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怀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服务项目项目预算:6193950.00 元 (大写:陆佰壹拾玖万叁仟玖佰伍拾元整)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 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地籍调查,本项目地点位于怀来县境内,组织获取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补充完善地籍调查等材料,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和测绘,以行政村为单位开展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工作,全面查清怀来县农村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同时查清每幢房屋的面积、结构、界址、权源等房屋权籍状况,完善全县城乡房地一体化数据库。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1、资料收集分析与底图制作;
2、调查成果完善核实;
3、宗地信息汇总;
4、公示;
5、成果更新入库;
6、登记发证;
7、成果整理。
(二)服务内容明细表
序号 |
工作内容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一 |
资料收集分析与底图制作 |
项 |
279 |
|
二 |
宗地信息汇总 |
项 |
1 |
|
|
三 |
调查成果完善核实、公示、成果更新入库 |
已登记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宗 |
宗 |
46916 |
|
已调查未登记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宗地 |
宗 |
36740 |
|
||
未调查未登记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宗地 |
宗 |
5000 |
|
||
四 |
登记发证 |
项 |
1 |
|
|
五 |
成果整理 |
项 |
1 |
|
(三)服务要求
1、执行标准: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4〕101 号);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自然资登记函〔2019〕6 号);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TD/T 37346-2019);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 修订版)》;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登记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操作指南(试行)》;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地籍测绘规范》CH 5002-94。
2、资料收集分析与底图制作
按照地籍调查规范要求制作工作底图:
(1)收集整理已有地籍调查资料及电子数据库;
(2)对已有纸质材料及空间数据进行分析,以行政村为单位绘制1:500工作底图;
(3)编制实施规划和技术方案。
3、调查成果完善核实
对权属来源、调查表、申请人材料不清晰不完整的宗地,在所在村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配合下进行外业权属调查,采用全站仪、GPS等设备补充测量新增及变化的宅基地和房屋,坐标系采用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中央经线114度,在此基础上进行宗地权属、房屋现状调查和地籍测绘、房屋勘丈。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制图,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等工作,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统一进行不动产登记提供依据,调查成果完善核实后达到更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调查数据库的省市验收标准。
4、宗地信息汇总
已有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对已登记已发证、已调查未登记、未调查未登记的三类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分类统计整理,按照《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操作指南(试行)》,进行信息汇总,形成统一的《农村宅基地权属信息统计表》。
5、公示
按照《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操作指南(试行)》要求完成公告的所有事项。
6、成果更新入库
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地籍数据入库。
7、登记发证
将已登记发证的宗地打印证书并粘贴宗地图及分层分户图再统一向申请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如实、准确制作不动产权证书。
8、成果要求
将已发证的登记档案整理装订并归档存档,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清理整合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完成信息录入、资料扫描矢量化等数字化建库工作,更新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地籍数据库。对满足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宗进行登记薄并制作不动产权证书。
3、质量要求
具备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为项目配备质检专员,负责项目的质检工作。强化“两级检查”,在工作的各个阶段,设置检查点,检查不过关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工作。在关键工序、重点工序设置必要的检验点,实施工序产品质量的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做出质量记录,采取纠正措施。
4、档案及保密要求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为项目配备档案管理员和保密员,负责该项目测绘成果的接收、整理、保管、使用、销毁以及建立档案台账。
注:以上服务内容及要求中的所有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有一项不满足的投标无效。
四、商务要求
1、投标报价:
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预算的投标无效。
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包含但不限于本次采购的服务本身价、投标包含的配套服务报价、服务所涉及相关配套物资或设备租赁等和各项税金等所有费用。
2、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3、服务地点:怀来县境内。
4、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
5、服务标准:满足国家、地方、行业规范要求及采购人需求。
6、资金结算:合同签订后预付30,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支付剩余合同款。采购人逾期无故未按时支付资金的,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
7、履约验收:
(1)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冀财采【2016】24号)、《张家口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张财字【2015】302号)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文件,由采购人组织专业人员成立验收小组,会同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履约验收。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全部完成服务且所有成果资料通过验收小组审核的为验收合格。
若不符合招标文件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如存在内容短缺、资料不全等问题,由中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验收标准:达到合格标准。
注:以上商务要求中的所有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有一项不满足的投标无效。
五、投标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要求详见资格审查表。
六、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要求
1.根据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财库〔202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预留份额(100%)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涉及以上价格评审优惠。
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未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不执行此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涉及以上价格评审优惠。
4.各潜在供应商如需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银行贷款,可通过“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查找融资政策和贷款合作银行,并与意向合作银行联系。合作银行将按照《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信用融资办法》(冀财采〔2015〕16号)规定给潜在供应商以贷款额度,中标后,凭政府采购合同给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