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有关说明:
(一)投标人须对本项目的采购标的进行整体投标,任何只对本项目采购标的其中一部分内容、数量进行的投标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二)采购需求中标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必须逐条进行响应,有任何一条负偏离的,将导致无效投标。
(三)采购项目一览表
采购标的 |
数量 |
服务内容 |
单价最高限价(含税价) |
采购预算(人民币 元) |
广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和渗滤液处理服务 |
1项 |
垃圾处理填埋(不含渗滤液处理) |
33.94元/吨 |
116861640 |
渗滤液处理(含三废处理、运输费等一切处理费用) |
85.46元/吨 |
二、项目基本概况
采购包(广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和渗滤液处理服务)
(一)服务范围: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黄埔区生活垃圾应急填埋以及兴丰应急填埋场、大田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和采购人安排的其他调度渗滤液处理服务。
(二)服务要求:中标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提供渗滤液处理和生活垃圾应急填埋服务,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要求。
(三)服务时间(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或累计结算金额达到采购预算,先到者为准。
(四)服务标准:投标人处理垃圾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CJJ/T213),《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
采购包1(广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和渗滤液处理服务)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或累计结算金额达到采购预算,先到者为准。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广东省广州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1)采购人委托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对处理费结算清单进行审核并办理费用支付手续。 (2)中标人应在每个自然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计算设施上月处理费,并以结算清单方式报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审核。 (3)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在完成结算清单审核流程并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开具抬头为“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的处理费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费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报广州市财政局审核,广州市财政局将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向中标人支付处理费。 (4)经采购人委托,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根据本合同办理支付手续的任何款项应支付到中标人书面通知的银行账户。各方应自行承担各自的银行手续费,中标人应通知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汇入款项的银行账户的具体细节,说明账户的检索号码、账号和账号名。应付款项的截止日期若在非营业日,则应顺延至该非营业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5)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处理费用审核支付管理相关政策发生变更时,上述条款将作相应调整、变更。 (6)违约责任:采购人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除应当支付合同款项外,还应当每日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向中标人偿付违约金,但因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支付的除外。 (7)由于本项目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如因财政支付流程导致无法按时支付的,不视为采购人逾期支付。 |
验收要求 |
1期:采购人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日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对每一项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
履约保证金 |
收取比例:0.86%,说明: 1、提交说明: 1.1 金额:人民币100万元整;(上述比例仅为了满足智慧云平台填写要求,具体以此处金额为准。) 1.2 时间: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1.3 方式:转账、支票、汇票、本票、保函或采购人接受的其它形式。如中标人以保函的形式提交,则需一次性向采购人提交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服务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期结束日之后的30日止。 2、退还说明: 2.1 时间、方式和条件:中标人履行完成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在合同期满之日起30日 内退还或在合同期满之日起30日 内失效。不计利息。 2.2 违约责任:采购人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每日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向中标人偿付违约金,但因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3 中标人违反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任何义务,采购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如有不足的,中标人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2.4 如果采购人提取履约保函或者扣取履约保证金的任何数额,应及时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应确保在前述提取或者扣取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原始数额(即1.1约定的履约保函金额)。采购人提取履约保函或者扣取履约保证金不影响采购人行使本合同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免除因中标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应对采购人所负的任何进一步责任和义务。 履约保证金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目前"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已实现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在线办理功能,有意愿供应商可自行办理提供。 |
其他 |
其他,(1)投标人同意采购方以任何形式对其投标文件内容及采购方认为有必要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验证。 (2)招标文件附件,投标人应将招标公告中公布的“附件”内容填写好相关信息后附在投标文件中(如有)。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权重%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服务 |
广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和渗滤液处理服务 |
项 |
1.00 |
116,861,640.00 |
116,861,640.00 |
1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广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和渗滤液处理服务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1 |
一、项目处理规模及服务范围 1、项目处理规模:根据广州市现有垃圾处理设施规模及垃圾处理需求,本次采购生活垃圾应急填埋服务和渗滤液处理服务。 (1)生活垃圾应急填埋服务:三年共委托生活垃圾应急填埋量约12万吨。 (2)渗滤液处理服务:三年共委托渗滤液处理量约130.8万吨。 上述(1)、(2)委托处理量均为预估量,上限浮动不超过10%,实际委托处理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设保底供应量,对于采购人供应的符合本项目约定的生活垃圾或渗滤液,中标人均应全部接收处理。 2、服务范围: (1)生活垃圾主要来源于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黄埔区,主要是居民垃圾、保洁垃圾和机团垃圾,以居民垃圾为主。在不超过中标人垃圾处理设施处理能力的情况下,如有调度垃圾、特殊垃圾,中标人应进行接收处理。 (2)渗滤液主要来源包括兴丰应急填埋场渗滤液、大田山循环经济产业园渗滤液、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渗滤液(仅针对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时期的渗滤液处理需求)和采购人安排的其他调度渗滤液。 3、垃圾处理方式:生活垃圾采用卫生填埋方式处理,渗滤液采用膜生物反应器处理工艺进行处理。在未征得采购人同意的情况下中标人不得改变生活垃圾及渗滤液处理工艺。如需改变处理流程或二次废弃物处置方式,或增加、减少相关工艺设施,中标人应事先报采购人批准。 |
|
2 |
二、项目要求 1、运营管理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和规范(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2、采用的工艺技术及设备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 3、设施设备要求: 3.1投标人应具备一座及以上填埋处理设施和渗滤液处理设施,且相关设备设施处理能力应满足或优于本项目处理需求。 |
★ |
3 |
★3.2根据《国标16889-2008》相关规定,本项目中渗滤液不得使用城市污水厂处理设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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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3投标人负责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工作,自行承担服务期内设施运营维护费用和风险,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3.4投标人保证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符合本项目约定、国家、省、市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以较严者为准),如有新的标准,必须按照新的标准严格执行。 3.5投标人需接受并有义务配合采购人的监督管理,并应按照相关规范,负责垃圾处理设施在线监测及远程监控设施、设备的安装、运行及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应实现与采购人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网,以满足采购人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需要。 |
★ |
5 |
★4、中标人需在中标后一个月内完成办理接收采购人供应渗滤液环保许可等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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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5、在不超过中标人垃圾处理设施处理能力的情况下,中标人应接收经采购人审批同意的其他固体废弃物,有标准规范明确不适宜处理的除外。 6、中标人应于开始服务前向采购人报备各垃圾处理设施基本信息(包括处理工艺与流程、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废弃物处置工艺及最终去向、采购人要求的其他信息),不得将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直接排放,不得将生活垃圾运输、转运至未向采购人报备的处理设施处置。 7、不得擅自将垃圾处理服务转包、分包给第三方。因实际需求确需将垃圾处理服务中部分辅助性项目(设施维护校验检修等辅助性项目)分包的,对外委托承包相关业务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并须将受委托承包方相关资质报采购人备案。中标人不得向不具备相关资质单位委托承包相关业务,否则,后果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将部分具体业务分包给第三方经营的,中标人与第三方应共同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投标人在处理垃圾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减少对周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妨害。保障垃圾处理的持续、安全、稳定,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9.垃圾的交付 9.1垃圾交付点为填埋区或经中标人申请、采购人认可的其他地点。垃圾经进场地磅称重并按中标人指示卸下垃圾即视为垃圾交付完成。垃圾运输车辆将垃圾运达交付点,垃圾所有权即归中标人拥有。如果中标人对垃圾进行垃圾抽样检查的,垃圾所有权自检查合格并且按中标人指示卸下之时视为转移至中标人。如果中标人放弃检查的,即垃圾所有权自在垃圾交付点卸下后转移至中标人。 9.2垃圾交付时间原则上为24h,具体由采购人和中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9.3垃圾运输车辆电子通行证通行记录及地磅称量数据应作为垃圾交付的证明。 10.填埋作业注意事项 10.1中标人应根据有关规范和要求制定首份填埋作业计划报采购人,填埋作业计划包括实行分区域单元逐层填埋计划、垃圾填埋区作业单元控制面积、填埋压实度、雨季应急、车辆指挥调度、己填垃圾作业面及时覆盖、作业设备维护保养等,首份填埋作业计划可在开始服务一个月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0.2中标人须编制现场填埋作业日志,在日志中记录人工、运营物料、作业设备、公共设施的使用、完成的作业量,影响填埋场运营和维护的工作进展等事项,日志由现场负责人签名,以备采购人随时查询。填埋日志保管人为中标人指定的档案管理人员,一般要求保存至合同到期日,保存地点为中标人档案室。 10.3在夜间运营时,中标人应为填埋场提供足够的移动夜间照明设备,以确保所有现场或附近地域的人员及填埋作业、垃圾运输车辆安全。 11.污染物排放标准 11.1设施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及二次废弃物须按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范、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较严者进行处理、排放,不得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 11.2中标人应做好二次废弃物产生处理情况报表(包括二次废弃物产生量、处理量、处置方式、委托处置方及委托运输方、最终处置去向)及污染物监测结果台账,并按时报送采购人。合同期内中标人需改变二次废弃物处置方式的,应提前向采购人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完成必要的相关报批手续。 11.3垃圾卫生填埋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1)垃圾渗滤液和其它生产、生活污水应收集至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应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及项目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较严者方可排放,出水回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杂用水水质》(GB/T18920)。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浓缩液、污泥处置须符合环评批复及相关标准规范。 (2)厂内的噪声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厂界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二类标准。 (3)恶臭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12.环境检测 12.1在接收垃圾前,中标人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的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报采购人同意后并组织实施,监测计划中的监测项目应包括大气污染物、填埋气体、渗沥液、外排水、地下水、地表水、噪声、苍蝇密度等。 12.2中标人须按规定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保证在线监测系统与采购人、环保部门监管系统联网,实时传输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有效数据捕集率每季度应达到90%,并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确保数据传输稳定。 13.其他项目要求:详见《第五章 合同文本》。 |
★ |
7 |
★三、价格条件 1、本项目采用下浮率报价方式,投标人需在采购文件约定的单价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对两项服务内容报出统一的下浮率,结算单价: 各项服务内容的处理单价=单价最高限价*(1-中标下浮率)。 2、税收优惠按照《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税财〔2015〕78号)执行。 3、垃圾运输:投标人的垃圾处理设施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内的,垃圾由采购人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收运并运输至投标人的垃圾处理设施,运输费用无需投标人承担;如投标人的垃圾处理设施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外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在广州市范围内选址建设垃圾转运点,并承担广州市域范围外运输费用,采购人不另外支付费用。 4、渗滤液处理单价包含渗滤液运输至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运输费用,采购人不另外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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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四、监管要求 1、采购人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法规、部门规定等对中标人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2、采购人参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3》制定《月度监管评分表》,对涉及污染物排放超标、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督办整改不落实等内容的将加重扣罚,扣罚分值和垃圾处理费挂钩,具体详见合同监管要求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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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五、处理服务费计算、支付和调整 1、垃圾处理费按垃圾实际接收量以自然月为周期进行核算。渗滤液处理费按渗滤液实际处理量(出水量)以自然月为周期进行核算。服务期间,处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渗滤液处理费-监管扣罚费用-合同违约金 其中: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量×垃圾处理单价 渗滤液处理费=渗滤液处理量×渗滤液处理单价 2、每月对中标人进行全面考核评分,考核评分依照《月度监管评分表》执行。评分周期为一个自然月,采用扣分制,扣分不设上限。监管扣减费用由采购人在中标人次月处理费中扣除,当月扣分≤10分时,不扣罚处理费(部分条款除外,具体见《月度监管评分表》);当月扣分>10分时,按实际扣分扣减处理费。 监管扣减费用=当月中标人实际总扣分×违规情况发生当月处理费×限价核定利润率(8%)×0.01。 3、以上所有项目数值均为当月实际发生。监管扣罚费用指依据《月度监管评分表》扣罚的处理费;合同违约金指依据本项目采购合同相关规定扣罚的处理费及其他应由中标人承担的费用;监管扣罚费用和合同违约金在次月处理费中扣除,次月处理费不足时则顺延至下月,直到扣罚完毕。 4、运营期间,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垃圾处理费和渗滤液处理费。 5、服务期间不进行价格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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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要求 1.对拟投入服务人员,中标人应按劳动合同支付服务人员工资、购买社保或商业意外险,并对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安全操作规范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并配备统一着装及作业安全防护设备。 2.投标人需要为本项目提供具备相关工作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具备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服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具备完善的人员培训方案以及服务人员作业管理制度,保障本项目的规范作业。项目负责人1名,具备相关行业中级或以上职称以及同类项目工作经验;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关行业中级或以上职称以及同类项目工作经验,根据垃圾处理设施数量配置同等数量的技术负责人;其他服务人员需具有同类的项目经验或者垃圾处理所需的工作技能,具备相关行业中级或以上职称。(相关行业:是指管理类、机械类、热能类、热工类、电气类、化学类或环保类等相关专业。) 3.针对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及项目所在地的特点,投标人需提供总体服务方案,包含总体作业计划安排、垃圾接收方案、调度垃圾、特殊垃圾处理方案。 4.投标人针对设备故障、交通意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活动、节假日、台风天气、暴雨天气、环境污染等特殊情况制定应急管理方案,包含应急方案编制依据、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5. 投标人根据处理要求具备并执行全面、完善、针对各个岗位的安全保证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障措施方案、安全作业制度、安全培训方案等,做到安全第一、责任到人、严密防控,规范实施各项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严格管控处理现场,避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保证处理现场安全,处理时人员、设备有序进行,做好各项防护措施,安全处理。 6. 投标人需保障本项目的服务质量,制定完善的服务质量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目标、质量管理计划、质量保障措施等。 7.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做好质量保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内控管理,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确保投标人具有对服务经营全过程管控的能力,以及在品质控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管理的规范性。 8.投标人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有关规章制度,配备足量消防等安全器材。经常性组织好消防演练和培训,做好相关安全台账,在服务期内出现安全事故,由中标人单位承担责任和负责赔偿。 9.其他要求:详见 第五章 合同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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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七、其他要求 (1)中标人应当建立本次采购项目的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采购人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2)中标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本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 (3)中标人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