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智能化项目采购”(以下称本项目)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湖南金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2栋5层511-1-(2)室
被投诉人1: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376号
被投诉人2: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金麓国际写字楼5栋10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针对质疑事项4:所有交换机产品(核心交换机、汇聚交换机)制造厂商具备第三方权威机构颁布的ISO14064温室气体核查认证证书,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原件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计1分,未提供不计分的答复;2、针对质疑事项6:2、检察工作网(1)网络系统1核心交换机6、▲支持多虚一技术和一虚多技术的配合使用。(提供工信部权威第三方测试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印章)的答复;3、针对质疑事项8:产品质量1、所投综合布线产品(网线、面板、配线架及光纤)制造商为以下三项标准的参编单位:《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16)、《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16)、《数据中心网络布线技术规程》(T/CECS485-2017),共计1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原件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缺项或未提供不计分;4、针对质疑事项8:2、所投综合布线产品(网线、面板、配线架及光纤)制造商为中国信息协会的理事单位,共计1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原件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不计分。
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4为无效投诉;投诉事项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9月15日