用模具不应有完整的字符。
9生产序列标识专用签注设备要求
9.1生产序列标识专用签注设备应刻有设备编号。设备编号由4位生产时间代码、2位生产企业代码,4位顺序号等10位组成,即:
9.2生产序列标识专用签注设备应按规定订购,并在使用前进行备案登记,参见附录D中
D.1。
9.3生产序列标识专用签注设备应有专人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9.4生产序列标识专用签注设备报废应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参见附录D中D.2。号牌监管服务机构指定专人到现场拆除硬盘、光学镜头等涉密部件。
9.5号牌制作单位暂停制作号牌的,应封存生产序列标识专用签注设备,在醒目位置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封存时间和经办人签名,并按要求进行备案登记,参见附录D中D.2。
9.6号牌制作单位停止制作号牌的,生产序列标识专用签注设备报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参见附录D中D.2。号牌监管服务机构指定专人到现场拆除硬盘、光学镜头等涉密部件。
10监管要求
10.1监管职责
10.1.1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包括:
负责制定号牌监制管理规范、标准;指导号牌制作监管工作。
10.1.2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包括:
负责本省(区、市)范围内的号牌制作监管工作;负责制定号牌监管实施细则;确定B类材料,并组织备案登记;
负责防伪专用模具和防伪设备的使用监管;
确定号牌制作中心,明确业务范围,并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登记;确认号牌制作点,明确业务范围,并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登记;
组织号牌制作单位的现场检查和号牌抽样送检,定期统计号牌制作情况,分析异常数据;定期收集号牌样本,并送号牌监管服务机构存档。
10.1.3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包括:
提出本辖区内号牌制作点设置需求,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负责本辖区内号牌制作点的监管和视频联网实时监控;
负责本辖区内号牌制作点的定期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负责本辖区内号牌制作点的号牌质量抽查;
负责视情提出号牌制作点暂缓或停止制作号牌的意见;
负责定期统计号牌制作情况,核对号牌发放、收回和销毁信息,分析异常数据;负责收集号牌样本;
负责监督销毁收回的号牌。
10.1.4号牌监管服务机构
接受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负责全国号牌制作的技术支持和备份,组织A类材料、防伪专用模具、防伪设备和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发、使用和备案登记;
组织对全国号牌制作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定期统计全国号牌制作情况和备案登记信息,分析异常数据和预警信息并报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负责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系统升级;负责号牌鉴定业务。
10.2号牌制作中心监管内容
10.2.1号牌制作条件
通过现场检查,监管以下事项:场地是否与5.1的要求一致;
设备是否与5.2的要求一致;
安全设施是否与5.4的要求一致;
管理制度是否与5.5的要求一致。信息系统使用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并核对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中信息,监管以下事项:检查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检查是否有专人负责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运行维护;检查是否擅自新增、修改或删除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检查是否擅自通过其他系统往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写入数据。原材料供应方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与台帐和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中信息核对,监管以下事项:
对照GA666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查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检测报告的有效性;
对照GB/T3880.1和GB/T3880.2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查铝板材质检测报告的有效性;采用烫印工艺的,对照GA/T1083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查烫印膜检测报告的有效性;检查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供应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完整性,文件资料中是否明确了与号牌制
作工艺相适应的烫印膜、烫印设备、油墨等的品牌型号和工艺参数,是否提供了号牌质量担保。原材料验收与半成品和成品检验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监管以下事项:
检查原材料的验收检验记录,核对内容是否符合原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的相关规定;
检查号牌半成品或成品的出厂检验记录,核对内容是否符合半成品/成品检验制度的相关规定;
检查检验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和状态标签,核对记录和状态标签的内容是否一致,设备是否在有效期内运行。
号牌制作过程
通过现场检查,查看台帐和检索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监管以下事项:检查使用的防伪材料是否与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备案一致;
核查防伪材料的使用量是否与号牌制作数量相匹配;
逐一检查使用的模具是否符合要求,其数量和类型是否与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备案一致;检查使用的防伪设备是否与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备案一致;
检查号牌的制作过程是否与制作工艺手册一致;
检查号牌的交付时间是否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号牌制作数量
通过台帐和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核查或现场实物盘点,监管以下事项:检查号牌制作数量是否与系统下达的订购任务一致;
检查号牌出库数量是否与系统下达的订购任务一致;
检查单位时间内使用的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数量是否与半成品或成品数量一致。号牌制作质量
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查看台帐和检索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监管以下事项:
对照GA36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查号牌成品或半成品检测报告的有效性,查看检测报告的号牌种类是否与制作的号牌种类一致;
每半年现场抽样送检1次。随机抽取小型汽车号牌在内的两类号牌成品或半成品各1副,封样后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号牌制作中心应增加不定期封样送检。检测项目至少包括GA36规定的外观、色度性能、逆反射性能、抗溶剂性能和抗风沙性能。
出入库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查看台帐和检索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监管以下事项:
检查是否录入号牌半成品、成品、防伪材料和防伪专用模具等出入库信息;检查留存的出入库凭证是否有保管人和领用人共同签字。
废品处理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查看台帐和检索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检查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超过质保期的防伪材料或号牌半成品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销毁的号牌等废品,监管以下事项:
检查废品堆放区域是否有醒目标志;检查是否录入废品信息;
检查废品销毁凭证上是否有两名以上监销人签名,且至少有1人不是库房管理人员;检查已销毁的A类防伪材料上是否还有完整的防伪信息;
检查报废的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防伪专用模具和生产序列标识专用签注设备是否按规定处置;
检查已销毁的号牌是否还有完整的字符;
检查销毁废品的影像资料是否有两人以上监销;检查粉碎机或者裁剪设备是否运行良好。
10.3号牌制作点监管内容号牌制作条件
通过现场检查,监管以下事项:场地是否与6.1的要求一致;
设备是否与6.2的要求一致;
安全设施是否与6.4的要求一致;
管理制度是否与6.5的要求一致。信息系统使用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并核对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中信息,监管以下事项:检查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检查是否有专人按规定管理号牌管理信息系统;
检查是否擅自新增、修改或删除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检查是否擅自通过其他系统往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写入数据。半成品使用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与台帐和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中信息核对,监管以下事项:检查半成品是否由备案的号牌制作中心供应;
检查是否录入半成品出入库信息。防伪专用模具使用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查看台帐和检索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监管以下事项:
检查使用的模具是否为防伪专用模具;
检查模具的数量和类型是否与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备案一致;检查是否录入防伪专用模具出入库信息。
号牌制作数量与质量
通过台帐和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核查或现场实物盘点和抽样,监管以下事项:检查号牌制作数量是否与系统下达的订购任务一致;
检查号牌出库数量是否与系统下达的订购任务一致;
检查单位时间内使用的半成品数量是否与成品、废品数量之和一致;
每半年应对不少于25%的号牌制作点的成品抽样送检。随机抽取已检验合格的号牌成品1副,封样后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号牌制作点应增加不定期封样送检。检测项目至少包括GA36规定的外观、抗溶剂性能和抗风沙性能。
废品处理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查看台帐和检索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检查不合格的半成品和成品等废品,监管以下事
项:
检查废品堆放区域是否有醒目标志;检查是否录入废品信息;
检查报废的号牌成品和半成品是否按规定退回号牌制作中心处置;检查报废的防伪专用模具是否按规定处置。
10.4监管周期和方法
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每年组织对全国号牌制作单位进行检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通过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对号牌制作情况统计分析每月不少于1次;按规定对号牌制作单位
现场检查每6个月不少于1次,参见附录F;按规定每半年应对号牌制作中心和不少于25%
的号牌制作点的成品或半成品抽样送检,参见附录G。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通过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对号牌制作情况统计分析每周不少于1次;按规定对号牌制作点现
场检查每3个月不少于1次,参见附录G;按规定对号牌质量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参见附录H。
号牌监管服务机构
实时监测号牌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每年按规定随机抽样全国号牌制作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参见附录F,其中号牌制作中心抽样比例不少于30%,号牌制作点抽样比例不少于10%;
号牌式样、号牌制作使用的防伪专用模具或防伪材料发生变化时,应在实施后6个月内,按规定收集并存档全国地市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样本,参见附录I。
11预警处置
11.1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出现以下预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置:号牌订购数量与生产数量不符的;
号牌发放数量与订购数量不符的;
成品号牌生产单位的半成品订购数量与成品生产数量不符的;超备案登记范围生产号牌的;
收回号牌的生产序列号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登记的生产序列号不一致的;数据未能及时上传的。
11.2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24 h内响应预警,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4 h内响应预警,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报预警及核实情况。
11.3号牌监管服务机构每月汇总预警情形及处理情况,上报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2违规处置
12.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10.2、10.3监管时,发现存在以下违规情形的,视情暂停订购其制作的号牌半成品或号牌成品,待改进后恢复,并将违规情形录入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对于涉及号牌质量问题等,责令号牌制作单位封存同批次库存号牌半成品或号牌成品、免费更换已发放号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有质量问题的号牌所使用的机动车用反光膜的备案,并录入号牌管理信息系统:
现场检查不合格的;
不按规定处理号牌废品的;
号牌抽样送检连续不合格或质量检查连续不合格的;已发放的号牌出现批量质量问题的。
12.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10.2、10.3监管时,发现存在以下违规情形的,停止订购其制作的号牌半成品或号牌成品,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确定其他备案的号牌制作单位制作,并将违规情形录入号牌管理信息系统:
号牌制作单位私自转让号牌订单,委托其他单位制作号牌半成品或成品的;号牌制作单位私自制作或发放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下达的订购计划以外号牌的;号牌制作单位生产无生产序列标识的号牌半成品或成品的;
号牌制作单位使用未备案的防伪材料、防伪专用模具或防伪设备的;
号牌制作单位将防伪材料、防伪专用模具、防伪设备用作其他用途的,或转卖、租赁、赠送、借与他人用于号牌半成品、成品制作的;
号牌制作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
号牌制作单位擅自新增、修改或删除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号牌制作单位出现12.1规定的2次及以上同类违规情形的;号牌制作中心向授权范围以外的号牌制作点提供号牌半成品的;号牌制作点不按规定订购号牌半成品的;
其他严重违规情形的。
12.3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12.1、12.2违规情形,涉及到暂停订购或停止订购其制作的号牌半成品或号牌成品的,应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12.4号牌监管服务机构发现12.1、12.2违规情形,应及时通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