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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蔚县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颁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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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7150001472276 发布时间:2024-07-15 文档页数:78页 所需下载券:10
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蔚县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颁证项目

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

1.1招标项目内容

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蔚县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颁证项目,具体内容详见“1.2服务内容及要求”。

1.2服务内容及要求

1.2.1工作目标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要求,扎实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扎实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21号)文件精神,在我县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工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登记颁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加快推进工作,确保实现“应登尽登”。结合我县已有工作成果,按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首次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要求,完成存量登记数据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证书、增量数据审批登记发证等工作。

1.2.2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4)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6)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7)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

8)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9)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冀国土资发〔2012〕74号);

10)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意见(冀国土资发〔2014〕1号);

11)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建立全覆盖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数据库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19〕104号);

12)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扎实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21号);

1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0〕52号);

14)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15)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

1.2.3技术要求

1)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

2)《河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首次登记操作指南(试行)》;

3)矢量数据参数要求:

坐标系统与投影方法: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标准的3度分带;

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2.4工作内容

A包:含蔚州镇、暖泉镇、南留庄镇、宋家庄镇、阳眷镇、下宫村乡、草沟堡乡、白草村乡、白乐镇、西合营镇、代王城镇、南杨庄乡、杨庄窠乡、涌泉庄乡、柏树乡15个乡镇,394个村,约39645宗地,最终以实际完成量计算。

B包:含桃花镇,吉家庄镇,北水泉镇,黄梅乡,常宁乡,陈家洼乡,南岭庄乡7个乡镇,167个村,约23500宗地,最终以实际完成量计算。

1)基础资料整理

对已有成果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及分析”主要工作包括:最新高分辨率DOM、地籍图、三区三线、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乡镇规划、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专项整治等相关数据。

2)数据分析

对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室农村宅基地调查档案进行梳理,需要与村委会对接,逐户梳理,以行政村为单位全面梳理具备发证条件及不具备发证条件宅基地分类清单,然后与房地一体调查成果进行关联。

3)宗地信息汇总

以行政村为单位结合工作底图梳理各村宅基地不动产单元代码,确保其唯一性和规范性。初步梳理已有地籍调查宗地档案资料,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初步区分应登记宅基地、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宗地档案。编辑汇总形成《农村宅基地权属信息统计表》。包含:不动产单元代码、权利人(户主)、农户人口、宗地面积、房屋面积、坐洛、宗地四至、占地时间、建房时间、用途、权利类型等信息。

4)调查结果公示

制作《农村宅基地权属调查成果公告》,公告期间,当事人有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向村委会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村宅基地协管员应及时记录并上报,对于统一地籍调查后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或在原宅基地翻建、改扩建住宅,当事人要求确权登记发证的,也应记录并上报。

5)信息核实补充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村宅基地协管员配合下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异议内容及时开展调查。通过信息核实补充,划定不动产单元代码,更新完善《农村宅基地权属信息统计表》和宗地档案有关信息,并针对新增和权属信息发生变化的宅基地组织新双轮公示,直到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为止。

6)调查成果入库

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修订版)》《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等标准规范要求,清理整合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完成信息录入、资料扫描矢量化等数字化建库工作,建立空间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形成标准的数据交换文件、数据字典和元数据文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地籍数据库统一管理。地籍调查成果已入库的,要完成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格式转换等工作,确保数据的现势性。

7)资料梳理归类及分批审查

对照工作底图和《应登记宅基地类别及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中请材料对照清单》《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宅基地分类清单》,以行政村、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梳理宗地档案资料,汇总形成《应登记宅基地权属信息統计表》。

对于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名基地及住宅,村委会安排专人进行集中初审,初审通过的,制作《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基层审查表》,提供村级初审、乡镇审查.

8)业务受理及核发证书

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缮证、缴费、打证: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员和第三方专业技术人员收到各批次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后对照《应登记宅基地权属信息统计表》,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查验每宗宅基地登记事项的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将相关信息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出具受理凭证,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凭据,审核通过后,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注:以上服务内容及要求中的所有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有一项不响应的投标无效;所有服务内容及要求均可以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1.3商务条款

1.1.1.投标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为交付采购人使用前(包括伴随服务)的全部服务的价格。应包括人工费、服务费、制作费、材料费、运输费、各种税费等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投标报价超过本项目各包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

1.1.2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1.1.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1.4付款方式: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依据考核结果据实支付。

1.1.5服务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定标准。

1.1.6中标后绩效考核:由采购人成立考核小组,按本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制定考核方案。供应商有不合格项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依然不合格,每一个不合格项扣除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逐项累加。当不合格项超过考核项40%,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不可抗力因素由双方协商解决)。

1.1.7履约验收

1)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冀财采[2016]2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开展履约验收。通过成立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返还条件挂钩。

2)验收标准: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成交供应商按国家的相关标准及响应文件进行考核和验收。

3)验收时间:项目实施完成后

注:以上商务要求中的所有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有一项不响应的投标无效;所有商务要求均可以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1.4其它要求

1.4.1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4.2供应商提供的各种资料须真实有效,否则按相关规定取消其成交资格。

1.5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1.5.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提供的货物(服务)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承接)且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已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

本项目A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面向小微企业预留份额100%,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本项目B包根据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本项目A包B包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详见附件2)

1.5.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

1.5.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未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

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不执行此政策。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

1.5.5各潜在供应商如需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银行贷款,可通过“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查找融资政策和贷款合作银行,并与意向合作银行联系。合作银行将按照《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信用融资办法》(冀财采〔2015〕16号)规定给潜在供应商以贷款额度,中标后,凭政府采购合同给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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