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暂估) |
1 |
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
1875案件/年 |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浙财行〔2018〕32号)、《金华市司法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实施意见》(金市司〔2019〕74号)、《金华市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主要任务分工方案》(金委办发〔2020〕29号)、《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0〕34号)文件规定,武义县司法局拟向社会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三、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人民调解案件的化解服务
需对采购人委托的人民调解案件开展咨询、化解服务,并做好矛盾纠纷对象信息采集、调解卷宗制作、大数据平台录入、档案管理及回访记录等工作。
(二) 矛盾纠纷排查及当事人信息采集服务
1.开展矛盾纠纷登记、受理、调解工作。
2.开展数据归集、分析工作。所有不予受理、受理、调解失败、调解成功等各类纠纷信息的案件信息准确录入、备注、勾选。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定期开展数据分析工作。
3.依据调解相关法定程序开展工作。调解纠纷要符合流程,调解过程、当事人信息均不得公开,调查、调解记录条理清明,无违反规定条款;调解协议书制作规范,无漏项、协议不清晰、条理不明等违反规定的事项。
(三) 人民调解咨询、宣传服务
1.定期开展法律咨询工作,为纠纷当事人、企业、社区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定期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在调解工作中适当进行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四)其他与人民调解服务有关事项
四、服务要求
▲(一)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年止。
▲(二)服务响应时间:要求在接到采购人的指令后,需在6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现场。未达到要求的,每次罚款2000元。
▲(三)服务目标:每年调解成功案件不少于1500件。诉前调解成功率不低于40%,未达到要求的,每降低一个点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四)后期服务:项目完成后成交人须免费提供后期服务(咨询、解释、分析等)。
(五)成交人承接服务项目以后,由采购人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项目完成后,由采购人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质量、群众满意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成交人应确保通过审计。
五、项目团队人员
▲(一) 本项目拟派人员数量不少于25名;武义县各乡镇(街道)驻扎不少于15名调解员,县社会治理中心驻扎不少于10名调解员,具体以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调配。
(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驻扎乡镇(街道)的调解员,应了解乡镇当地的民风民俗,懂得并能以当地方言(如武义话、宣平话)沟通。
2.为人正派、办事公正、熟悉群众,能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
3.优先考虑具有调解工作实务、基层工作经验、政法工作经历或心理学、社会工作学、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才。
(三)在服务期内,项目团队应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拟派本项目团队成员需在正常工作时间长驻服务片区,采购人可以对项目团队人员的服务进行抽查,如发现人员不到位、专业水平低、责任心不强或违反廉洁自律等规定的,采购人提出要求必须无条件更换,提出更换要求后2日内未更换的,则处以罚金2000元/人,如采购人提出更换并处以罚金后仍未更换,采购人予以解除合同且不再支付已完成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四)成交人须按国家规定缴纳保险和税金及对团队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六、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及结算办法
(一)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1.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40%的合同价款作为预付款;
2.合同签订后服务期每满6个月支付一次,根据成交人提供的成功调解的案件数量支付相应的服务价款。服务费先采用预付款结算,预付款不够结算后再支付剩余相应的服务价款;
注:(1)预付款保函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若成交人未提供预付款保函的,采购人不予支付预付款。
(2)若成交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二)结算办法
1.固定单价合同,按实际调解成功件数进行结算。
2.服务价款=实际调解成功件数*成交单价。
3.供应商随付款进度提供合规发票。合同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建立相关台账。
七、 其他要求
(一)根据项目要求,自主开展人民调解员管理、招募、职业培训等工作。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遵守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要求,确保完成服务目标,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采购人的检查监督。
(四)在合同终止后向采购人移交全部提供使用的专用房屋、有关财产、管理档案及有关工作服务对象的所有资料。
(五)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年度评估、重大事项的调查和纠纷处理。
(六)落实考评小组在考核评估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七)应在约定的服务区域内开展服务,认真完成服务项目内容。若因实际需要而修正服务内容的,需与采购人协商,并获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不得泄露在工作中获悉的涉及工作服务对象个人隐私、涉及国家秘密等的相关信息。
(九)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管理机制,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八、售后服务
提供项目服务专人专线,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咨询、不满意或信访件,应当在当事人提出诉求当日内(非工作日延后至工作日)进行初步沟通。对于咨询件,应当在3小时内答复。
九、安全责任
成交人应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成交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人员或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和解决,与采购人无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