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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镇2024-2026年度松枯死木清理及巡查监测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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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发布 64页 文档编号:202308040000707537 需下载券:10
蓬莱镇2024-2026年度松枯死木清理及巡查监测项目实施方案

采购内容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松材线虫病是世界性检疫对象,是由松材线虫寄生在松树体内所引起的一种毁灭性病害,该病致病力极强,寄主死亡速度快,松树一旦感病最快四十多天即可死亡。一旦发生,治理难度大。它不仅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也破坏了自然景观及生态环境,对松林资源构成严重威胁。

本项目为安溪县蓬莱镇2024-2026年度松枯死木清理及巡查监测服务类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技术要求

(一)实施内容

以保护松林为原则,对安溪县蓬莱镇松材线虫病疫情全面开展巡查监测,全面清理松枯死木(枝桠)并现场除害处理,把项目实施区内的松枯死木数量和发生面积持续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切实保护好我镇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实施目标

采用疫情巡查监测和清理松枯死木(枝桠),采取“见一株,拔一株”现场除害处理方式。

1.加强对安溪县蓬莱镇内6.8156万亩松林小班的松材线虫病疫情调查监测,监测覆盖率100%,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疫情并加以及时控制。

2.松枯死木除害处理率和除害处理合格率100%。

3.力争疫情发生面积、松枯死木数量逐年双下降。

4.加强疫木监管,防止疫木流失。

(三)实施规模

安溪县蓬莱镇内6.8156万亩松林全部列为松枯死木清理及巡查监测项目实施区。

(四)项目实施期限

项目实施期:三年,2023年9月-2026年8月。第一年2023年9月-2024年8月,第二年2024年9月-2025年8月,第三年2025年9月-2026年8月。

(五)项目技术方案

根据落实“分类指导、分区施策、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松材线虫病治理指导思想,认真开展松材线虫病春、秋季普查和枯死木季度巡查工作,实时监测本项目区松枯死木发生情况。对新发现枯死木及时按技术规程取样、送检,及时组织专业队进行清理除害,做到常态化清理枯死木。尤其是重点预防区,及时调查松枯死木发生动态,清理松枯死树。全面开展“清除松枯死木、清除松墨天牛的滋生材料、现场除害处理”的不间断、循环持续控制,对一般预防区要全面巡查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清理新发生枯死木。

主要技术措施如下:

一)疫情监测普查

1.日常检测

(1)监测范围

辖区内所有松林。重点是电网和通信线路沿线,通信基站、公路、铁路、水电等建设工程施工区域附近,木材集散地周边,景区,自然保护地,以及疫区毗邻地区的松树。

(2)监测时间

定期巡查监测辖区内的松树,一般每月至少巡查2遍。重点区域重点时间段应加大巡查监测频次,即:重点时段巡查监测(3月至4月、9月至10月)每周不少于1次、其他时段每月不少于2次。

(3)监测内容

调查是否出现松树枯死、松针变色等异常情况,取样鉴定是否发生松材线虫病,对确认新发疫情松林小班及周边地区进行详查。

(4)监测方法

a.踏查。根据当地松林分布状况,设计可观察全部林分的踏查路线。采取目测或者使用望远镜等方法观测,沿踏查路线调查有无枯死松树,或者出现针叶褪色、黄化、枯萎以及呈红褐色等松针变色症状的松树。一旦发现松树枯死、松针变色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按照本方案中有关要求进行取样鉴定,确认是否感染松材线虫病。一旦确认感染松材线虫病,应当立即进行详查。   

b.详查。详细调查疫情发生地点、寄主种类、发生面积(以小班为单位统计,不能以小班统计发生面积的以实际发生面积统计,四旁松树的发生面积以折算方式统计)、病死松树数量、林分状况,以及传入途径和方式等情况,并对病死松树进行精准定位,绘制疫情分布示意图和疫情小班详图。调查病死树数量时,需将疫情发生小班内的枯死松树、濒死松树一并纳入病死松树进行调查和统计。

(5)取样

在巡查监测过程中,若有发现松枯死树的应进行取样送检。(取样的技术要求详见专项普查取样技术规定)

2.专项普查

(1)普查范围

辖区内所有松树。

(2)普查时间

每年2次。一般于每年3-6月进行春季普查,于每年8-11月进行秋季普查。

(3)普查内容

调查本辖区内所有松树是否出现松树枯死、松针变色等异常情况。

(4)普查方法

同日常监测方法。其中,对已确认发生疫情的小班,直接进行详查。

3.取样

(1)取样对象

抽取尚未完全枯死或者刚枯死的松树,不要选择针叶已全部脱落、材质已腐朽的枯死树。可参照以下特征选择取样松树:

――针叶呈现红褐色、黄褐色的松树;

――整株萎蔫、枯死或者部分枝条萎蔫、枯死,但针叶下垂、不脱落的松树;

――树干部有松褐天牛等媒介昆虫的产卵刻糟、侵入孔的松树;

――树干部松脂渗出少或者无松脂渗出的松树。

(2)取样部位

一般在树干下部(胸高处)、上部(主干与主侧枝交界处)、中部(上、下部之间)3个部位取样。其中,对于仅部分枝条表现症状的,在树干上部和死亡枝条上取样。对于树干内发现媒介昆虫虫蛹的,优先在蛹室周围取样。

(3)取样方法

在取样部位剥净树皮,用砍刀或者斧头直接砍取100-200克木片;或者剥净树皮,从木质部表面至髓心钻取100-200克木屑;或者将枯死松树伐倒,在取样部位分别截取2厘米厚的圆盘。所取样品应当及时贴上标签,标明样品号、取样地点(需标明地理坐标)、树种、树龄、取样部位、取样时间和取样人等信息。

(4)取样数量

日常监测发现有异常死亡松树的小班,死亡松树数量小于100株的,先取样10株进行检测,如检测到松材线虫,可不再取样;如没有检测到松材线虫,应当继续取样检测,直至死亡松树全部取样检测为止;死亡松树数量大于100株的,如取样100株仍未检测到松材线虫,对超出部分按5%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测。如仍未检测出松材线虫,但在日常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死亡松树数量增加的,应继续取样检测。重点预防区可视情况增加取样数量。

(5)样品的保存与处理

采集的样品应当及时分离鉴定,样品分离鉴定后须及时销毁。样品若需短期保存,可将样品装入塑料袋内,扎紧袋口,在袋上扎若干小孔(若为木段或者圆盘无需装入塑料袋)放入4℃冰箱。若需较长时间保存,要定期在样品上喷水保湿。

4.分离鉴定

(1)分离

采用贝尔曼漏斗法或者浅盘法分离松材线虫,分离时间一般需12小时以上。将分离液体收集到试管或者烧杯中通过自然沉淀或者使用离心机处理后进行鉴定。

(2)鉴定

常规显微镜形态鉴定。仅适用于雌雄成虫,以雌成虫为主。将制作好的玻片置于显微镜下观察其形态,判别是否为松材线虫。若分离的线虫为幼虫,需培养至成虫后进行鉴定。

二)松枯死木(枯枝)清理及除害处理

1.病、枯死松树伐除

为防止疫情迅速传播,9月~12月的所有病、枯死松树(包括濒死松树,下同)必须在12月底前全面伐除完成;1月~3月的所有病、枯死松树(包括濒死松树,下同)必须在3月底前全面伐除完成;4-8月新发现的所有病、枯死松树应做到“见一株、拔一株、除害处理一株”。所有的病、枯死松树必须严格实施就地除害处理。

2.伐桩除害处理方法

伐桩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伐桩必须去皮,去皮后用磷化铝片剂熏蒸(或同效果药剂),然后用塑料袋包着伐桩,用绳子捆扎,再用土覆盖。

3.树干、枝桠除害处理方法

根据国家林草局的要求,原则上不再采用套袋薰蒸方式除害处理疫木,可根据“因地制宜,就地处理,合理高效”的原则,在不同的区域采用适宜的除害方法。

(1)烧毁处理

将枯死木的树干及直径1cm以上的树枝桠,就近选取用火安全的空地进行焚烧除害处理,实行全过程现场监管,确保用火安全。

(2)粉碎(削片)处理

将粉碎(削片)机械运到除害山场,在山场就地就近使用粉碎(削片)机,对疫木及直径超过1厘米的枝桠进行粉碎(削片),粉碎物短粒径不超过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

(六)项目进度和质量

中标承包单位负责中标项目的实施,依据合同条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任务。

中标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把握时间节点,及时开展防控工作,保质、保量做好防控任务。各乡镇对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负总责,管理和督促中标单位开展本辖区的防控项目。

(七)项目实施安全责任。

中标施工单位应抓好防控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凡松枯死木清理及除害处理需要焚烧疫木及枝桠条的,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的通知》(安政办〔2014〕8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野外用火审批手续,中标单位要加大对施工人员宣传教育力度,督促施工人员和护林员加强疫木处理现场监管,备足充分的人员及扑火工具,开辟隔离带,上足防范措施,严格按照野外用火的有关规定执行,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

(八)项目监管验收

1.项目监管:中标单位清理松枯死木从采伐、除害全过程由采购人派人专门监管,严格按照《松枯死木清理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当天采伐当天除害处理,建立松枯死木清理台账,并拍摄砍伐前、整堆除害后、伐桩贴标签后等3张松枯死木清理除害照片存档,杜绝松枯死木流失。

2.组织形式。采取乡镇组织验收,县级组织抽查。

3.检查验收时间及要求。蓬莱镇每年应组织开展两次的检查验收,第一次为每年的4月份组织对集中清理阶段(上一年的9月至当年3月)清理的松枯死木进行检查验收,第二次为每年的9月份对4月至8月清理的松枯死木进行检查验收。乡镇每次检查验收结束后应将检查验收结果报送县防控指挥部,县防控指挥部组织人员开展随机抽查。

根据清理台账统计的松枯死木株数,抽取15%以上株数逐株检查验收,通过核对定位坐标、查验标签编号、1公分以上枝桠全部除害处理干净确认合格株数,镇级检查验收合格率达90%以上方为合格。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造假1株,扣除5000元清理费用,以此类推。同时再抽取10%进行验收,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中标人按有关规定列入行业黑名单。

4.验收依据:按照本项目实施方案及各年度防控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等要求进行检查。

5.根据文件规定、合同约定和成交人的投标承诺约定具体事项和考核办法,检查松材线虫病巡查监测清理等开展情况,现场查看疫情发生小班周边松枯死木分布情况,松枯死木取样、鉴定(送检)情况。

6.松枯死木清理数量、质量。查阅松材线虫病防控进度表,登记台账,现场检查松枯死木清理完成情况和松枯死木定位标记、标签、伐桩、枝条处理等除害处理质量,并查看拍摄存档照片。

7.防治结果确认。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的通知》(林生发〔2022〕94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发〔2018〕117号)执行。参考乡镇日常监管、县检查通报及上级督查情况等,综合评价确认。

8.项目资金拨付。经乡镇检查验收及县级抽查合格后,兑付资金。

(九)人员配备要求

1、投标人须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管理班子、相关专业人员名单,并附人员的从业经历、职称证书、资质等相关证明的有效复印件以及人员排班计划、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配备工具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2、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需具有森林保护或者林业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及以上证书,有不少于15人的高素质专业人员参与本项目的清理及巡查监测工作,项目总负责人、监测管理关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以及熟悉病虫害防治工艺,规范操作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同时定时反馈给采购人。(投标人需提供人员配备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3、投标人应提供本项目的技术方案说明及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安排方案和进度计划,并对本方案中有不完善的地方进行补充和完善,保证防治工作的有序性与科学性。

4、投标人提供的防治工艺、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技术指标要求不得低于本招标项目提供的服务内容要求。

5、投标人应自行对服务现场进行考察,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测算各项工程量、并包干、包料报价。投标人递交响应文件,则视为对现场和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相关资料已进行详细察看,且视为对现状和可能发生的风险意外,有充分考虑并已在投标报价中体现。一旦中标,不得再向采购人提出增加服务措施所产生的任何费用或以实际情况与现场不一致而要求采购人给予以补偿。

6、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所引发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投标人应自行考虑响应的风险。

(十)其他要求

1、中标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招标文件的工程作业依据。

2、质量等级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中标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所造成的返工,整改所涉及的费用及延误工期所遭受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4、中标施工单位必须在验收现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中标施工单位应抓好防控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施工,一切安全责任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

6、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已列入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安溪县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将制定并下发相应的考核方案,每年9月份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不按要求执行的,将扣减年度绩效分数和年度下拔资金,同时将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启动效能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19〕55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生态损害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1、因中标人的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3、由于松材线虫病是动态发生的过程,有可能存在清理完工后在检查、抽查、验收期间又出现的情况,若招标人发现未及时清理松枯死木的情形,招标人通知中标人后一周(7个日历天)内(因特殊不可抗力造成无法进行清理的除外)仍未及时清理的,每株罚款100元。

每一年4月、9月经镇级初步验收,若发现11株~20株未处理松枯死木,扣罚服务费用1万元;若发现21株~30株未处理松枯死木,扣罚服务费用3万元;若发现31株~40株未处理松枯死木,扣罚服务费用5万元;若发现41株~50株未处理松枯死木,扣罚服务费用8万元;若发现51株及以上以上未处理松枯死木,则采购人可无条件中止承包合同,并向中标人追回损失10万元。

4、若中标人未能按规定完成春、秋季松枯死木普查的,经招标人通知仍未能整改完成,扣发当次的巡查服务费用(全年春秋两次,每次服务费用为1万元)。

5、因中标人原因未按约定时间完成清理任务或清理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处予每次扣罚服务费10000元;若在省、市相关部门督查检查中未能达到要求,将扣发中标人服务费用1万元,且中标人必须立即无条件整改直至合格;若在县级督查检查中未能达到要求,中标人需限期整改直至合格;因中标人原因未按约定时间完成清理任务或整改后清理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将扣发中标人服务费用1万元;出现未按约定时间完成清理任务或清理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或省、市、县督查存在问题每年度累计达三次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给予合同金额5%的赔偿。

6、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7、中标人应及时支付具体施工人员的劳务工资,因中标人未支付具体施工人员劳务工资而产生的劳动纠纷由中标单位协调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采购人无关。若中标人在采购人的协调督促下,仍拒不支付具体施工人员的劳务工资或者劳动纠纷未解决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8、中标人应抓好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凡松枯死木清理及除害处理需要焚烧疫木及枝桠条的,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的通知》(安政办〔2014〕8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野外用火审批手续,中标人要加大对施工人员宣传教育力度,督促施工人员和护林员加强疫木处理现场监管,备足充分的人员及扑火工具,开辟隔离带,上足防范措施,严格按照野外用火的有关规定执行,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若因中标人原因发生森林火灾、人员伤亡等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的森林火灾扑救、人员救治抚恤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不负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95日

2

交货地点

采购人要求的服务地点

3

交货条件

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林生发〔2018〕110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发〔2018〕117号)执行。参考乡镇日常监管、县检查通报及上级督查情况等,综合评价确认。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验收详见招标文件“项目验收”要求。成交人提供的服务工作需通过乡镇及安溪县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并验收合格。

6

合同支付方式

1、服务费用按每一年度作业期分开支付,具体方式如下:1、每一年度作业完成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年度考核达到年度考核指标要求后30个日历日内,拨付该年度服务费用。2、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拨付的年度服务费用=该年度预算服务费用×(检查得分/100);得分在75分至84分之间,限期整改并按“未按约定时间完成清理任务”扣罚一次,同时拨付的年度服务费用=该年度预算服务费用×(检查得分/100);得分在74分(含74分)以下为不合格,按严重违约处理:取消合约、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赔偿招标人因此产生的损失,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7

其他

报价要求 1)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根据本部分要求需要提供的服务总价格,包括人员工资、社保、医保、劳保、设备、工具、物料、售后 服务、保险费、消耗品及相关税费以及本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其他所有费用。 2)投标人可在分项报价表中详细列出各项明细报价,如果所列分项报价不含以上内容,则视为已含在投标总价中。 3)投标人按上述条款要求填写报价是因为供招标人评标方便的缘故,但不限制用户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 4)各投标人报价时应综合考虑日后属政策性调整、各种材料市场价格的浮动等因素造成的货物价格变动,上述价格变动不予调整。

其他商务要求:

四、其他事项

(1)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有关事项 1)凡参与政府采购并依法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供 应 商,均可使用政府采购合同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可在“政采贷”模块进行具体操作。 2)企业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可登录“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查询。 3)融资主要条件:①担保条件:除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不要求企业供 应 商提供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担保条件。②专用账户:当银行同意授信后,企业供 应 商在该行开立封闭式专用账户,与采购人在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唯一收款账号。③支付约定:银行发放贷款的同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应收账款质押查询和登记,合同履行并验收后,采购人需将采购资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到约定收款账户。 (2)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明确属于大、中、小、微四个企业类型中的哪种类型。 (3)因新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资金、税款的企业,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视同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提交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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