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及技术服务要求
一、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023年)医疗延伸服务医疗点服务费
2、采购内容: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提供2023年的医疗点委托管理及医疗延伸服务,由市委党校组织考核。
3、服务地点:根据采购人指定服务地点。
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5、预算金额:1500000元(人民币)
6、最高限价:1500000元(人民币)
二、 服务要求
(一)工作要求:
1.为党校医务室进行管理服务,制定医疗服务相关制度和工作守则,并配合党校做好医疗服务方面的其它延伸服务等有关事项;
2.为党校教职工、学员、离退休老同志、校区办学班次等医疗服务对象提供在校医疗及相关保障服务,如保障学员在校期间的晚、夜间的急诊值班服务;
3.提供部分特殊情况下,人员考察时的随行医疗保障;
4.提供每月不低于一次的专家咨询;
5.提供每年不少于2次的大型健康现场咨询活动,增加现场健康保障频度,增加重要班次和重大活动保障医护人员,加强医疗废弃物处理等;
6.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党校需求,积极配合做好检测采样等医疗服务工作;
7.完成每年医务室内设机构校验、医务人员审核、医保平台药品管理、医保药品结算等相关医疗工作;
8.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医疗服务方面的其它有关事项。
(二)人员要求:
提供专职全科医生三名(如果遇到特殊事件后,需提供专科医生),护士两名,所拟派进行服务的医生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护士应具备护士执业资格。
按委托服务内容要求为采购人提供医疗服务,如有临时活动增加医务人员。
(三)配套服务要求:
1.服务运行期间发生的宽带、医保软件、硬件、办公、通讯、交通等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2.本医疗点作为党校内设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费、诊疗费。
3.由于医疗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和应急医疗紧急需求发生的可能性,如发生紧急需求需要增派人员或直接接送至医疗运营地点接受急救的情况,本项目暂不考虑机构运营地点距党校直线距离超出3公里的供应商。
4.建立远程体检、远程诊疗服务体系,建立并完善直通就近医院的诊疗绿色通道并落实相关配套实施方案。
5.其它费用按照规定收取。
三、 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四、 验收方式
由采购人组织考核验收。
五、 其他要求
1.成交人需在项目实施前提供完整的基本项目实施及管理方案,采购人有权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成交人须遵从采购人要求。
2.供应商成交一律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包或分包,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
2.供应商在响应本项目前三年内有无受到各级管理部门处分或处罚的,须主动填报受处分或处罚的记录,如果不主动填报而被事后发现的,将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服务方案和工作流程提供服务,无条件地接受采购人对其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4.在服务期内,管理团队及项目组人员应保持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
常进行。成交供应商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项目组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
响应单位应针对项目拟投入人员名单须经采购人确认后,未经采购人书面批准不得更换,响应文件中的拟投入人员应与实际派驻投入人员相符,不得自行更换或撤离。
*供应商须明确拟投入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服务人员信息及汇报制度(注:人员一经确认,除得到采购人的书面批准外,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
5.任何来历不明或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均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服务工作。成交单位对违反该项要求所可能出现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供应商必须书面承诺参与本项目服务的所有工作人员无刑事犯罪等违法记录。
6.供应商应充分了解采购人医疗服务管理需求,熟悉场地和相关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7.在报价以及实施管理服务过程中,如国家政策、法规对行业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若与采购要求相抵触,则以国家规定为准,成交供应商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提供服务。
8.合同期间,派驻人员中如有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提出更换,服务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如采购人于成交供应商履约时,同一月内两次提出书面警告,服务单位仍未改正,采购人有权终止合约。
9.合同期间,派驻人员中无论何种原因发生人身、财产伤害事故等事故,由服务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与采购人无关。(服务单位应按政府政策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金)。
10.合同期间,派驻人员必须自觉执行采购人的相关制度及培训指导。
11.合同期间,本项目不提供食宿。
六、 付款方式
本项目按分期付款方式,分2笔进行支付:
(1)自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50%;
(2)服务期届满前1个月内,采购人支付剩余合同金额,即50%。
七、 违约责任
1、采购人、成交人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由于某一方的过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过失方承担相应责任;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成交人违约情节严重,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采购人的经济损失由成交人承担。如属双方过失,则根据各自过失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采购人、成交人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如造成任何一方损失的,则由损失方自理。
3、采购人、成交人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诉诸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