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背景
根据广州市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中共广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建设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穗改委发[2020]14号)、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关于镇街颐康中心和公办养老机构整改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番民〔2022〕94号)、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番禺区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建设提升方案》的通知(番民〔2022〕45号),以及附件《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关于镇街颐康中心和公办养老机构整改提升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和规定要求,决定实施广州市番禺区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建设提升行动计划。
石碁镇行政区域总面积为46.20平方公里,辖内17个村民委员会、2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现有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约为1.1万人,其中60-79岁的老年人约为0.9万人,80岁以上老年人约为0.1万人。其中孤寡独居老年人112人,低保低收老年人67人,特困老年人24人。
(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民政工作和养老服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基础上,统筹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将镇街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升级打造为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资源等综合功能的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拓展全托、日托、助餐配餐、家政+养老、家庭养老床位、医养结合、辅具租赁等功能,增加社区嵌入式、综合性、多功能、普惠性优质养老服务供给,完善全覆盖、多层次、多支撑、多主体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配合构建具有广州特色、走在全国前列的“大城市大养老”模式。
(三)项目名称
石碁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服务项目。
(四)运营经费
人民币合计529万元:1、颐康中心运营经费40万元,服务奖补最高预估30万元(按服务评估等级取得)预估164万元;2、上门服务费预估47万元;3、颐康服务站运营经费5万元/个,服务奖补最高预估3万元(按服务评估等级取得),17个站点预估318万元。标准按民政部门的要求执行和调整。
本项目运营经费含人员经费、服务支持经费、专业支持经费、办公经费及由项目开展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五)服务期限
1.本项目服务期限为28个月(2024年9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经费合计529万元。
2.石碁镇居家养老服务平台、石碁镇长者配餐点后续服务、村居颐康服务站、镇级星光老年之家和日间托老服务部的内容统筹纳入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
3.在上级部门、镇社区建设办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年度评估时,需达合格或以上,如评估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向中标人做任何赔偿或补偿。在解除合同至采购人确定接替的供应商正式履行合同前,中标人仍要为原服务对象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按实际情况进行结算。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合同后,中标人应与接替的供应商做好服务内容、相关档案等的交接工作,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才能离场。
(六)项目场地
石碁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石碁镇各社区(村)级颐康服务站、镇级星光老年之家及长者饭堂等服务场地设施,场地由中标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及对服务场地进行总体的规划、软装的布置、设备设施的配置完善等。(场地运营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电视费、网络费用、物业管理、垃圾处理、因服务所需的消防等设施设备的建设购置及维护等所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二、建设要求
1.★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和各社区(村)级颐康服务站场地已进行了前期的翻新装修,投标人在获得中标资格后,负责按文件要求对服务场地进行总体的规划、软装的布置、设备设施的配置等完善,以保证符合广州市验收标准,且按时正常运营。(投标时需提供承诺函)
2.中标单位应在建筑原有的造型上设计功能区域,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若确因运营需要改变装修或改扩建的,应报采购人同意、备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与改造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3.中标单位具体翻新、装修、设施配置等按《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和验收指引等具体建设要求执行。
4.床位数量设置:中标单位须按照当地养老需求探索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将专业照料服务延伸至家庭。
5.中标单位在装修施工前将施工方案及图纸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有权在装修后予以核验是否按设计方案施工,如有不符成交供应商应按设计方案修改。
6.服务期内,中标单位负责场地日常维修维护,退场时不得损坏,以完好状态交回采购人。
三、运营管理条件与要求
1. 中标单位必须按养老有关规定进行运营登记并取得开展养老类专项服务的法定资质。
2.中标单位开展服务前,应到番禺区民政局及上级部门完成养老机构备案手续。
3.中标单位运营管理和服务开展应依据相关政策规范要求标准执行。
4.中标单位需具备政策规定的日托、全托、上门服务、助餐配餐、医疗保健、康复护理、临时托养、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安全援助、临终关怀、家政养老、辅具租赁、家庭养老床位、居家适老化改造、智慧养老、老年人用品服务等对下指导、人员培训、统筹调配资源等功能的综合服务能力。统筹管理辖内所有养老服务设施和长者饭堂,形成“1+N”服务网络,增加嵌入式、综合性、多功能、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一站式和到户式综合养老服务。提供的服务项目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政策法规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5.★中标单位应为本项目配备经验丰富的专职项目负责人1名,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1名,康复治疗师1名,养老护理员1名,社会工作师 1 名,家政服务员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注: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及时进行人员要求设置。)本项目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8人,如投入专职工作人员的数量未达到要求,则按照12万元/人/年的标准,扣减支付相应项目费用。服务期中如有人事变动问题,应及时补充专职工作人员,必须保证能达到投标时承诺投入的专职工作人员。(投标时需提供承诺函,专职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镇街工作)。
6.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购买机构责任保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及高龄照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其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机构,便于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养老服务。
7.提供医疗服务的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若服务承接方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与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司/机构签订协议,由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8.运营期间,中标单位应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遵守采购人的管理公约,必须按有关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如因成交供应商安全生产等工作落实不到位发生事故,或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造成的一切损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采购人物业、第三方人身安全等损失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9.中标单位不得以本项目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分包、转包、担保、保证、抵押、融资、贷款或其他有损害采购人权益的行为。
10.★如现有颐康中心、颐康服务站点、镇级星光老年之家、长者饭堂等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民政部门的有关硬件及服务要求,中标供应商须按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强化助餐配餐、保健康复、个人照料全托日托等服务功能。全托床位的设置、消防要求、服务团队配备等也应符合养老机构的相关规定(投标时需提供承诺函)。
11.中标人建设、运营应按照全市统一标准进行外观设置,并规范使用广州市养老服务专用标识。运营场所开放时间为工作日,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小时,鼓励法定节假日开放。
12.中标人应保障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90%及以上。
★13.投标人须承诺:在服务期间,如上级关于养老服务的相关要求及政策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居家社区养老政策、综合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及运营政策等)、服务要求、场地建设和验收标准、重点服务对象人数、补贴标准发生变化等,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严格按有关要求执行。中标人与采购人应根据最新政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运营合同/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时须提供承诺函)
14.关于中标单位运营的特殊约定:
(1)中标单位自主经营,相关行政审批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招标人负责提供相关证件或配合办理。运营期间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单位不得转租或改变经营项目。
(2)中标单位必须以自身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名称对外挂牌经营、刻制印章、开具票据,在服务期限内依法开展运营服务各项活动和接受社会捐赠。
(3)须建立防范服务风险制度,为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各场地险。制定员工人身安全意外的应急处理制度,并定期为工作人员进行应急预演培训。
(4)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包括财务、人事、运营、公共安全、卫生、资产、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等。
(5)须为各项服务制订详细具体的服务程序指引,作为实务操作的依据,并做好服务记录与监管工作。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仅包括务地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服务对象及频次、服务流程及规范、设施设备及工具、其他注意事项及特殊情况处理。
(6)中标单位经营产生的水电费、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医疗垃圾处理费、网络费、设施设备维护费、特种设备维护费等由中标单位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费用。
(7)不得发生欺老、虐老,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本项目场地从事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8)积极承担市、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任务,优先保障本辖区政府保障对象入住。其中,用于保障本辖区政府保障对象入住的床位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30%。
(9)运营期间,因中标单位经营活动发生的一切纠纷,由中标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0)如招标人或政府职能部门收到关于中标单位违反建设、对老人存在暴力或不文明的行为,招标人有权责令中标单位改正,依照相关的规定追究中标单位的违约责任。
(11)中标人应具有合理、详细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明细,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加强自身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向政府部门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四、服务内容
中标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
1. 全托(含短期照料)、日托、上门服务、到点服务;
2.为有需要的老年人重点是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和到户式综合养老服务;
3.积极探索推进在村居设立服务站点(颐康服务站)或统一运营街(镇)设立的颐康服务站,将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按相关文件政策落实颐康服务站建设、运营、服务和验收等工作;
4. 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根据辖区老年人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提供全托、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喘息服务)、精神慰藉、辅具租赁、家居改造、文化娱乐、紧急援助等覆盖老年人全生命周期的各项综合养老服务项目。重点包括:
1.助餐配餐服务。统筹设置养老机构食堂,负责管理镇内长者饭堂,为全托、日托和镇内社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2.医养结合服务。设置独立法人的护理站或周边护理站合作,为全托、日托和镇辖区内老年人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健康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设立医务室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为全托、日托和镇辖区内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健康管理、社区护理、转诊转介、预防保健等基本服务,为医疗机构术后康复期内的老年人提供康复照护服务。
3.家政养老服务。为在院和镇辖区内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居清洁、衣被清洗、代购、助医、助药、助浴、陪护、等养老服务,拓展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
4.家庭养老床位。为有专业养老服务需求的居家老年人进行必要的适老化和智能化家居改造,提供与机构养老床位相配套的全天候、全方位居家照顾服务。
5.转介服务。包括转介医疗、护理、康复、法律援助、社工服务、义工服务、入住养老机构等服务。
6.日间照料。助餐配餐、康复训练、健康管理、文化娱乐、午间休息提供床位。
7.适老化居家改造。①上门查看服务对象家居安全,进行安全评估、居家安全教育。②通过链接资源,协助服务对象申请《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无障碍改造、适老化家居改造相关补贴。③打造居家适老化改造中心,展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产品和服务流程。
8.老年用品服务(辅具租赁)。①展示与咨询,打造辅具租赁中心,展示辅具租赁的产品和服务流程,并按照试点要求实施。拐杖、轮椅、坐便器、助行器、生活辅助器具等老年用品展示与介绍。②租赁与回收,助行器(四脚拐杖、三脚拐杖)、轮椅、代步车、护理床、防褥疮床垫、床面桌、制氧机、助力转移车、洗澡椅、斜躺椅、坐便椅等辅具租赁。③捐赠与受赠,老年用品、物资捐赠与受赠。
9.文化娱乐服务。依托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开展老年教育、长者课堂、长者兴趣发展及文娱康乐等服务,推动长者老有所学和老有所乐的实现。
10.精神慰藉服务。通过电话问候、定期上门探访、关怀访视、服务回访、心理关怀及一对一个案服务等,为长者提供情绪支持、心理疏导,促进长者心理健康。
11.临终关怀服务。发动和组织社工、医生对临终长者及其家属开展临终关怀服务,通过消除或减轻病痛与其他生理症状,排解心理问题和精神烦恐,令长者内心宁静地面对死亡。同时,帮助长者家属舒缓一些劳累与压力。社工可以个案(一对一)的服务手法向辖区内有需要的长者开展此服务。
12.安全援助服务。通过整合服务资源,如平安通、邻里互助队等,为长者搭建安全援助体系,提供包含定期巡访、咨询转介、适老化家居改造及等各项服务,提升长者居家安全系数。在遇恶劣天气、灾害等紧急情况下,提醒服务对象注意安全,开放服务中心(颐康中心)作为临时救助场所,准备应急物资与人员值班,为有需要居民提供庇护服务。
13.中标单位需根据辖区老年人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提供安宁疗护、辅具租赁、家居改造、喘息服务、紧急援助等覆盖老年人全生命周期的各项养老服务项目。
(二)颐康服务站的服务
颐康服务站应当按照规定向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2.1 养老服务向导。有“养老服务向导”标识,配备办公和供老年人使用的基本设施,放有服务宣传单张,设专人专岗,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查询、办事指引、服务转介等服务。
2.2 居家上门服务(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助洁、助浴、洗涤、协助进餐、陪伴就医、代办服务等全方位生活照料服务。
2.3 日间照料服务。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康复保健器具,配备适合老年午休的床或椅以及必要的配套设施。
2.4 文体教育服务。有不少于6项的基本服务项目如阅览、歌舞、书画、健身、棋牌、剪纸等基本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和老年教育等活动。
2.5 助餐配餐服务。有专门的就餐区域和轮椅就餐位,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基本设施,堂食区至少可容纳10人就餐。
2.6 定期巡防。定期对社区(村)内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100%、农村留守老年人月巡访率及信息建档率100%。
2.7 提供辅具租赁服务。向社区老年人展示推广养老辅具等产品用品,并提供租赁服务。
2.8 采购人或者上级部门对项目服务形式、内容、指标要求等有调整的,中标供应商须按要求落实执行。
五、服务支撑
1.智慧养老。依托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市居家综合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及互联网、物联网等网络手段和电子设备终端,为老人提供紧急救援、安全防范、电子围栏、烟雾报警、跌倒报警、远程照护等智慧养老服务。
2.统筹指导。统筹整合辖区内各类为老服务资源,为村居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资源调配等服务,为失能老年人家属开展养老照护培训,为老年人开展居家安防等培训。
3.供需对接。设置“养老服务顾问”,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查询、办事指引、方案制定、服务转介等服务,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
六、服务指标
根据《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有关标准》和《年度番禺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任务指标一览表》要求,通过不断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设施设备条件、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做实做细街镇颐康中心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资源等综合功能,每个村居设置具备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助餐配餐等功能的颐康服务站,全面形成颐康中心、颐康服务站“1+N”基本养老服务网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识、统一标准、统一运营。
(一)中标人提供以下服务内容并完成上级相应指标。
年度项目服务内容一览表
序号 |
项目类别 |
服务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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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施设备条件 |
标志与信息公开 |
设施周边的路口或道路有清晰、显眼位置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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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外墙或服务大厅公示登记证书、组织架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服务时间、服务电话、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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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前台或门口显眼位置放置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宣传资料,包含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助餐配餐、家庭养老床位、平安通、银龄安康保险、长护险、公办养老机构轮候等,并根据最新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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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助餐配餐服务区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人员健康证、服务时间、每周餐单、申领流程等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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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功能区划分与配置 |
休息区与公共活动区相对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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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共区域配置监控系统,张贴视频监控标志,所有监控画面正常显示,视频资料保存15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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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托养区、卫生间及老年人活动区域应设置紧急呼叫装置,设备正常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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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明显位置张贴逃生路线图,消防通道保持畅通无阻碍物,消防设备(如灭火器、防烟面具)均在有效期内并有定期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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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室配有相应评估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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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服务咨询区有“养老服务向导”标识,配有咨询服务座位、纸笔、放大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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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就餐区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0.25㎡,能够容纳1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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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康复护理区配备5种以上康复训练器材,如肩梯、平行杠、手功能组合训练箱、下肢训练站立架、肌力训练器等,并在明显位置张贴使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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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医养康养区配备身体指数测量器具,如血压计、血氧仪、体重计、体温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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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医养康养区配备应急使用的轮椅、拐杖、急救箱及吸氧设备等,急救箱内药品均在有效期内且列有药品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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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辅具租赁区配备5种以上常用的适老辅具并提供租赁服务,在明显位置公示使用说明、租赁价格、租赁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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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配备文体康乐活动和教学设备,有6种以上康乐文娱类用品(如乐器、棋、牌、积木、拼图、手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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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长期托养区设置床位10张以上,且护理型床位占总床位数的比例不低于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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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日间托管区配备适合老年人午休使用的床或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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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日间托管区设置个人物品存放空间或储物柜,配有老年人休息所需的基本生活用具,并定期消毒清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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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家庭养老床位展示区有详细的服务介绍,提供的适老化、智能化设备有展示并配有相关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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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人员配备 |
制度建设与劳动保障 |
制定详细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含岗位说明书、聘用管理、薪酬与社保、考勤与休假、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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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专职人员100%签订了劳动合同,兼职人员100%签订了兼职劳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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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按规定为专职人员购买社保,为前线服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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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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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运营合同要求配备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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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专业力量 |
配备专职且具备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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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按照服务对象需求数,配备合理数量的工作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执业医师、配备持有执业证书的护士、配备持证康复治疗师、配备持证社工、配备持有岗位培训证书的养老护理员、配备经过市、区民政部门培训上岗的养老服务向导并提供了实际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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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人员培训 |
项目负责人每年参加2次以上的机构外部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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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所有工作人员每年在岗持续培训12学时以上,建立培训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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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管理水平 |
服务管理 |
服务协议签订规范,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时间与频次、收费价格、人身财产安全、法律责任等内容,并为服务对象制定服务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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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签约对象一人一档且建档率100%,非签约服务对象建立花名册,至少每半年检视一次档案内容,按需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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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定期进行需求调查,了解并掌握周边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数据,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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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制定完善的内部服务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服务执行情况,检查情况应予记录,每季度≥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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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各服务项目建立操作规程,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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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制定投诉管理制度,明确投诉处理流程。设有意见箱或意见簿,至少每月统计一次意见,有相关跟进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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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制定完善的服务对象满意度管理制度,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作出服务改进,记录存档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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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积极调动服务对象的家属、亲友、邻居或志愿者参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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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安全管理 |
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教育培训、防火检查、电气设备安全检查、安全疏散设备检查、灭火设备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应急预案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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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每半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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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制定完善的老年人服务防护制度,包括噎食、压疮、坠床、烫伤、跌倒、走失、他伤和自伤、食品药品误食、文娱活动意外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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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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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权责、采购加工制作流程、安全检查计划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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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有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100%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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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保持加工、服务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完善防尘、防蝇、防鼠、防潮、防化学污染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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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至少每周对全部场室进行一次消毒,公用物品应在使用后进行清洗、消毒,有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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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保密制度,明确服务对象档案建立、更新、保存、查阅等方面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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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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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制定完善的场地管理制度,明确各场室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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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信息化管理 |
服务数据接入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配备智能设备自动采集服务数据并上传至系统,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工作人员等信息100%准确录入系统并及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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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宣传推介 |
服务宣传渠道多样,通过网站、公众号、微信群、宣传单张等形式进行服务宣传和动态更新,每月≥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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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每年组织开展线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介活动不少于12次,宣传本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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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在百度地图、腾讯地图和高德地图等主流地图软件上完善服务设施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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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价格管理 |
在运营协议中与服务委托方约定实行普惠型收费和调整收费价格的程序,并严格按协议约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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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长期托养服务基础床位费不高于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或整体收费价格不超过同等情况市场化价格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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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财务管理 |
遵循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按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编制全部会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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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服务机构会计、出纳分设岗位,由不同人员担任,会计人员具备职业资格,岗位职责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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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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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全部资金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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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建立采购登记台账,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物品等方面制度完善,制度执行规范、登记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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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财务各项支出审批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程序,有清晰的经费预算、费用报批、物资采购等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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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服务项目相关经费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独立成账,详细记录服务收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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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服务质量 |
养老服务向导 |
协助有需要的老人进行服务申请、查询或转介。养老服务向导员熟悉相关政策内容,能及时、准确回应咨询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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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助餐配餐服务 |
按照本市助餐配餐服务政策规定及地方标准《居家社区养老-助餐配餐服务规范》(DB 4401/T 214-2023),规范开展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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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服务人次根据年度番禺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任务指标一览表指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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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生活照料服务 |
服务项目多样化,实际开展的上门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包括助洁服务、洗涤服务、陪伴就医、陪同外出、上门做餐、代办服务、个人护理、协助进餐、助浴服务、日常提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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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按照广州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4401/T 82-2020)开展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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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服务人次根据年度番禺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任务指标一览表指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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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定期巡访 |
安排专人管理巡访工作,根据巡访对象评估情况、风险等级和个人意愿合理确定巡访频次,制定巡访方案,一般对象应至少每月巡访一次,重点帮扶对象适当缩短巡访时间间隔,提高巡访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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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采取电话(视频)问候、上门访问等方式开展巡访,记录巡访情况;巡访对象生日或遇到传统节日时应进行问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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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安排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巡访对象家庭的水、电、煤气等设施运行情况,排除安全隐患,并有相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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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巡访方案执行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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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服务人次≥1000,或大于石碁镇户籍老年人数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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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辅具租赁 |
提供电话预定、送货上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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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租赁期满的用品应统一回收、清洗、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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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服务人次≥10,或大于石碁镇户籍老年人数的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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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家庭照护培训 |
面向服务对象的家庭照护者进行培训需求调研,制定家庭照护培训计划,明确工作流程、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内容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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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照护知识与技能培训、心理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以及其他有助于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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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服务人次≥30,或大于石碁镇户籍老年人数的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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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文体教育 |
开展的文体康乐活动≥6项,如阅览、书法、绘画、音乐、棋牌、歌舞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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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逢传统节日能够安排相应的主题活动,每年≥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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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有长期开展教育类活动(如老年大学、老年教育、老年培训、长者学堂等),提升老年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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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服务人次≥3000,或大于石碁镇户籍老年人数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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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居家适老化改造 |
居家适老化改造应由有资质的机构或专业人员提供服务。实施的改造项目须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50642-2011)等标准规范,施工所需物资、产品、器材等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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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改造前,应对服务对象的家居环境、房屋结构进行科学、专业的评估,并制定合理的改造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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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实际完成改造不少于15户,包括地面改造、门改造、卧室改造、如厕洗浴设备改造、厨房设备改造、物理环境改造、老年用品配置等改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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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家庭养老床位 |
提供服务前对老年人居家环境和照护需求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方案、改造费用清单、照顾服务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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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交付给服务对象的服务协议、智能设备、产品资料等物品明确服务咨询和投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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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适老化、智能化设施设备提供一年质保期并负责维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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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监控,设备在线率不低于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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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建床后,每月提供至少1次上门服务,通过家床机构服务系统实时采集服务数据,并汇总上传至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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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实际完成自动感应灯具、防走失装置、安全监控装置、生命体征监测设备、门磁感应器、语音或视频通话设备、智能音箱等智能化设备的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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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服务人次≥150,或大于石碁镇户籍老年人数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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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日间托管 |
在服务前为老年人进行照护需求评估,制定个性化的照顾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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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每日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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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服务对象中失能老人占比≥50%或服务对象中失智老人人数≥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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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服务人次≥200,或大于石碁镇户籍老年人数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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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临时托养/长期托养 |
按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开展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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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临时托养服务人次≥5,或大于石碁镇户籍老年人数的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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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长期托养床位入住率:入住率≥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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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医养康养/康复护理 |
内设医疗机构或运营机构具备互联网医院资质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提供医养康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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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运营机构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或纳入医保定点或与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或纳入医保定点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提供医养康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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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实际开展康复咨询、器材锻炼、康复训练、康复理疗、健康管理、生理指数监测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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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开展康复护理服务前由专业人员评估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并制定训练计划,对服务对象的身体情况、训练情况、效果及反馈等进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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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服务人次≥450,或大于石碁镇户籍老年人数的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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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自费服务对象 |
服务人次≥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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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社会信誉 |
监督评价 |
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的,按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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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按时完成项目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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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主动向委托方汇报工作,定期提交相关情况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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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积极配合服务委托方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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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满意度 |
服务对象满意度≥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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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其他 |
星级评定 |
积极申报养老服务组织星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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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特色服务 |
创新推出并实践开展其他为老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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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为年度评估内容,采购人有权根据上级每年下达的任务指标及相关文件要求,调整服务项目和内容)
(二)服务人员要求
1.人员数量
中标人在服务期内保证投入的专业工作人员数量不能减少,保证达到投标时承诺投入的人员水平标准。服务期中如有人事变动的,同一工作岗位人员空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按规定为专职人员购买社保,为兼职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
颐康服务场地情况:共18个服务点(1个镇颐康中心+17个村颐康服务站)
(1)配置人员:共18个员工
1个镇颐康中心:全职至少8人:负责人1名+社工1名+其他5名;(医师、护士、康复治疗师、护理员、家政服务员)
18个村颐康服务站:至少10人(配置充足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1)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医师、护士、康复治疗师、护理员、财务人员、心理咨询师、助餐工勤人员、家政服务员、服务向导等 社工等人员。其中:
开展全托服务的,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能力完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5,与重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提供上门服务的,上门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 提供助餐配餐服务的,服务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厨师、分餐员、送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服务 人员总数与日均就餐人数比例宜不低于1:20;邻里互助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宜不低于 1:10;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
2)项目负责人为专职人员。
3)配备经民政部门培训的养老服务向导。
4)养老护理员持证率100%。
5)与餐饮相关岗位100%持有有效健康证。
6)配备医师、护士、社会工作师或康复治疗师并提供实际服务。
(2)为每个村级颐康服务站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3)为街镇级服务设施配备专职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养老行业工作经验,除本项目外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居家社区养老项目负责人。
2.人员资质
(1)中标人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医师、护士、康复治疗师、社工等人员。其中.
①提供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类服务的,应当配备执业医生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等专业人员;
②提供助餐配餐服务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100%持有有效健康证;
③养老服务向导应当经民政部门培训后上岗;
④)养老护理员持证率100%;
⑤由具有财会专业教育背景或持有财会职业资格证书的财务人员管理财务。
(2)新员工上岗前需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岗前培训并进行培训考核,服务人员每年在岗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3)中标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机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操守、职业道德等,尊重服务对象,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开展服务。
主要服务指标要求
指标 |
一年 |
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及信息建档率 |
100% |
“家政+养老”服务村(居)覆盖率 |
100% |
“家政+养老”上门服务人数(根据区民政局考核指标的百分比) |
“家政+养老”服务上门人数应不低于区民政局考核指标要求人数 |
享受助餐配餐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数量(根据区民政局考核指标的百分比) |
每年享受助餐配餐的老年人数量不低于区民政局考核指标的最低指标要求 |
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签约开展医疗服务的签约率 |
100% |
家庭建床 |
至少完成当年区下发的最低指标要求 |
适老化改造 |
至少完成当年区下发的最低指标要求,有意愿安装的改造率100% |
专职持证上岗率 |
100% |
颐康服务站运营率 |
100% |
七、保密要求
1.中标单位须对本项目涉及服务对象的个人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服务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在参与本项目工作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2.中标单位在本项目终止后不得保留以任何形式存储的服务对象的任何信息数据,不得利用该项目的信息数据为其他的单位(包括自办单位)或项目服务。
八、监管条款
1.中标单位必须无条件的接受采购人及市、区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2.★采购人有权制定、修订对本项目的考核制度和评分标准,对中标单位的运营行为进行考核、评分,并根据考评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经双方协商后,中标人应当无条件退出运营。(投标时须提供承诺函)
3.运营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消防事故、食品药品事故、人身安全事故等),或出现欺老虐老行为、伙食费未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收取、未购买机构意外责任保险或入住对象满意率调查连续两年低于90%的,出现其他管理服务、安全稳定问题的,依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中止和退出机制
1.项目运营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中标单位应及时做好机构交接工作,保障机构正常运营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政策原因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关补偿按当期有关政策执行。
2.协议期满,要按照协议约定的移交时间、移交内容和要求妥善做好项目移交工作。中标单位需将场地以及不动产全部交回采购人,双方须组织进行资产清查、确认归属,双方共同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
3.本项目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中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及民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协议,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1)利用本项目场所实施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及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若因成交供应商违悖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采购人在行政、经济上的责任,对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负全责;
(2)以本项目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包、担保、保证、抵押或其他有损害采购人权益的,以及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或违反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或捐赠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运营方的;
(4)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5)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6)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7)经营资质降级或丧失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9)经采购人或上级部门评估为不合格、要求整改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要求的。
十、其他要求
1.机构认为有需要提供的以证明其经营及综合实力相关证明材料或商务资料。
2.中标单位应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保证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公益性。
3.对辖区内老年人的服务覆盖率达到100%。
4.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制订详细具体服务方案,并做好服务记录。
5.中标单位投入项目服务的养老护理员或家政员须参加由市、区民政、人社等部门组织的培训人次。中标单位应根据市、区民政、人社等部门的通知,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保证有关人员100%参加培训并持证上岗。
6.服务期间如遇到国家规定的广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须以广州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为准,成交供应商须及时调整。
7.服务期间如市、区相关政策调整,重点服务对象人数、标准发生变化,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严格按此要求执行。(投标时须提供相关承诺函,格式自拟)
8.中标人所有财务开支,必须符合广州市和番禺区有关规定,并接受市、区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
9.服务期间如中标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评估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向中标供应商做任何赔偿或补偿。在解除合同至采购人确定接替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正式履行合同前,中标供应商仍要为原服务对象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按实际人数及服务时间进行结算。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合同后,中标供应商应与接替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做好服务内容、相关档案等的交接工作。
10..本次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1.其他按采购单位及相关文件指引要求执行。
12.项目实行普惠性收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广州市养老服务普惠性收费标准,否则运营单位退出运营并退还多收取的费用(运营单位自行运营的其他床位除外)。
13.服务期间,如财政拨款出现调整,双方另行商定。
十一、收费方式约定及相关政策
1.中标单位根据政府保障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公办养老机构收费规定执行;政府保障对象以外的其他社会老年人收费标准由采购人参考市场收费标准合理确定。
2.中标单位不得向入住对象收取一次性生活设施设备费。
3.中标单位设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普惠性养老服务标准(广州市最低收入的三倍),须向老年人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
4.中标单位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开,公开载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官方网站、成交供应商的网站、宣传栏等。
5.本项目属于养老服务类,为石碁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本项目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养老政策,项目执行期间,如有上级拨付的运营奖励等政策法规规定的补贴(奖励)或其它经费,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分期拨付。
十二、付款说明
1.本项目运营经费、奖补经费、服务对象资助经费等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费,按照具体政策执行,根据实际服务情况,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分期拨付。
2. 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采购包1(石碁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28个月(2024年9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按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7.88%,1、第一个周期:4个月(2024年9月-12月),项目运营经费为颐康中心基础运营费人民币¥13.33万元+17个村居颐康服务站基础运营费人民币¥28.33万元,共人民币(大写):肆拾壹万陆仟陆佰元整(¥41.66万元)。 (1)第一笔款项:协议生效后,乙方开具等额有效的税务发票给甲方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年度运营经费的60%,即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25万元)。 (2)第二笔款项:项目周期运营期满后,在乙方开具等额有效的税务发票给甲方的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周期运营经费的余款40%,即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陆仟陆佰元整(¥16.66万元)。 2期:支付比例23.62%,2、第二个周期:12个月(2025年1月-12月),项目运营经费为颐康中心基础运营费人民币¥40万元+17个村居颐康服务站基础运营费人民币¥85万元,共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伍万元整(¥125万元)。 (1)第一笔款项:协议生效后,乙方开具等额有效的税务发票给甲方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年度运营经费的60%,即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元整(¥75万元)。 (2)第二笔款项:项目周期运营期满后,经民政部门组织评估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在乙方开具等额有效的税务发票给甲方的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周期运营经费的余款40%,即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50万元)。 3期:支付比例23.62%,3、第三个周期:12个月(2026年1月-12月)项目运营经费为颐康中心基础运营费人民币¥40万元+17个村居颐康服务站基础运营费人民币¥85万元,共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伍万元整(¥125万元)。 (1)第一笔款项:协议生效后,在上一年经民政部门组织评估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后,乙方开具等额有效的税务发票给甲方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年度运营经费的60%,即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元整(¥75万元)。 (2)第二笔款项:项目周期运营期满后,经民政部门组织评估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在乙方开具等额有效的税务发票给甲方的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周期运营经费的余款40%,即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50万元)。 4期:支付比例44.88%,政府购买服务资助经费、服务资历经费、配餐补助经费、其他相关补贴等,根据实际服务情况,在番禺区财政下拨相关补贴款项给甲方后,甲方按财务有关要求进行结算,如遇假期或其他未知的原因则顺延。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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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养老服务 |
石碁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服务项目 |
项 |
1.00 |
5,290,000.00 |
5,29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石碁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1 |
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